云南省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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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云南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总 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2、;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农村和谐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当前,全省正处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推进桥 头堡建设、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时期,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极为重要。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3、;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 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

4、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

5、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

6、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

7、)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

8、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

9、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第三章 贯彻与实施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遵守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积极完善考评激励机制,切实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待遇保障,努力创造廉洁履职的良好条

10、件。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廉洁文化进村组、进站所、进家庭工作,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法纪警示教育,把学习,规定、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 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问题,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 之风。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制度规定。

11、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农村村务公开和基层站所办事公开工作,推进农村基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教育 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村级党组织应当将贯彻执行规定精神和本办法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g-会的重要内容。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认真进行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强化廉洁履职、遵纪守法意识。第十八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规定和本办法精神

12、完善村规民约,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一事一议。第十九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具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省直垂管部门应

13、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加强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每年对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考核,进行奖励和惩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加强基层站所业务建设、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

14、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种惠民补 贴、征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资金物资管理使用 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权益。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依据规定和 本办法精神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不变原 则,加强清产核资,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 代理,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擅自处置集体资产 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的案件。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依 法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各级

15、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规定和本办法精神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任期、离任审计。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第二十九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农村群众和村民代表可以依据规定和本办法精神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询问和质询。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规定和本办法精神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支持执纪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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