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

上传人:E**** 文档编号:102710834 上传时间:2019-10-04 格式:PPT 页数:54 大小:2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资料(5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九章 水资源保护有关法规介绍,9.1 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及其创制机关 9.1.1 法律(就狭义而言)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9.1.1.1 根本法即宪法 它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包括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所以宪法又称:“母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

2、数通过。,9.1.1.2 基本法律 它规定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某些基本的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基 本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从属法规的依据。基本法律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9.1.1.3 其他法律 指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1982年以前的宪法称基本法律为法律,称其他法律为法令)。它规定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某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效力略低于基本法律而高于法规,也是

3、制定法规的依据,包括水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9.1.2 法规 法规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另一种含义是专指某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章叙述的是专指意义上的法规。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1.2.1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认可(批准和同意转发)的部、委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令和通知等法

4、规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依据之一。,9.1.2.2 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简称特定的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特定的省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和

5、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特定省辖市级地方性法规。特定省辖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得违背有隶属关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和规定。,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9.1.3 规章 规章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9.1.3.1 行政规章 指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属部、委依

6、照行政职权而制定的针对某一类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9.1.3.2 地方政府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特定的省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而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和认可(批准或者同意转发)的由所属厅、局、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与行政规章的 法律效力等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特定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等同。,9.1.4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指特定省辖市以外的市和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

7、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命令、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通过 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9.2 水环境保护的一些政策、法律 9.2.1 环境政策体系 环境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对一切影响环境质量的人为活动所规定的行为准则。我 国的环境政策,是政府部门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制定和实施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路线、原则、制度及其它各项政策的总称。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经过反复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自己的环境政策 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1)环

8、境保护的方针、原则和制度 早在1956年,我国就提出了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方针。1973年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1983年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战略文件,即“三同步”的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及“三同时”制度。,(2)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 环境是由各种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保护,具体来说就是

9、指保护各类环境要素。因此,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时,要针对保护各类环境要素的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如自然保护区政策、森林保护政策、土地保护政策、大气环境政策、水环境政策、居民区环境政策等。,(3)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 为了使上述各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和制度得以顺利的实施,还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如:环境社会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管理政策等。 环境社会政策是为解决人与社会作用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所制定的政策。如环境人口政策,环境纠纷处理政策以及国际活动方面的环境政策等。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为了保护环境所制定的有关经济政策。如,奖励“三废”综合利用政策,排污收费政策等。,环境技术

10、政策是为解决环境问题而制定的有关科学技术方法、途径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 环境管理政策是为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所规定的政策。如: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9.2.2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4年5月11日,是环保法体系中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共分7章46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任务,适用范围以及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是统管机关,水利部门及重要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处于协同管理的地位。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11、规定了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排污收费、污染物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与义务。 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了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各项措施。主要是一些禁止条款。 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了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各项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应负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特定名词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国务院环保部门可 以根据此法制定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中与水利部门职责直接相关的条款有第三条、第四条

12、、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第十八条。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在控制工业污染源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经 济形势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水污染没有能得到有效的控制,有的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了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立法机构正在组织对该法的修订,有关部门和专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研计,提出了修改意见。,9.2.3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是水法规定一项制度,其实施办法于1993年8月1日由119国务院令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是目前水资源管理较具体的法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贯彻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量水质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

13、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方面的权属管理地位。,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是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的必备文件。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持设计任务书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法规 定了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的内容,并规定必须说明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取水许可申请被批准之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

14、,以及取水许可的时限,违法取水的处罚措施等。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也是水法和各级政府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目前,各省(市)已普遍开展了取水登记和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工作。这对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起到了显著作用。,9.2.4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利部发布了取水许可 水质管理规定,自1996年1月1日执行。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提出了水质管理要求: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的水质应达到申 请用水水质要求。申请取水人不得向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

15、水;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向河道、湖泊退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取水和退水对 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取水和退水水质对水的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可靠,有无漏项,并按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要求逐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若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行审查。对于原水水质或经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申请人要求;污水治理能力不足,退水水质将超过排放标准;向城市一、二级水源保护地排放含污染物的退水;总量控

16、制区内,退水中污染物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取水或退水严重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的情况,审批机关不予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涉及水质应提交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预申请的审查意见。受理机关应经核查后,根据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口、退水口及受纳水体的水质及退水水量,经核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投产。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还对改变退水地点、水量;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进行水质监测及违反规定的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实行,将有效地控制水环境污染,改善天然水体的水质状况,是加强水质管理,实现水质保护目标的有力措施。,9.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此办法1986年由国务院环委会及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联合颁布。 办法中具体规定了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