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课件作者杨璐铨课题四汽车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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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四 汽车保险原则,1了解汽车保险各组成原则的定义; 2灵活掌握汽车保险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运用。,学习目标,任务一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效用,1排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3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害的最高限额,汽车保险利益的种类,1汽车所有权人

2、对其所拥有的汽车具有保险利益,2汽车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汽车具有保险利益,3汽车保管人对其保管的汽车具有保险利益,4汽车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5合格驾驶者对其合法驾驶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任务二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报、欺瞒、隐瞒等行为。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3、,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 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 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主 要内容如图所示。,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1告知义务,(1)无限告知,(2)询问告知,2保证义务,(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由于保险合同履行上的继续性,合同交易的

4、结果不能立时显现;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在合同对价方面,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存在着数额不对称的特点;在保险行业中,保险人须依赖大量的中介机构才得以维持正常营业。上述保险经营的特点,都显示了诚信对于保险市场的重要性。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使用最大诚信原则及其所统领的具体规则,是对于保险市场诚信危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手段。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了保险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投保之前、保险合同缔结之时、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甚至在保险人理赔之后,保险交易的各方主体都须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均应该履行

5、相应的最大诚信义务。正确使用最大诚信原则,是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判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基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在保险经济活动中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重要原则加以强调,是因为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等重大问题。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了解并掌握条款的内容以及费率的合理性。因此,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义务与责任。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证保险业务活动健康开展,并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违反最

6、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担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表所示。,(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对保险人处以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人若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人以非

7、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上述相同的法律后果。,(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也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其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无意的破坏,不能构成投保人抗辩的理由;即使违反保证的事实更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8、,保险人仍可以违反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与告知不同的是,保证是对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承诺,而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当被保险人何时、何事违反保证,保险人即从何时开始,对此次的保证破坏额拒绝赔付,但并不一定完全解除保险合同。 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一是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二是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三是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违反保证仍保持沉默,也

9、视为弃权。,任务三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定义,近因指保险事故发生过程中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这个原因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近因不是指时间与空间上最近的原因,而是指有效原因,亦可阐述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危险因素或危险事故为近因,对损害起间接、次要作用的危险因素或危险事故为远因。当多种风险成为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判断其中哪一个为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顺推法 2逆推法,近因原则的运用,1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仅限一个原因,该原因即为近因,那么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则取决于该致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果是,则

10、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不是,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就应当从多种致损原因中确认处于支配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从近因认定到保险责任的认定,可分为下述几种情况。,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是指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但保险责任的认定应当区别对待。若致损的原因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若致损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致损的多种

11、原因中,有的属于保险事故,有的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对于可以区分责任范围的,仅承担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赔偿责任,而 不能区分责任范围 的,双方协商赔付 范围。同时并存的 多种原因如图所示。,(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是指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但保险责任的认定应当区别对待。若连续发生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

12、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后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若最先发生的原因 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 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则是责任免除,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图所示。,(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是指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并且成为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时,则该独立的新原因即为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反之,则不承担保险责任。,(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任务四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1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1)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2)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13、,(3)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2损失补偿的范围,现金价值计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补偿损失的最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检验、估价等费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1代位原则的定义,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2代位原则的作用,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

14、、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3代位原则的类别, 代位求偿的定义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1)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

15、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2)物上代位, 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义务。,(3)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分摊原则,1分摊原则的定义,分摊原则是指财产保险中发生重复保险情况下遵循的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同一保险的行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此为分摊原则。,2分摊方法,(1) 独立责任制,(2) 比例责任制,(3) 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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