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102809545 上传时间:2019-10-04 格式:PPT 页数:34 大小:46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教学课件作者马殿平学习情境五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习情境五 特定目的税类的认知,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 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 子情境三 耕地占用税的认知 子情境四 烟叶税的认知,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认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

2、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人。,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二)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除特殊规定外,即: (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 7% ; (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 5% ; (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 1%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 1% 的税率。,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

3、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纳税人违反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査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四)税收优惠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也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上一页,下一

4、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 1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征,即随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 4 )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 5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

5、式为: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税率,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六)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的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七)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6、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 2 )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 3 )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

7、纳增值税时一并缴纳。 ( 4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八)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8、加免于零申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认知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 3%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统一为 2% 。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征收比率( 3% 或 2%

9、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 2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4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

10、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教育费附加)的认知,三、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认知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上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1、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 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 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10% 。

12、(二)计税依据 ( 1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 2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 3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 4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

13、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5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 6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 3 年的车辆、行驶 8 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7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

14、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 10 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 1 年扣减 10% ;未满 1 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 10 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 0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 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应税行为的发生以及计税依据组成的不同,因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区别。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当中,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 1 )购买者随购买车辆

15、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车辆购置税。 ( 2 )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中计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 3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 4 )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 5 )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

16、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 6 )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税率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子情境二 车辆购置税的认知,应纳税额 =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1 (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