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理论与实务(第2版)教学课件作者王宏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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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审计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规范,2,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2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知,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1.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注册会计师所有执业领域,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此外,还包括用于保证各类业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执业准则体系的核心内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框架如图3-1所示。,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1.鉴证业务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

2、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2.相关服务准则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3.1.2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包括总则、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业

3、务承接、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人、鉴证对象、标准、证据、鉴证报告以及附则共九章六十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1.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1)鉴证业务的定义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财务报表)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管理者)之外的预期使用者(股东等)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2)鉴证业务的目标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的保证水平要高于有限保证的保证水平。合理保证不等于绝对保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2.业务承接 1)业务承接的条件 (1)获取管理层诚信。 (2)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

4、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具备下列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 鉴证对象适当; 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2)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变更原因: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业务范围存在限制。,上一页,

5、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鉴证业务三方关系 (1)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2)三方之间的关系是: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 (3)委托人通常是预期使用者之一,委托人也可能由责任方担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4.鉴证对象 1)鉴证对象的形式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如表3-1所示。 2)鉴证对象特征 如果鉴证对象的特征表现为定量的、客观的、历史的或时点的,评价和计量的准确性相对较高,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的说服

6、力相对较强,相应地,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的保证程度也较高。,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 (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5.标准 1)认识标准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列报包括披露)。,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2)标准的类型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 3)预期使用者

7、获取标准的方式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的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1)公开发布。 (2)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3)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4)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4)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的特征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5)评价标准的适当性 (1)对于公开发布的标准,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对标准的“适当性”进行评价,而只需评价该标准对具体业务的“适用性”。 (2)对于专门制

8、定的标准,注册会计师首先要对这些标准本身的“适当性”加以评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6.证据 1)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来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2)职业怀疑态度 职业怀疑态度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证据的充分性(数量的衡量),与样本量相关,主要受重大错报风险和证据质量的影响。 (2)

9、证据的适当性(质量的衡量),即相关性和可靠性。 7.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1.3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基本规范,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准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1.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1)质量控制制度的目

10、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下列各项的实现。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2)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七项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上

11、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2.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3.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诚信、客观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

12、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5.人力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6.业务执

13、行 1)指导、监督与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指导、监督与复核程序,并让全体成员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1)指导项目负责人告诉项目组成员做什么,如何做。 (2)监督追踪业务进程,监督项目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3)复核复核人员应当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2)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 3)意见分歧 (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会计师

14、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含义: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形成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2)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对所有上市公

15、司财务报表的审计; 规定适当的标准,对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7.业务工作底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8.监控 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

16、,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2)监控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3)实施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认知,4)监控结果的处理 (1)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2)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 9.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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