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2013年12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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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2013年12月(修订)http:/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的内高班学生大学毕业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20083号),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有关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和就业指导。第部分 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基本就业政策问答一、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档案存管、户籍迁移、组织关系转接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按照教民20083号文件精神,离校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内地新疆高中班(简称内高班)高校毕业生,档案寄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

2、(简称自治区内学办)存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接收单位开具调档函、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办理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来人、来函送达自治区内学办,由自治区内学办将档案转寄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一般不能由个人自行提取。毕业生离校前应主动提醒所在高校将本人档案、报到证开具至自治区内学办(地址: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16号,邮编),户籍迁移证开具至新疆生源地。毕业生返回新疆时,须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前往自治区内学办报到登记及办理报到证改派(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办理);报到登记后毕业生应在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生源地(州、市)、县(市)人社部门、原迁出地公安部门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

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须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离校时尚未转正的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所属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二、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档案委托自治区内学办存管,其工龄计算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59号)精神, 2013年11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9号),文件规定:1、教民2008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新疆班大学毕业生须根据学校规定

4、按时离校,学校应及时把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转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要求,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跟踪管理及人事档案委托管理等工作。2、委托自治区内学办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内高班高校毕业生,被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由自治区内学办出具档案委托代管时限证明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计算工龄。3、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区(街)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自治区内学办管理的,被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

5、后,经自治区内学办出具证明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区(街)缴费年限计算工龄。4、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缴费年限)。三、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申请留内地就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答:按照教民20083号文件精神,毕业生需向自治区内学办提交:本人留内地就业(含读研)申请、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其中项可集中在1张A4纸张,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接受传真号码。经自治区内学办审核通过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留内地就业的函,毕业

6、生可持函至所在高校办理相关手续。四、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向自治区内学办提供哪些信息?答:一是当个人信息(联系电话、就业状态、就业单位等)变更后,需配合自治区内学办做好就业指导及跟踪服务。方式一:毕业生来人来电报到登记(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办理);方式二:登陆,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大学生登记系统相关提示进行修改,曾经登陆并选择“已确认”选项导致无法修改或密码忘记者可来电咨询;方式三:通过就业工作信息联络员(2013年9月开始以内高班入学年份、年级区别,由每所内高班办班学校每个年级推荐1名)修改;二是可自荐或推荐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事迹,自治区内学办将择优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简报、刊物

7、等形式进行宣传。五、什么是“改派”?答:改派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出后,毕业生要求变更就业单位或派往地,需重新办理派遣手续的过程。规范的说法是“调整就业去向”,俗称“改派”。毕业生因对原工作单位不满意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等,确需调整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改派”。一般不宜因个人原因频繁办理“改派”。各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只能在本辖区内调整毕业生就业去向(即改派),不能跨区域改派。毕业后两年内(个别省为一年),毕业生若要跨区域改派,则必须回到毕业学校办理;毕业两年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再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而是要将毕业生档案转至人事代理机构,由人事代理机构为毕业生办理工作

8、调动手续。六、什么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研究生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答:该计划是国家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培养具备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而专门实施的专项招生计划。具体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执行。该计划一般于每年10月份启动,由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考取该计划研究生后,考生须与自治区教育厅、培养院校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新疆工作5年以上,期间档案、学位证、毕业证由自治区教育厅保管。毕业生因个人原因违反协议规定,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违

9、约赔偿金。七、什么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国家制订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以下简称“新财教2009223号”)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满后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

10、的利息。八、代偿暂行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具体包括哪些?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四条规定,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中小学及学校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六条规定,凡符

11、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方式是什么?新财教2009223号第七条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

12、/3,3年代偿完毕。新财教2009223号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在3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十一、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

13、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时,应注明己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3、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借款合同、成绩单、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学费发票等)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

14、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4、内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获得助学贷款的书面证明。十二、对未满服务年限而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作何处理?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十一条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含内地生源),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必须要求毕业生本人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

15、原高校(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必须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凭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及原高校(或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证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上述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就业单位和高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通过媒体等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违约情况。十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具体范围包括哪些?答: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教2009183号,以下简称“新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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