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诗进——会计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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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交通大学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李诗进0社 会 调 查题 目:强拆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的调查报告学 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班 级: 09 会计 2 班 学 生 姓 名: 李诗进 学 号: 20090410010234 二一一年 八 月 十 日华东交通大学社会调查报告评阅表华东交通大学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李诗进1学生姓名 李诗进 学号 20090410010234 专业 会计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字:年 月 日成绩华东交通大学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李诗进2强拆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的调查报告李诗进摘要:由于近几年家乡经济发展飞快,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进行,从而不可避免会产生用地紧张和房

2、屋的拆迁问题!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拆迁人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而理论知识的匮乏和立法缺位及政策的不确定性,使得拆迁纠纷频起,甚至因拆迁发生暴力冲突,我们县城的房屋拆迁陷入困境,处于停滞状态。而我在此也是探讨了下导致强拆的原因、问题、解决措施和影响社会稳定!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利;公众意识;立法;监管;民主李诗进,男,1989 年生,江西吉安人,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 092 班,电话:13340115505 电子邮件: 1、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境房屋是普通公民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

3、点保护。但在今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拆迁人以断电、停水、阻断交通、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接受拆迁;政府、司法机关对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现象少有作为。甚至有的以拆迁人的意愿行事,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存在主要问题如下:一)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二) 、拆迁补偿范围过窄,被拆迁人利益缺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将拆迁补偿范围一般界定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4、时建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就拆迁人而言,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房屋本身。恰恰这一点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且为拆迁人拆迁目的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根本保护。此外,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如被拆迁人的房屋的预期收益等等,均不在保护之列。三) 、拆迁补偿标准和费用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相关法规、政策确定的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是规定的,没有被拆迁人主张房屋财产价值的机会同时,由于补偿费用采用土地基准价格加房屋重置价格确定,被拆迁人要获得新的居住房屋要以市场价格购买,即使购买拆迁人在拆迁地建造的房屋也是如此,补偿费用远远不足以购得原房

5、屋面积的新房,更何况改善居住条件呢。拆迁的最终结果是:政府改善了城市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赚取了巨额利润;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受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但唯有被拆迁人由于拆迁使得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四) 、拆迁补偿不到位,为尽早进行建设,在拆迁补偿条件尚不具备时,进行拆迁房;拆迁人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历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应偿还的房屋不具备入住条件甚至根本不存在,补偿落空;用于补偿的居住也不具备保持正常生活的条件,工作、子女教育、就诊、营业等影响了被拆迁人

6、的正常的生产生活。五) 、行政成为拆迁中的关系方。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华东交通大学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李诗进3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 ”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如拆迁中的强制执行等对被拆迁人权益的重大侵犯的行为,又

7、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民事由于行政的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沦为了拆迁人对付被拆迁人的工具。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六) 、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没有正确和合理进行房屋的拆迁的评估,从而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师难免会受行政意志影响。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七) 、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首先表现为仅有的仲裁、诉讼规定的不公正性。遍读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我们会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其中涉及到申请仲裁、起诉、强制执行的规定,无不以被拆迁人违规、违约为前

8、提,换句话说,行使权力的主体是拆迁人;再深入说,如果拆迁人违反规定、有违约行为等,被拆迁人如何维权在同一法规中无同等权力规定,其次是拆迁裁决制度的异化,尽管建设部希望通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来规范拆迁裁决。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目前的拆迁裁决制度不仅为被拆迁人所诟病也被学界广泛质疑。其原因:一是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中没有保持中立,而是偏袒拆迁人。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往往对才千人有利。二是裁决前致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变窄,在被拆迁人和拆迁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行政裁决成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只审理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

9、裁决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会处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争议。真正具有财产权利意义上的拆迁补偿争议无人问津,从而是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是非常艰难的。二、克服房屋拆迁困境的对策分析一) 、树立以物权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论基础。物权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也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明确了公民的物权的法律地位,并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从而让被拆迁人有法可依,拆迁人有法必依,以法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使拆迁合法合规进行,使强拆逐

10、渐进入历史!二) 、确立城市私房拆迁立法中的私权保护观。房屋所有权作为私权的重要内容,按照财产所有权的民法属性,使得私权本位的理念被置于私房所有权保护理念的核心地位,私权本位应当是私房所有权保护的基础理念。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拆迁事实上就是私有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为此,尤其应当在立法目的上关注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从一般理解上,我们可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为,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等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的非直接商业性质的利益。因而从这方面来说,私权不仅仅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还负有一定的社会使命和社会的义务。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好

11、私有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解决和规范这个问题!三) 、重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构成体系。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的理论基础,城市房屋拆迁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是房屋财产法律处置的经济行为。房屋拆迁的目的是强制取得财产以实现公共利益,其终极问题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使各参与主体都达到最佳效果。为此,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这一核心内容的设计上,应当建立基本的理论框架,以达到对所有拆迁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目的。要分析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均衡三者之间的关系,拆迁涉及财产权利的转移和收益的重新分配,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作为利益主体有着各自的目标函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还应分析城市房

12、屋拆迁过程中各个主体的需求和行为,促成和实现各方的合作。利华东交通大学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李诗进4用博弈论可以分析各主体在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影响、以及由此决定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四) 、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原则、内容和标准。确定房屋拆迁补偿的基础是认可房屋所有权,即财产权益。在这一前提下研究确定房屋补偿的原则、内容和标准,才是符合现代法治文明要求的。五) 、完善拆迁立法。2004 年修改宪法,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并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加之 2007 年物权法的出台,这些为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提供了宪法、法律依据。应在这些

13、法律的指导下制定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拆迁法!六) 、强化对拆迁相关行为的监管。首先是要加强拆迁条件审查,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拆迁许可。对申办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具备拆迁条件和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其次是加强拆迁现场监管,确保拆迁政策落实到位。推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公开、透明,避免拆迁单位执行政策不到位,拆迁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然后是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确保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建立由拆迁业主、资金管理银行和拆迁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监督的拆迁资金监管制度。参考文献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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