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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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保护环境,加强本公司污染排放设施和环保治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排污单位和环保设施所在单位,其中包括环境监测(在线监测)管理单位。1.3 各类环保设施(包括环境监测设施)均为生产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生产设施一样纳入责任单位的正常管理和检修,与生产设施同时运转。2 职责和要求2.1 公司环保处对各车间的排污设施和环保设施实施统一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各车间和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2.2 各车间(处室)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以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主

2、要管理责任,对下实行逐级负责制。2.3 车间管生产副主任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值班长对本班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4 排污单位和环保设施所在基层部门(班、组)的负责人为基层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排污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检修、维护,记录和上报有关资料。2.5 排污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负责本岗位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2.6 各单位对录用、调剂到环保设施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负责对其进行培训,经会同公司环保处对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2.7 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修,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无故停运和擅

3、自拆除。2.8 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要及时修理或请有关部门修理,不得带病运行,超标排放,大的故障修理要记录在案。2.9 环保设施需要单独停止运行检修时,需报环保处备案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2.10 排污单位若出现污染物跑、冒、滴、漏应及时报环保处,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2.11 环保设施所在单位要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转记录,并将运行情况每月月底报环保处存查。2.12 各生产车间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报环保处备案,并且在环保处的组织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形成演练记录。3 管理指标3.1 各排尘点,烟尘排放浓度小于 50mg/m3 ,烟尘黑度在

4、林格曼一级以下,消烟除尘车和焦炉炉门不允许冒黄烟、灰烟和黑烟。3.2 生化出水指标:ph 值在 6-9,挥发份小于 0.5mg/L ,氰化物小于 0.5 mg/L, ,油小于 10 mg/L,氨氮小于 25 mg/L, ,化学耗氧量小于 150 mg/L。经处理达标的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3.3 长界噪声白天不超过 60 分贝,夜间不超过 50 分贝。3.4 进入初期雨水管道的废水,必须经生化处理,不得随意外排。3.5 各种固废应有固定排放场所,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固废。焦油渣、生化污泥及时送煤场,配入煤中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和流失。3.6 煤场挡风网定期清理积灰(每月清理一次) ,大风天对煤垛必须喷

5、水抑尘,防止煤粉扬散流失。4 检查及考核4.1 加强对公司污染物在线设施的管理,做到运转正常,传输数字准确,做到定时巡检,发现设施不正常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立即报环保处。若数值不准确,污染物超标,立即报车间领导及时调整处理设施,保证其达标排放。4.2 加强对风险事故池的管理。进入风险事故池水必须进生化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复用或进行深度处理,不得直接熄焦或外排。4.3 环境保护及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的检查,实行自查与公司检查两种形式。自行检查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公司检查有环保处,每周组织或由环保处指派专人巡检。对公司的环保问题按照下列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罚。4.3.1 对不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停运、闲置和

6、拆除环保设施的罚 责任单位(1000-2000)元,造成污染的罚责任单位(2000-3000 )元,造成污染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4.3.2 对环保设施存在问题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污染事故的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4.3.3 环保设施情况良好,所在单位由于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或误操作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转的,罚责任人(100-200)元,造成超标排放的罚责任人(200-300)元。4.3.4 由于排污单位或环保设施所在单位管理不力造成污染的,或受到政府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罚款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罚责任单位(2000-3000)元。4.

7、3.5 排污单位或环保设施所在单位对发生环保设备事故及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公司领导和环保处,对迟报、瞒报和漏报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4.3.6 严禁废气、废水、废渣的跑、冒、滴、漏,有跑、冒、滴、漏现象的,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100-300)元,造成污染事故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4.3.7 对环保设施验收已达标的,在运行中污染不能达标排放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4.3.8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对设施运行情况认真记录,月底整理后报环保处一份,没有记录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记录脏、乱数据不全的,罚责任人(50)元,不按规定时间交环保处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

8、0) 元。1.3.9 在污染物在线设施管理中,不能及时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或不及时报环保处的,罚责任单位(100)元,随意拆修仪器罚责任单位(300)元,在线仪数据反映超标排污的,不能及时调整污染治理设施或在线错误反映,罚责任单位(300)元。4.3.10 危险固废必须按规定处置,并有详细记录,对不按规定处理或记录不全的责任人罚(200)元。4.3.11 原料车间煤场,4 级以上风时要喷洒水扬尘,如发现喷洒不及时,造成大量煤尘飞扬,罚责任单位(500)元,煤场挡风抑尘网要保证完好,网破损不及时修补罚责任单位(500)元。4.3.12 焦炉炉门跑烟冒火的,每一炉门次罚责任单位(100)元。4.3.1

9、3. 焦炉煤气水封、上升管跑烟冒火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4.3.14 熄焦车在载红焦运行中不得冒黑烟,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4.3.15 熄焦塔除尘格子板定期清理,减少粉尘排放,发现不及时清理造成熄焦塔排尘严重罚责任单位(300)元。4.3.16 熄焦废水必须循环使用,焦粉池内废水不得流入雨水收水口而排出厂,每发现一次熄焦废水排入雨水口罚责任单位(500)元。4.3.17 消烟除尘车装煤除尘时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200)元,出现短时冒黑烟、黄烟罚责任单位(50)元,全程冒黑烟、黄烟罚责任单位(200)元。4.3.18 焦炉发生荒煤气放散,每次罚责任单位(500)

10、元。4.3.19 化产车间严禁把污水和其他污染物排入或扫入车间四周路上的雨水收集口内,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4.3.20 化产车间脱硫液应全部去提盐,不得外排,如发现偷排入厂或厂内其他隐蔽地点,罚责任单位(300)元。脱硫工段保持地面整洁,发现地面有大量硫膏或脱硫液罚责任单位(200)元。4.3.21 脱硫后煤气中硫化氢浓度超标的,罚责任单位(300)元。4.3.22 粗苯工段粗苯残渣排入焦油灌,不得排干渣,发现一次排干渣罚责任单位(300)元。4.3.23 污水处理站设施正常运转,处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处理记录齐全整洁。蒸氨、生活废水全部进入生化处理,不得直

11、接熄焦,更不得外排,发现一次不达标罚责任单位(300)元,处理水外排罚责任单位(500)元,无记录罚责任单位(100)元,记录不整洁罚责任单位(50)元。正常情况下蒸氨废水不经蒸氨直接及熄焦池或生化站事故池罚责任单位(300)元,外排罚责任单位(1000)元。4.3.24 生化站事故池平时不得贮存大量污水,水深不超 0.5 米,发现平时超量贮水罚责任单位(500)元。4.3.25 风险事故池进入废水必须经生化站处理,不得直接熄焦或外排,直接去熄焦或外排罚责任单位 500 元。4.3.26 电议车间保证环保设施和排放节点正常运行,因用电造成荒煤气放散等环境污染事故罚责任单位(500)元/次。4.

12、3.27 质检处保证全厂煤气硫化氢、外排水、生化出水化验,不能及时准确提供化验数据,罚责任单位(500)元。4.3.28 公司有关部门建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改造台帐,资料报环保处存档,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或改造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发现没报资料或资料不全,罚责任单位(300)元,没报公司批准擅自停运、拆除或改造的罚责任单位(500)元。4.3.29 财务处要做好环保专项资金保障,环保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资金支持,没做到专款专用,罚责任单位(500)元。4.3.30 调度室在环保设施的停用、废水、废气的排放与调用时应通知环保处,每发现一次不通知,罚责任单位(100)元,调度不当造

13、成环境污染事件罚责任单位(500)元/次。4.3.31 环保处每周定期组织全厂环保联查,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排污节点、外排水检查,对查出违反环保经济责任制的进行处罚,严肃执行环保管理经济责任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环保和节能减排的相关文件精神并贯彻落实。无特殊情况不组织检查,罚责任单位(300)元,查出问题不进行处理或重大问题查不出来,罚责任单位(500)元。4.3.32 在上级部门检查等情况下,公司通知后,仍发生以上问题,在元基础上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3.33 因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人负连带责任。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罚总罚款额的 50%,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罚总罚款额的 20%。4.4 在排污和环保设施的管理中,通过自查或其他部门检查已罚款的项目,环保处不再处罚,做到一事不两罚。4.5 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的,由环保处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5 附则5.1 本规定有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修改、检查与考核。5.2 本规定随公司其他经济责任制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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