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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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作者: 日期:2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京建联200532号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和“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在我国改革开放各行各业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下,我市广大建筑企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与时俱进,大胆改革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鼓励表彰在深化企业改革,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企业效益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并进一步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需要,经请示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同意,我会组织开展评选“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和“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以下简称“双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双优”评选办法组织好申报工作。二、申请参加评选“双优”的企业和个人,其企业年经营额须在1亿元以上。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联系人:王永田 电 话:68048991或88070413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评选办法2、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评选办法3、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申请表4、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申请表抄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附件1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3、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文明安全生产。激励建筑企业争先进、创一 流,追求卓越绩效,增强竞争实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需要。经请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同意,组织开展评选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活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优秀企业的评选每年组织一次,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每年评选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申报优秀企业实行自愿原则。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评选优秀企业的主管机关。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每年的评审结果报市建委审查备案,并从获得优秀企业中择优向国家有关协会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等奖项的评选。第四条

4、优秀企业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本市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符合评选条件均可申请参加评选优秀企业。第六条 参加评选优秀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参加评选优秀企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独立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上企业。2、高兴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3、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4、近三年内获得过三项以上市级工程质量奖

5、励,工程质量合格品率100%。5、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经通过ISO9000族系列质量认证且复审合格,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全市行业内领先水平。6、参评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死亡、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第三章 评审办法第七条 由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和集团总公司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申报工作。第八条 各申请企业要据实全面填写“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申报表”和“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申请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第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的优秀企业申请表,要有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意见和质量部

6、门确认意见并经地方、部门或上一级组织同意且加盖公章。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需经企业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程序第十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评优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企业的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评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评优评奖办公室。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诉初审工作。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写出初审报告,提交评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评优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并依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第十四条 经评优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入选名单,在“

7、北京建设网”公示七天。第五章 评审纪律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需作假、行贿送礼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请和获奖资格。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审条件,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申报企业和公众监督。对于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表彰、变更和撤销第十七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对获得优秀企业的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第十八条 优秀企业称号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3年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在优秀企业称号有效时间,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

8、,企业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需向我会申请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证书继续有效。第十九条 获得优秀企业称号的单位,在3年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会评优评奖办公室提出撤销建议,经我会评优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布。(一)发生死亡和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工程合格品率不足100%;(四)我会认为应予撤销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建筑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建筑企业家素质

9、,促进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追求卓越绩效,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需要,经请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同意,组织开展评选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家)活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优秀企业家的评选每年组织一次,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每年评选表彰名额不超过10名,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评选优秀企业家的主管机关。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的评定结果报市建委审查备案,并从获得优秀企业家中择优向国家有关协会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等奖项的评选。第四条 优秀企业家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

10、条件第五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本市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符合评选条件均可申请参加评选优秀企业家。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选优秀企业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所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是独立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上企业。本人必须在本企业连续任正职满三年或任正、副职满五年(期间任正职满二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2、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3、锐意改革,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意识。在进行企业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4、企业经营作风端

11、正,重合同、守信誉、工程质量好,近三年内获得三项以上市级工程质量奖。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企业稳步发展。5、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深受群众拥护。6、严于律已、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领导班子中威望较高。第三章 申请办法第七条 由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和各集团总公司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申报工作。第八条 各申请人要据实填写“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申请表”和“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申请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申请表要有所在企业党组织和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并经地区或上一级单位同意,加盖公章。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12、签注意见,加盖公章。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程序第九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评优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评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评优评奖办公室。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写出初审报告,提交评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评优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并依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家”。第十三条 经评优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入选名单,在北京市“建设网”公示七天。第五章 评审纪律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严

13、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审条件,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申报企业和个人及公众监督。对于违反评审纪律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表彰和撤销第十六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对获得优秀企业家个人授予奖牌和证书。建议所在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七条 优秀企业家称号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3年期满后可再申请。在3年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严重违反“评选条件”的行为,由我会评优评奖办公室提出撤销建议,经我会评优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布。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3北京市优秀建筑企业申 请 表(200 年度)企业名称(盖章)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印制表1企业全称传真详细地址邮编企业性质企业规模是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经理联系人部门电话税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质量确认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区.县建筑业协会.集团.总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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