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法律法规(第2版)教学课件作者赵晓东第二章第二章合同的变更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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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张文霞,汽车营销学院,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概念,01,Step,一、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批准、登记手续); 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要件,02,Step,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权利转让,01,Step,转让条件: 须通知债务人(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二、合同的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义务转移,02,Step,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全部移转,二是部分移转。需经债权人同意。,甲公司于2011年月向乙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据了解,是年月,某乙公司曾为该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止,第三者保险金额20万元。 2011年10月,甲公司的司机周某驾驶该货车驶至佛山某路段时,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

3、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调解,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及受理费共10468元给胡某。,案 例 一,本案中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赔偿?你从本案中得到哪些启示?,在合同法中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同权利义务双方,在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后,须及时告知合同义务相对方。 由于案中保险标的物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没有变更,因此甲公司并不是被保险人。 法院认为,该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货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但未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故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启示:保险合同是跟人,不是跟车,所以标的

4、物转让后,保险公司跟新的车主没有保险关系,与旧车主的保险关系也随着车辆的转让消失。车辆转让后,新旧车主双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又叫批改),否则,转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刘某将自己的一辆私家车转让给王某,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而王某在驾车行驶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解决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及伤者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刘某、王某一并诉至法院。,案 例 二,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你从本案中得到哪些启示?,1)由于法院无法取得证明双方买卖的证据,判决实际支配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刘某承担连带

5、责任。车辆买卖属于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车辆买卖合同,其中应当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作为特别义务来要求卖家必须履行,同时注明完成时间及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约定在未完成车辆过户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原车主。“在没有办理过户的前提下,车辆卖出或转卖多次,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谁使用谁负责任,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买主又不愿承担责任,原车主就可能带来法律方面的纠纷。” 2)买卖二手车要及时在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0月13日,某市建筑公司与某砖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砖厂在11月底供应建筑公司20万块砖,价格2万元。履行地点为砖厂,采用自提方

6、式。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未履行部分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市建筑公司即把货款全部付给砖厂。11月10日,市建筑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因发包方提出缩短工期,提前交工,市建筑公司遂与砖厂协商提前交付机制砖事宜。因砖厂无提前交货能力,合同未能变更。后市建筑公司另从某建筑材料厂购得机制砖20万块,而原定的20万块机制砖恰好某区建筑公司需要,遂将合同转让给该建筑公司。合同转让时,机制砖价格上涨,每块砖价格由原来的0.1元涨到0.15元,因此在转让时,区建筑公司共支付给市建筑公司2.3万元。合同转让后,市建筑公司将合同转让的情况通知了砖厂。 11月底,区建筑公司出车前往砖厂提货,遭砖厂拒绝。

7、理由是合同是和市建筑公司签订的,应由市建筑公司前来处理。而市建筑公司则提出合同已转让给区建筑公司,并已通知砖厂,已与自己无关。区建筑公司无奈,遂以市建筑公司和砖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 例 三,本案应如何判决?有哪些法律依据?,此案件适用“合同权利的转让”。 依据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例中合同转让时,砖厂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也未表示拒绝,其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默认,因此合同转让有效。债权人的转让权利时,只需将其转让权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

8、人的同意。 所以法院判决砖厂履行交付机制砖的义务。,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念,原因,(重点)我国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7类: 简述为:履、解、抵、提、免、混、其。,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公正机关),拒接、不明、死丧,提存受领人,通知,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效力,案例:甲与乙签订了技术使用合同,3年期届满,合

9、同终止,甲不能使用该技术。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程序,种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解除是原因,终止是结果。 合同解除的种类: 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通过要约和承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 2、法定解除,通知 3、约定解除,通知,四、合同的解除,条件,(重点)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预期违约。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

10、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是溯及既往的解除,整个合同解除,被解除合同自始(从订立时)失去效力,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回复原状。 二是面向将来的解除,不溯既往的解除,分期分批履行的合同,已经履行的维持现状,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下列情况甲方应该怎样做?为什么?,案 例 四,1、甲方向乙方订购1万台电风扇,要求4月份到货。甲方订购的这1万台电风扇预定在6月初上架零售。至4月份未到货。 2、甲校定于5月4日举办学生运动会,与乙订立承揽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日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

11、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 3、甲方向乙方订购月饼,过了中秋节乙方还没供货。,1、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催告,给对方合理的宽限期,至宽限期届满,乙方仍不交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2、遂通知乙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例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 3、这就没必要催告了,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第六节 违约责任,明示毁约 明确表示不履行,默示毁约 行为表明不履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预期违约,02,01,概念,一、违约行为形态,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定金责任,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

12、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02,损害赔偿 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约定、完全损害赔偿。,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国家干预:低增,高减(重点),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免责事由,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条件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我国的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甲油

13、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案 例 五,思考:1)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2)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1

14、)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即实际履行。 2)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

15、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黄先生经过仔细挑选,选中了一辆黑色2.0L的小轿车,随后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黄先生购置的车辆为2.0L黑色小轿车,单价为16.98万元,另需支付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全年保险费、上牌杂费、车辆出库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共2.14万元。”另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应支付车辆预付款1万元,余款提车时一次付清,交车日期为当月13日,卖方违约退赔双份定金。” 黄先生按照约定,在签约当天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车辆预付款1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收款事由为购车定金的收据一张。可是,到了交车日期,汽车销售公司却没有按约交车。黄先生问销售员什么

16、时候有车,销售员只是热情地说快了,但始终没有交付汽车。最后,汽车销售公司退回了黄先生的1万元预付款,就没有下文了。 由于汽车销售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交车日期,无奈之中,黄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黄先生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购车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所收1万元是预付款,合同不能履行,退回预付款就可以了,不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案例六 法院会如何判决,有何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先生已按约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交车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虽已返还了定金本金,仍应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原告黄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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