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nr准备金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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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寿险实务专题 精算通讯第四卷第四期论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张伟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摘要】 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基于所采用理论方法和样本数据基础,本研究的结论表明,现行计提规定不太合理,可能低估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建议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尽快制定明确的计提IBNR准备金的方法。【关键词】IBNR准备金 财务制度 精算方法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采用的主要评价指标包括静态评价指标和动态评价指标两类。其中静态评价指标主要有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

2、动态评价指标主要有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净现值率,内部收益率。- 55 -一、引言IBNR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款给付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我国各保险公司目前普遍按照财政部1999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IBNR准备金,具体规定为,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另外据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并即将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也将规定计提IBNR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在上述前提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是,应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还是应该按照中国保监会将规定的精算方法计提IBNR准备金?这其实也是我国保险业经常碰到的

3、问题,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协调两个机构的规定,并在过渡期间按“两者孰高”的方式计提。事实上,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24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指出:对于IBNR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取大者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数。无论是按财务制度、按精算规定、还是按照“两者孰高”的方式处理,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IBNR办法是恰当,或是偏高?或是偏低?这里的“恰当、偏高、偏低”的含意是与实际状态进行比较。如果现行办法普遍偏高,或是普遍偏低,则按“两者孰高”的处理

4、方式没有意义。我国保险实务界人士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赵卫星(1997)和孙刚(2001)曾分别在保险研究上(见文献【1】、【2】)撰文指出,按照标准精算方法得到的IBNR准备金与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计提的值相差较大,文献【1】还提到:按照国际上通行精算方法关于IBNR赔款准备金的估算模型,国内财险公司1996年的 IBNR赔款准备金的保守估计值至少应占毛保费收入的8。根据这个估计,可以推断国内财险公司1996年应计提的IBNR赔款准备金应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因为当年实际赔付率小于100)。由于1996年全国财产险毛保费收入为452.49亿元,至少应计提36.1992亿元的IBNR准备

5、金;而当年总的实际赔款支出额不超过274.48494亿元,如果按照总的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来计提IBNR,其值至多为10.亿元,则IBNR准备金缺口至少为25.22亿元,这也就意味着1996年按照财务制度计提的IBNR准备金严重不足!然而,文献【1】没有提供详尽的数据、具体的估算方法及其论证过程,而且其结果仅针对1996年国内财险公司的情况,并不能使人十分信服其陈述的结论。因此,为了充分论证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 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是否合理,本文从IBNR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这两个方面做进一步的分析。先从理论上对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计提基础

6、的合理性问题;然后通过实证方法来分析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对于财险公司是否合理;最后得出本研究的初步结论和建议。二、对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规定的理论分析首先明确,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要求,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但寿险公司的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寿险精算规定计提,IBNR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险业务和寿险公司的短期人身险业务。以2003年的数据为例,全行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3880.4亿元,赔款为841.01亿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为341.5亿元,赔款为100.5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为869.4亿

7、元,赔款为476.3亿元。在全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机动车保险业务占62.16,其赔款占全部财产险赔款支出的71.47。因此,要回答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计提办法是否合理,以车险业务为对象较有意义。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IBNR准备金的计提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这一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假设,第一,仅规定了计提IBNR赔款准备金的上限,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低于或等于这个上限来计提该项准备金;第二,计提IBNR以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为计算基础;第三,计提比率上限为4。因此,要回答现行财务制度关于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是否合理,需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对第一个方面的分析,所牵涉

8、到的是评估准备金的目的,只需要在本节内作适当的理论分析即可。对第二和第三方面的分析,则应针对有代表性的业务进行实证研究。我国财政部制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核算其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和规则,包括为保险公司支付企业所得税制定标准。在过去的多年中,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寿险公司的短期人身险业务一直是盈利业务,向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注:税率为33)。如果对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有可能出于利润的考虑而过多的计提该项责任准备金,以达到少交或递延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IBNR准备金是各项责任准备金中不确定程度相对较高的科目

9、,对其进行评估的主观性程度相对较大,国际上通常采用专业性较强的精算方法评估,税务机关一般很难判断该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因此,财务制度更倾向于对准备金规定提取值的上限。事实上,在财务核算时,各家保险公司通常按照上限来计提该准备金。但如果我们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符合审慎经营、保证偿付能力的目的,仅仅规定一个上限就显得不够了。最好能够具体规定计提IBNR准备金所使用的方法、谨慎性要求和相应的披露说明。三、关于计算基础的选择采用“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作为计算IBNR准备金的基础,从理论上讲,特别是对于业务量不大的短尾业务,应该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但存在两个问题:(1)我国财险业务规模近

10、些年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许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又在不断增加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在资本金的压力下,有可能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来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2)国内财险公司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统计制度,使得保险公司利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来进行这种调节的行为常有发生;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赔案的理赔延迟和报案延迟本身就客观存在,实际很难区分真正客观的理赔延迟和人为“恶意”调整的理赔延迟。在实务中,常用的手法是通过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下表1是我们对某财险公司车险业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的一个例子,用以说明保险公司如何调整年末的实际赔

11、款支出。表1:立案数流量三角形表立案延迟期事故发生月01234562003年6月112200002003年7月26614639914852003年8月219237271810362003年9月39421451279882003年10月386176671422622003年11月386170344322712003年12月3398499351385表1中的数据是某财险分公司车险业务在2003年下半年的立案数记录,其中加粗黑体的数字表示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立案数延迟流量,在此只选择了6个延迟期的流量记录。从这个表可以算出,延迟月2和延迟月3对应的加权平均延迟因子分别为0.和0.,但是在20

12、03年的事故发生期12月,其延迟期2 和延迟期1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99和84,明显可看出99/84=1.17857比0.大的多;而在事故发生期11月,其延迟期3和延迟期2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43和34,而43/34=1.2647也远大于0.。上述数据说明,在2003年11月和12月立案水平是异常的,这与从该公司业务人员处了解到的情况刚好吻合,在2003年最后一个季度确实存在故意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现象。于是,通过人为调整立案速度的做法就可以达到最后一个季度的减少实际赔付支出额的目的。从保险公司业务部门这个层面来看,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业务人员要达到公司内外部下达的各项赔付指标;从保险公司

13、管理层来看,下达一定赔付指标的主要动机在于满足预期利润的要求。 因此,现行制度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实际赔款支出额进行一定的操纵,导致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利润和偿付能力可能不够真实。以“实际赔款支出”为计提基数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四、对IBNR赔款准备金计提比例的实证分析关于将计算比率定为4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险赔案的年度平均报告延迟时间不超过半个月,这半个月约占每年365天天数的4。要回答这4的规定是否合理,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从出险到报告赔案的时间差,总体上是不是15天左右;其二,应该计提的IBNR赔款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之比是否会超过4。以下将通过实证分析两个样本来回答这个问题。本

14、研究选择国内两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一家较小的公司称为A公司,考察其一家分公司的车险业务,A公司规模小,但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在国内小型财险公司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另一家大型财险公司称为B公司,2003年底在香港上市,业务规模占财险市场份额70%左右,选择该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除了业务规模的影响外,还因为可以采用其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信息。(1)A公司的例子 A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企财险、货运险、责任险、家财险等,车险业务约占全部业务的70%左右,其他单独各险种的份额都较少。因此,在综合考虑各险种的市场占有率和赔付额的大小两个方面之后,这里只考虑

15、该分公司车险业务IBNR准备金计提比率。 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车险业务的IBNR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个角度是基于赔案报告延迟来考虑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比例;另一个角度直接从计算实际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入手,进一步分析它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关系。 由于数据的有限性和可获得性的限制,本研究仅考察该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的车险赔案数据。这期间,车险赔案总数为6478件,至2004年10月22日,这些赔案全部结案。但是由于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到2003年5月31日期间的赔案数很少,只有11件,情况异于通常年份的车险业务表现,所以在考虑车险赔案的报告延迟时将这11件赔案剔除,实际只考虑从2003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6477件赔案。此外,该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对车险理赔的处理是按分级权限进行的,分级权限以赔款额的大小来划分,分级临界点分别为2000元、5000元、10万元,30万元,其中该分公司只能处理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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