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第2版)教学课件作者罗炜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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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城市规划概述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第四节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 第五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返回,第一节 城市规划概述,一、城市规划的含义 城市规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生产力布局的要求,对城市各项建设所做的前瞻性与综合性部署。其目的是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狭义上,城市规划是指城市各项建设在空间上的计划,即城市在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城市在规模上和布局上的把握和控制。,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城市规划概述,二、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 ()城市规划对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进行合理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起着规范和管制作用。 ()城市规划可以指导和促进房地产开发,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风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城市规划概述,三、城市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四个方面。 .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在全国或一定地区确定城市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

3、规模和城市的发展方向,对城市中各项建设布局和环境面貌进行全面安排,制定规划定额指标,并制定规划的实施步骤和措施,指导城市合理发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城市规划概述,.分区规划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适当安排。 .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他公共设施做具体布置,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城市空间、建筑特征及环境艺术等方面的要求,确定各项建设用地的控制性坐标和标高。,上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一、城乡规划法的含义

4、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七十条。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修订,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注册的规划师。”删去第三款。,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的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6、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镇人

7、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

8、、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

9、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

10、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

11、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本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12、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

13、偿。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

14、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四、城乡规划的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

15、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

16、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五、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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