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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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长发200816 号和长政办发20089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一、申请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身份证;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3、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提供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无单位的采取对外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或低保证;4、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一)初审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验原件收复印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签名,社区主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公示,不符合规

3、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复核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时,应组织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由街道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婚姻、收入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审核人、复核人签名,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三)审批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保障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

4、汇总填写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发证。经审核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备案1、对已租房的保障对象,备案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同时,凭房屋租赁证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2、对未租房的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申请人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3、住房困难户补贴,根据家庭现居住房屋的实际面积核准,由申请人提供家庭现有住房的权

5、证。三、补贴发放1、租赁补贴每季度核准发放一次;2、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3、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签字确认后,由社区统一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标准给申请人家庭核拨补贴资金;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季度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帐户划拨补贴资金;5、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四、实物配租1、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急需救助的特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2、实物配租采取按批次审批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市统一分配的指标,在本辖区内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配租;3、签订长

6、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办理入住手续;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五、租金核减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产权管理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产权管理单位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六、年审复核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

7、保障工作局统一安排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具体组织实施,年审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异动情况、住房状况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年审复核工作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备案。七、退出(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3、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4、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腾退廉租住房:1、弄虚作假骗租被查实的;2、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3、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4、累计 6 个月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6

8、、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7、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三)腾退廉租住房措施1、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自接到限期退房通知书后,必须在 3个月时间内腾退住房,限期内的租金按配租租金 300%收取。超过 3 个月仍拒不腾退住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同时追缴所欠缴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并将情况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2、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要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

9、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金核减: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2、申请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对停止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公房或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八、人口、住房、收入认定(一)家庭人口的认定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

10、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3、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5、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原则上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6、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7、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二)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

11、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三)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4、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九、其他(一)家庭原有住房,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暂时家庭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经社区、街道证明属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廉租住房保

12、障。(二)借住、寄住和搭建临时建筑的低收入家庭,按无房户对象给予保障。十、附则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附件 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 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89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

13、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 30 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5 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2 平方米的家庭;(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5%。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棚户区、片

14、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 45 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二、落户时间的认定(一)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签记时间起算;(二)原户籍在长沙市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且毕业后仍然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三)因组织需要、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户口迁出市区而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长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三、家庭收入计算及确认(一)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

15、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进行确认,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四、家庭人口计算(一)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

16、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二)申请人的配偶户口虽不在市区,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三)现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2、未婚现役军人;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 18 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五)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退房之前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五、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 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 8 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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