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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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杭州方中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约

2、定了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就自己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2008 年 12 月 9 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 SM 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单位与西湖新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承担安徽合肥半岛 1 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规划设计、总体方案;西湖新城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3、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设计。2009 年3 月 19 日,安徽合肥半岛 1 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2009 年 12 月 18 日,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一份,载明: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已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完成,设计成果已交付业主并得到贵业主的确认,经业主上报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 2009 年 3 月19 日通过了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的审查。我单位承担的该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嗣后,因设计费

4、给付问题,方中设计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湖新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设计款 970006 元及利息 154925 元、逾期违约金 2279012 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方中设计公司要求被告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多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湖新城公司未能按约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前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172000 美元,亦未能按约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剩余设计费 401708.68 美元,构成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案中

5、,方中 设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西湖新城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给方中设计公司造成的主要是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西湖新城公司请求予以减少,依据充分,应酌情予以调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按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标准予以调整较为合理,故违约金应调整为 2 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一审期间,西湖新城公司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予以核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6、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本案中,方中设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2 倍,并无不当。二、案件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7、(2010)合民一初字第 90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皖民四终字第 00061 号 三、基本案情2008 年 12 月 9 日,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 SM 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单位与西湖新城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西湖新城公司委托方中设计公司承担安徽合肥半岛 1 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规划设计、总体方案;方中设计公司需在合同签订 45 个工作日向西湖新城公司交付总体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文件由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统一出图)捌份;收费标准为 1.5 美元/平方米,暂按景观设计面积 382297.4 平方米计算,合同设计费预估为 573

8、500 美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计 172000 美元作 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方案成果设计文件之时,西湖新城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70%,计 401500 美元(按提交 设计文件的设计面积核算确认设计费),按照国家同期汇率结算成人民币支付;西湖新城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合同还对设计人责任、保密等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设计。2009 年 3 月 19 日,安徽合肥半岛1 号期及沿湖景观工程设计方案通过长

9、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同年9 月 30 日,西湖新城公司向方中设计公司出具关于合肥半岛 1 号沿湖景观设计工作量及设计面积确认函一份,载明:根据贵方和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于 2008 年 12 月出具的合肥半岛 1号沿湖景观设计方案文本的设计成果(业已于 200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审批),完成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设计面积为 382472.45 平方米(结算面积)。以上工作量内容均已完成,我公司复核确认认可。2009 年 12 月 18 日,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一份,载明:该项目的方案

10、设计已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完成,设计成果已交付业主并得到贵业主的确认,经业主上报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 2009 年 3 月 19 日通过了长丰县规划委员会(2009)第三次主任会议的审查。我单位承担的该项目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对该项目设计的质量和服务回访于贵业主单位。西湖新城公司在该征询函上作出优秀的评价,并提出建议提供相关 CAD 的意见。西湖新城公司分别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2009 年 5 月 27 日、2009年 7 月 21 日、2009 年 9 月 8 日、2009 年 9 月 28 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共 295 万元。嗣后,因设计费给

11、付问题,方中设计公司于2010 年 5 月 18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湖新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设计款 970006 元及利息 154925 元(自 2008 年 12 月 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 2010 年 5 月 10 日)、逾期违约金2279012 元(自 2008 年 12 月 23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 2010年 5 月 10 日),并由西湖新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方中设计公司作为美国 SM 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与西湖新城公司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

12、同签订后,方中设计公司依约对合同约定的景观设计任务进行了设计。 对于方中 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该公司虽未能提供交接手续予以证明,但西湖新城公司在 2009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面积确认函中确认该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收到方中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且该设计成果方案于 2009 年 3 月 19 日通过长丰县规划委员会审批。方中设计公司向西湖新城公司发出的设计项目的质量及服务情况的征询函载明,方中 设计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将设计成果交付西湖新城公司,西湖新城公司接函后未予否认,故应认定方中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22 日。西湖新

13、城公司辩称方中设计公司至今未能如约提供完整设计成果文件的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需提交 CAD 电子文档,西湖新城公司在征 询函上也仅是建议提供 CAD 文件,故西湖新城公司以方中设计公司未能提交电子文档为由,主张方中设计公司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约定设计费用计算标准为美元,并按照国家同期汇率结算成人民币支付。依据公平原则, 应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作为结算参照点,如应 付款时间点后汇率上升而付款方逾期付款,应以实际付款时间点的汇率作为结算依据,反之则应以约定付款时间点的汇率结算。本案中,双方约定合同生效三日内西湖新城公司需支付 30%设计费,剩余 70%设计费于设

14、计成果交付之日付清。双方之 间的合同签订于2008 年 12 月 9 日,西湖新城公司至迟应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支付不低于 172000 美元的设计费,而西湖新城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方支付 15 万元人民币,构成逾期付款,应采用上述原则确定结算汇率。2008 年 12 月 12 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 6.8451,西湖新城公司实际付款日 2009 年 1 月 22 日的汇率为 6.8373,故应以 6.8451 作为30%设计费的结算汇率。2008 年 12 月 22 日美元与人民 币汇率为6.8377,西湖新城公司实际付款日迟于该日,2008 年 12 月

15、 22 日以后的汇率均低于 6.8377,故应以 6.8377 作为剩余 70%设计费的结算汇率。西湖新城公司与方中设计公司确认的涉案景观工程设计总面积为 382472.45 平方米,按照 1.5 美元/平方米计算,西湖新城公司应支付方中设计公司的设计费总额为 573708.68 美元(382472.45 平方米1.5 美元/平方米)。根据上述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结算后,西湖新城公司总计应支付方中设计公司的设计费用为人民币 3924120.61 元。西湖新城公司已支付 295 万元,尚欠 974120.61 元。鉴于方中设计公司对本金部分仅主张 970006 元,不足部分应视为方中设计公司对其权

16、利的放弃,予以准许。西湖新城公司未能按约于 2008 年 12 月 12日前支付方中设计公司设计费 172000 美元,亦未能按约于 2008 年12 月 22 日支付方中设计公司剩余设计费 401708.68 美元,构成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西湖新城公司以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予以核减。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方中设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西湖新城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给方中设计公司造成的主要是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西湖新城公司请求予以减少,依据充分,应酌情予以调整。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按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标准予以调整较为合理,故违约金应调整为 2 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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