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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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视为已经竣工,实际占有使用之日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建设方应当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不得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项。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建设工程量、工程款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有详细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编者注:本文系朱文明等与陈云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2、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一、案件来源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陵民初字第 594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 31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 2010 年 10 月 21 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原告方)承包建设甲方(被告方)的房屋,同时详细约定:“一、按天面

3、平方算,200 元/平方;二、每层楼一个卫生间,如多一个卫生间另算 500元一个,不包括装修,装修另外;三、外面竹架 6 元/平方,按竹架面积计算;四、天面混凝土有甲方付壹仟元以上的尾数钱;五、装修如有地板砖、墙砖按平方算不除门窗,卫生间装修 500 元/个,地板砖、墙砖17 元/平方;六、水电做好按天面平方算 20 元/ 平方;七、天面上围水按米数算,如按米数算 50 元/米,如安装门 100 元/ 个;八、楼梯 20 元/步,一个平台算 2 步;九、打涂料 6 元/平方,如果打油漆算 9 元/ 平方;十、付款按工程进度付 80%;十一、材料由甲方(被告方) 负责;十二、工程完工后 1 天付

4、清。 ”协议签订后,原告(乙方)按照 协议的要求施工建设,并于 2011 年 6 月建设完工,俩被告的母亲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经入住。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方式结算工程款共计为58503.5 元,并将结算结果告知俩被告。俩被告已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4 万元,尚欠工程余款 18503.5 元。现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不同意支付尚欠的工程余款 18503.5 元给原告。发生争议。2011 年 9 月 27 日,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俩被告付清其工程款人民币 18503.5 元。俩被告系兄弟关系,房屋系俩被告共同建造。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工程款实际总额。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 对建设工程的 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中,原告在工程建设完工后,按照双方 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方式结算工程款共计为 58503.5 元,并将结算结果告知俩被告,俩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本院 认定工程款实际总额为58503.5 元。 (二)关于尚欠工程余款是否应由俩被告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

6、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俩被告的母 亲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经擅自入住使用,实际占有了建设工程,应认定为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俩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不同意支付尚欠工程余款 18503 元,由于俩被告的母亲在原告承建的房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经擅自入住,且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包工不包料,付款按工程进度付 80%,工程完工后 1 天付清,但未约定工程质量和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被告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不同意支付工程余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工程余款 18503 元的请求,

7、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文明、朱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云奎支付工程余款 18503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文明、朱文武与被上诉人陈云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陈云奎承包建设朱文明、朱文武的房屋,主要内容是包工不包料。合同在履行中,陈云奎按照朱文明、朱文武的要求进行施工,已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

8、工程量,并且朱文明、朱文武的家人已经入住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与计价标准及计价方法计算,整个工程款共计为 58503.50 元,朱文明、朱文武已经付款 4 万元,尚欠工程余款 18503 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判决朱文明、朱文武支付工程余款 18503 元给陈云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维持。朱文明、朱文武上 诉称工程还没有完全完成且工程已出现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最后工程余款 18503.50 元,及要求陈云奎立即对未完成部分及工程质量不

9、合格部分进行复工及返工,直至合格完工为止,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10、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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