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教学课件作者王岩第四章 流转税附加及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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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四 章 流 转 税 附 加 及 其 会 计 处 理,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第 二 节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及 其 会 计 处 理,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一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基 本 内 容 ( 一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概 念 及 特 点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简 称 城 建 税 , 是 国 家 对 缴 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就 其 实 际 缴纳 的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税 额 为 计 税

2、依 据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现 行 城 建 税 法 的 基 本 规 范 , 是 年 月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并 于 同 年 月 日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暂 行 条 例 。 城 建 税 属 于 特 定 目 的 税 , 是 国 家 为 加 强 城 市 的 维 护 建 设 , 扩 大 和 稳 定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资 金的 来 源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税 收 措 施 。 其 具 有 两 个 显 著 特 点 : 一 是 具 有 附 加 税 性 质 ; 二 是 具 有 特 定目 的 , 税 款 专 款 。,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二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纳 税 人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人 , 是 指 负 有 缴 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 集体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 股 份 制 企 业 、 其 他 企 业 和 行 政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 军 事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单 位 ,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他 个 人 。 自 年 月 日 起 ,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 企业 及 外 籍 个 人 ( 以 下 简 称

4、“ 外 资 企 业 ” ) 征 收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城 建 税 的 代 扣 代 缴 、 代 收 代 缴 , 一 律 比 照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增 值 税 、 消费 税 的 代 扣 代 缴 、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人 同 时 也 是 城 建 税 的 代 扣 代 缴 、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人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三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税 率 城 建 税 实 行 地 区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 按 照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的 不 同

5、, 设 置 了 三 档 比 例 税 率 。 ( )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为 市 区 的 , 税 率 为 。 ( )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为 县 城 、 镇 的 , 税 率 为 。 ( )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不 在 市 区 、 县 城 或 者 镇 的 , 税 率 为 。 开 采 海 洋 石 油 资 源 的 中 外 合作 油 ( 气 ) 田 所 在 地 在 海 上 , 其 城 建 税 适 用 的 税 率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四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因 城 建 税 具 有 附 加

6、税 性 质 , 所 以 原 则 上 不 单 独 减 免 , 但 当 主 税 发 生 减 免 时 , 城 建 税 相 应发 生 税 收 减 免 。 城 建 税 的 税 收 减 免 具 体 有 以 下 情 况 : ( ) 城 建 税 按 减 免 后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税 额 计 征 , 即 随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的 减免 而 减 免 。 ( ) 对 于 因 减 免 税 而 需 进 行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退 库 的 , 城 建 税 也 可 同 时 退 库 。 ( ) 海 关 对 进 口 产 品 代 征 的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不 征 收

7、城 建 税 。 ( ) 对 增 值 税 实 行 先 征 后 返 、 先 征 后 退 、 即 征 即 退 办 法 的 ,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 对 随 增 值税 附 征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一 律 不 退 ( 返 ) 还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 对 国 家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基 金 免 征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二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 一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城 建 税 的 计

8、税 依 据 , 是 指 纳 税 人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税 额 。 纳 税 人 违 反 增 值 税 和消 费 税 有 关 税 法 而 加 收 的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是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经 济 制 裁 , 不 作 为城 建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 但 纳 税 人 在 被 ? 补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以 及 被 处 以 罚 款 时 , 应 同 时 对 其 偷 漏的 城 建 税 进 行 补 税 、 征 收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城 建 税 以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税 额 为 计 税 依 据 并 同 时

9、 征 收 的 , 如 果 要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增 值 税 和消 费 税 , 也 要 同 时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城 建 税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但 对 出 口 产 品 退 还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的 , 不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城 建 税 。 ( 二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城 建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是 由 纳 税 人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税 额 决 定 的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实 际

10、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税 额 适 用 税 率 三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 一 ) 会 计 科 目 的 设 置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应 缴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在 “ 应 交 税 费 ” 科 目 下 设 置 “ 应 交 城 市 维 护 建设 税 ”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本 科 目 期 末 贷 方 余 额 反 映 企 业 应 缴 未 缴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二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会 计 处

11、 理 企 业 计 提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时 , 若 是 由 经 营 业 务 而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所 计 提 的 城 建税 , 借 记 “ 税 金 及 附 加 ” 科 目 , 贷 记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科 目 ; 若 是 由经 营 活 动 之 外 的 业 务 而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所 计 提 的 城 建 税 , 则 借 记 其 他 有 关 科 目 ( 如“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 科 目 ) , 贷 记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科 目 ; 实 际 缴 纳 时

12、,借 记 “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科 目 , 贷 记 “ 银 行 存 款 ” 科 目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四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申 报 与 缴 纳 ( 一 )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环 节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环 节 , 就 是 纳 税 人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环 节 。 纳 税 人 只 要 发 生 增 值 税 和消 费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 就 要 在 同 样 的 环 节 , 分 别 计 算 缴 纳 城 建 税 。 ( 二 ) 城 建 税

13、 的 纳 税 期 限 由 于 城 建 税 是 由 纳 税 人 在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时 同 时 缴 纳 的 , 所 以 其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与 增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一 致 。 ( 三 )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 就 是 纳 税 人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地 点 。 但 是 ,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的 ,纳 税 地 点 为 :,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一 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其 会 计 处 理,( ) 代 扣 代 缴 、 代 收 代 缴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14、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同 时 也 是 城 建 税 的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人 , 其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地 点 在 代 扣 代 收 地 。 ( ) 对 流 动 经 营 等 无 固 定 纳 税 地 点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随 同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在 经 营 地 缴纳 城 建 税 。 ( 四 )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申 报 城 建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并 如 实 填 写 城 市 维 护 建设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见 表 ) 。,上一页,返回,第 二

15、节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及 其 会 计 处 理,一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基 本 内 容 ( 一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的 概 念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是 对 缴 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就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增值 税 、 消 费 税 税 额 为 计 算 依 据 征 收 的 一 种 附 加 费 。,下一页,返回,第 二 节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及 其 会 计 处 理,教 育 费 附 加 是 为 加 快 地

16、方 教 育 事 业 、 扩 大 地 方 教 育 经 费 的 资 金 而 征 收 的 一 项 专 用 基 金 。 年 ,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关 于 筹 措 农 村 学 校 办 学 经 费 的 通 知 , 开 征 了 农 村 教 育 事 业 经 费 附加 。 年 , 中 共 中 央 做 出 了 关 于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指 出 必 须 在 国 家 增 拨 教 育 基 本建 设 投 资 和 教 育 经 费 的 同 时 , 充 分 调 动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积 极 性 , 开 辟多 种 渠 道 筹 措 经 费 。 为 此 , 国 务 院 于 年 月 日 颁 布 了 征 收 教 育 费 附 加 的 暂 行 规定 , 决 定 从 同 年 月 日 开 始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征 收 教 育 费 附 加 。,上一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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