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税法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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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税法的论文范文 同学们有了解过税法以下是有关税法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税法能否得到普遍适用直接关系到其调整目标的有效实现其中蕴含的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注:对于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相关研究并对一些主张绝对普适的理念进行过批评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强调所谓“绝对普适”而是更关注具体的税法在适用上是否应具有普遍性以及能否做到普遍适用的问题)税法的普适性(Universality)作为税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理和原则对于评价和完善一国的税制分析和解决税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对于普适性就像对现代性一样人们的认识存在许多差异既有一般的偏于

2、否定的看法也有具体的侧重于肯定的观点这些认识差异主要缘于人们对于“普适性”的理解的不同根据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将着重探讨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体现从而说明是否要区分“局部普适”和“一般普适”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说明税法的普适性存在些局限并对这些局限作出分析和评判 一、对税法普适性的认识 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其实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尽管绝对的普适性不存在但一项有效的制度必须具备相对的普适性这种普适性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即普遍性、确定性和开放性其中普遍性或称一般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注:F.A.HayekLawLe

3、gislationandLibertyvol.1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3p.50.)而确定性则强调制度必须是可以被认识的是一般人容易清晰地认知和辨识的因此各种秘而不宣的“内部文件”或含糊、多变的规定都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此外开放性是指制度应当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以使主体可以通过创新行动来对新环境作出反应和调适(注: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148.)普适性的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实际上也是在保障制度的有效性方面应当遵循的准则 在普适性的上述三个特征中普遍性是最为基本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适性也可看作“普遍适用性”的简称其核心要求是

4、制度适用上的普遍性而确定性和开放性更主要地是从制度的形成上而言的或者说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立法提出的要求它们对于立法如何做到简明扼要、疏而不漏更重要是对制度适用的普遍性的保障因为制度只有在内容上是确定的才能真正实现在实质上的普遍适用;制度只有是开放的才能顺应时势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适才能更广泛、更持久、更稳定地得到普遍适用 普适性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制度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如果违背普适性原理确立各项准则就会削弱人们对制度的遵从从而会提高奉行费用降低社会的整体福利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也正因如此才需要强调税法的普适性及其重要价值 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的形成和适用都有重要

5、意义这在税法上体现得更为突出但由于相关的探讨微乎其微因而有必要先对税法普适性产生的法理基础问题予以简要分析并考察普适性原理在现实的税法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样才能对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以便进一步分析我国税法在普适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局限 (一)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 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都是很重要的为什么对税法更重要这是研究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税法上的基本权利保护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类基本原则的角度来探寻税法普适性存续的法理基础税法关乎国民的财产权、工作权等基本权利(注:税款的征收主要通过税法的适用来实现而征税本身则是对国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征税还会侵害

6、国民的工作权或者认为税款的征收关系到人民的生存权这些观点都强调现代税法对私法主体的适用效应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经济运行和社会运行的影响)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和自由竞争从而会在总体上影响经济和社会运行以及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保障等问题故税收立法必须谨慎从事力求周全而不能随意和轻率为此许多国家都确立和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并在具体的立法领域实行“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原则(注: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和保障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和加强是否仍然要固守议会保留原则又成了需要探讨的新问

7、题)以力求确保税法的安定性、妥当性和可预测性确保国民的信赖利益和基本人权同时也确保基本的税收法制的统一.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制的统一至为重要因为它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注:在经济层面存在的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等多种二元结构在客观上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而可能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为此必须通过法律(包括税法)的调整来使其具备基本的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这是应由政府提供的重要公共物品)其实国际层面的GATT及WTO等已经为此作出了很多努力一国政府更应为此而尽力)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当某个国家是一个政治上、社会上、尤其

8、是经济上的整体时它必定要求最低限度的法制统一在一个法制支离破碎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现代经济在美国没有最低限度的法制统一就不可能形成全国性的工商业(注:参见马克斯莱因斯坦在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所写的导论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页32.)而在这其中统一的税收法制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从法制统一的要求来看对于财政、税收、金融等重大事项不仅在立法上要保持其统一性或者说要保持立法权力行使的“一元化”而且在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一“庞德命题”的情况下法制的统一性本身就包含着执法的统一而执法的统一不仅包括有权适用法律的主体的统一而且更是指对法定范围内的主体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统一这些对

9、法制统一的要求与前述对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的要求也是一致的因而与普适性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其实从通常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税法对主体的统一适用问题来看其核心仍然是强调税法的普适性即对具备法律规范所假定条件的各类主体原则上都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或分亲疏远近为此在税法适用上就必须既要考虑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又要考虑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要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J.M.Buchanan)曾经指出(税收)纵向公平是横向公平的一个重要推论而横向公平原则的根源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且税收问题在本质上是法律问题参见布坎南等著:公共财政赵锡

10、军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页5759.由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具有普适性因而税收公平原则与普适性原理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就必须真正做到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以真正实现“量能课税”这与税法普适性的内在价值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普适性不仅是前述的税收法定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这些基本的原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构成了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 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体现了一种应然状态从这一法理基础出发应当更多地强调税法的普适性以更好地实现税法在保障基本人权、调控经济和社会运行、保障稳定等多个方面的价值和目标(注:随着国家职能的日益扩大现代税法的价值和目

11、标也是多元的这不仅直接影响到税法制度的形成而且对税收优惠制度等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会对税法的适用范围产生影响其实这也是税法上许多问题较为特殊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实现依法治税建立“法治的税收国家”所需要的仅是在这个意义上税法的普适性问题也应当引起税法研究者的特别注意 对于确立税法普适性的上述基础虽然以往缺少探讨但一般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因为它是可以从上述基本原则中推演出来的但是税法普适性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究竟有多大差距税法的普适性可否度量它会受到些限制要回答这些问题则还需对税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作进一步的考察 (二)税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 从一般法理来说税法的普适性主要可以通过税法的制定和适用体现出

12、来由于在普适性中普遍性是更为基本的因此下面有必要先着重探讨税法适用的普遍性然后再对确定性和开放性略做分析 税法适用的普遍性具体体现在时、空、人三个维度上或者说可以用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标准来度量从时间维度上说税法在其有效实施的期间内应是普遍适用的;从空间维度上说税法在其有效实施的地域范围内也应是普遍适用的但是由于时间是“均质”的而地域则是存在千差万别的因此税法在空间上的普遍性往往更易引发问题 从税法适用的空间维度来看在国内法层面税法的立法级次的差别以及诸多原因导致的一些特殊“税收管辖区”或者其他意义上的“特殊区域”的存在使得各类不同渊源的税法规范在适用地域的普遍性上也多有不同也就是说税法适用的

13、普遍性会在实际上存在“量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税法渊源的差别造成的(注:例如由于法律渊源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在我国存在着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不同的税收管辖区因而在我国并无统一适用于整个国土的税法存在此外在存在一些特区的情况下由于在经济特区或实际上的“民族特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税收优惠区)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税收制度使得某些方面的税法规范也不同于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因而在地域上这些税法规范并不具有普适性)随着地方获得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的增大以及事实上地方握有的税收立法权的增加在国内法层面的普适性被肢解的问题还将凸显这是一个需要深度关注的现实问题 此外在国际法层面由

14、于涉及到相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法协调以及相关规范的“国内化”问题因此国际层面的税法规范所适用的空间范围一般都会更广从而使“税境”超越一国领域从一国的立场上看这样的税法规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阔因而其在地域上也具有更大的普适性(注:如WTO所确立的相关税法规范实际上适用的范围是非常大的有时不仅存在着缔约方的守约性遵从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非缔约方的默契性遵从此外区域性国际组织所确立的税收方面的规范也大大超过一国税境而在多国生效)另外因特定主体及其行为而导致的“域外适用”问题还形成了税法适用普遍性方面的特殊问题 除了上述的时空维度以外主体的维度也很重要税法究竟具体对些主体适用是一个关系到实际征税范围的重要问

15、题由于许多国家都并施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同时行使不同类型的税收管辖权因而税法在主体上的适用更应具有普遍性这不仅与所谓的主权等问题有关而且还与国家利益的保护、政府的税收收益以及“国际税收竞争”等有关当然尽管上述相关因素会使国家存在扩大纳税主体的刚性和驱动力但不同类型税法由于存在诸多不同其对主体的普适性也不尽相同 例如如果把税法规范按照立法的级次或法律渊源来划分则立法级次较高的税法规范对主体的适用一般也较为普遍反之立法级次不高的税法规范在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则较为狭隘 又如在把税法规范分为税收实体法规范和税收程序法规范的情况下由于在税法程序上有统一性的要求因而相对来说税收程序法对各类主体更具有普适性;而

16、税收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则因对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不同特别是因对于各类主体具体规定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通常税收实体法规范的普适性会相对受限当然如果把整个税收实体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则其适用便会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可能会把具有可税性的领域都纳入其适用范围(注:关于可税性的条件或称影响因素可参见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 此外即使是在税收实体法领域由于在实行“分税立法”模式的情况下各个税种所对应的税法各不相同因此各类实体税法规范适用的普遍性也不尽相同例如由于商品税和所得税课征广泛而普遍并往往易被各国选为主体税种因而相应的商品税法和所得税法的适用自然也会有更突出的普遍性另外即使是在商品税或所得税内部各个具体税种的适用范围也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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