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伦理学教学课件作者陈莉军第三章护理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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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护理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生命论 第二节 义务论与人道主义论 第三节 功利论,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一、生命神圣论 (一)生命神圣论的含义 生命神圣论是人对自身生命认识的一种伦理观,它认为: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价值。 (二)生命神圣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生命神圣论起源最早。它脱胎于人的求生本能,也是人类生命世代延续的需要。人口学家估计,人类早期的人口增长率接近于零,到新石器时代,1 000年便可增加一倍。只有生活条件和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口增长率才会提高。原始人类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面对饥寒、疾病和洪水猛兽的侵害,很难积极防御,因此寿命极短。据有关资料显示:北

2、京猿人化石中,14岁以下占39.5%;尼安德特人化石,11岁左右占40%。,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史怀泽(Albert Schwertzer)的生命神圣观是在基督教的生命神圣观念上发展起来的。史怀泽既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又是一名哲学家及医生,他的代表作是文明与伦理学。在文章里,他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人都有尊严,都需要得到尊重。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所以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上帝不是直接创造了亚当,而是赋予生命以一定的特性,使它逐步演化为具有神性的人类,那么,生命神圣的范围便要扩大到所有生命。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源自于上帝,因此都是神圣的,都有其尊严,都需要尊重。,上一页

3、,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第二,尊重生命。每个人、每个生命都有强烈的生存欲望,都想努力活下去,都害怕受到伤害和毁灭,这就是生存意志。因此,维护生命、珍惜生命是善的,毁灭生命、阻碍生命是恶的,这就是尊重生命的最基本的含义。尊重生命不仅包含对自己生命的尊重,也包含对所有生命的尊重。 第三,尊重生命是最高原则。生命的保存往往会造成对其他生命的伤害,当破坏的必然性和保护生命的必要性同时存在时,应该做怎样的选择?他认为不能和毁灭生命的行动相妥协,对生命的保存和维护是唯一的善。除了不可避免的情况外,不能对生命有丝毫的损害。不得已而伤害其他生命时,必须寻求对生命的补偿。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放弃其他利益

4、。,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希尔斯(Edward Shils)反对宗教传统的生命神圣观。他认为生命神圣是一个优先于宗教的观念。他的著名论点是:“人类站在对他自己生命力之敬畏当中他的世系和种族的生命力。敬畏感乃是这神圣的归属,因而也是对他的承认。”他认为生命被相信是神圣的,并不是因为生命来自于一个神圣的创造主,以及这个创造主的明示,生命之所以神圣是因为它是生命。生命神圣的观念源自人类对活着、生命力的基本体验,以及害怕被灭绝的恐惧的最初经验。而这种原始的对生命力的敬畏感是发生在宗教信仰的萌芽之前,它是宗教“生命神圣”观念的原形。正是这个原始情感的延续才有了各种宗教信仰。这种对生命敬畏

5、的情感、顺服自然和常态的情感,拒绝生命科学对人类生命进行大幅改造和干预,诸如器官移植、人工生殖的控制、遗传工程的研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恩格尔哈特(H. T. Engelhardt)对生命神圣论的重要贡献在于提出了“人格”概念,“人格”使得生命成为神圣,人格生命是生命神圣的必要条件。他认为,人的生命有生物生命和人格生命之分。所谓的人格就是一个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主体。“理性、具自我意识的行为者能要求被当作目的本身对待,因为他们能经验自己,自我意识的行为者是自我决定的,而且能要求被如此的尊重。亦即,他们能要求被尊重为自由行为者的权利。”正是在人格应受尊重的意义上,人格生命是神

6、圣的。比如:胎儿不具人格,所以堕胎应被认可。由此搭建起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人格不受尊重,整个道德秩序也将瓦解。同时他还认为,人格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道德能力的行为者,另一种则是人格的社会概念和社会角色。比如婴儿、智障者、休克的人、意识暂时丧失的人,他们不具有道德能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格的人,但他们都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一定的角色,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的生命同样应受到尊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卡拉汉(Daniel Callahan)的贡献在于: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针对生命神圣的观念,去发掘一个最小的道德共识。他认为不管生命是否神圣,不管生命神圣是源自宗教的造物主还是人类的

7、原宗教的情感,生命总是应该受到尊重、维护和保存。这样就很容易形成一个共识,以“生命神圣”作为道德仲裁的原理,它包括下列指导性的规则系统: 第一,人类种族的生存和完整。 第二,家族血统的生存和完整。 第三,个体生命的完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第四,人格、心灵和情感个体性的完整。 第五,身体个别性的完整。 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可能使人类整体灭亡,没有正当理由剥夺个人生命、操纵和压迫个人情感、盗卖人体器官等,都应被判定为不道德的行为并加以禁止。 (三)生命神圣论的特征和历史意义 生命神圣论理论依据:一是普遍性,即凡是生命,皆一视同仁,无条件的保护和维持。二是法制性,即杀人偿命。古代

8、法律对庸医杀人从严惩处,就是出于对生命的无限尊重。三是至上性,即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生命神圣论在人类及其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价值,它促进了人类的繁衍兴旺。人类在早期的生活中就已经感受到保存生命的艰难,因而加倍珍惜生命。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生命神圣论唤醒人们关心、重视人的生命的良知,促进了人类及其种族得以生存、繁衍和发展。 它提升了医学职业的神圣与崇高。生命神圣论基于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的这种客观性,要求医护人员以关心、尊重和爱护病人的生命为自己的基本责任,同情病人,竭尽全力挽救病人的生命,这就是人类最基本的愿望,也是医学、护理学的基本任务。正是

9、这种道德传统使医学、护理学乃至医生和护士不同于其他职业,赢得人们的普遍尊敬。 生命神圣的观点要求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关爱生命、保护生命,这些是医学人道主义理论的思想基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四)生命神圣论的局限 生命神圣论的理论基础是道义主义的动机论,它忽略或者根本不考察行为的后果,这种局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科学的发展也变得越加明显。人作为万物之灵、社会的主宰,其生命应该是神圣的,绝不可以任意侵犯。正如R. S. Morison所说:“对人类生命的这种尊敬,对社会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必须加以维护。但这种尊重不必基于某些绝对价值观念。”就人类整体而言,生命无疑是神圣的,

10、绝不允许随意蹂躏。而就每一个具体的生命来说,则需要作具体分析。当一个生命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无法救治,已濒临死亡不可逆转,自身还遭受肉体和精神的痛苦折磨,这样的生命还需要全力救治吗?还需要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吗?社会、家庭、个人有能力承担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但医学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通过医疗技术可以维持人的生物生命,而对人格生命,尤其是人的主体意识将永久性丧失的生命,是否还应该不惜一切地救治?生命神圣的理论受到挑战。遵循道义主义的生命神圣理论,结果必然是偏重生命的数量而不是估计生命的质量。 在当代随着医学高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生命神圣论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无

11、性繁殖技术使得人类可以操纵生命,生命神圣论不再具有至上性。器官移植,尤其是安乐死,使生命神圣论不再具有绝对的法制性;避孕、绝育、堕胎、克隆技术更使生命神圣论的普遍性受到极大的冲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二、生命质量论 (一)生命质量论的含义 生命质量论是这样的一种伦理观,它认为生命不能等量齐观,不同的生命质量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不同,因此应当有区别地对待生命。对生命质量低下的人,没有义务加以维持和保存。 (二)生命质量论产生的背景 相对于生命质量而言的生命数量是指个体生命的寿命是救活或失去的个体生命的数目。当医疗技术的发展可以维持低质量的生命时,保证了生命的数量,但有限的社会资

12、源无法维持,生命质量问题就变得尤为突出。只有具有更高生命质量的个体才能有更大的权利要求获得维持生命的资源。,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现代生物医学的进步,为生命质量论提供了伦理依据。人类有关生命质量的思想由来已久,直到20世纪50年代,人类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新学科的兴起和对遗传基因的认识,才使生命质量论走向成熟,为人类改善生命的状态以及生存条件提供了技术保障和伦理依据。 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人口问题成了制约人口发展的突出矛盾,社会需要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否则,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将受到威胁。这些促使人们提高了对生命质量的追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

13、三)生命质量的评定标准及应用 早在20世纪20年代,医学界就开始对生命质量的测定方法和标准进行研究。但到目前为止,有关生命质量的概念和测定方法仍有待解决和完善。1989年6月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研讨会上涉及以下有关生命质量的问题: 第一,以生命质量作疗效评价指标时,它的含义是什么。 第二,生命的哪些方面应当包括在生命质量测定的范围内。 第三,测定项目分类的基础是什么。 第四,如何衡量一种量表的有效性。 第五,怎样根据测定结果做出关于生命质量高低升降的结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生命质量在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状态下,比如健康人、病人,应当有不同的标准。因此要是生命质

14、量的判定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在对生命质量的概念给予恰当界定的基础上,制定生命质量指标体系。这种测量标准至少应当反映下述几种不同类型的情况: 第一,胎儿生命质量的标准。 第二,幼儿、学龄前儿童、青少年、成年人、老年人生命质量的标准。 第三,患有各种不同疾病的人的生命质量的标准。 第四,残疾人生命质量标准。 第五,用于预防、保健的评价标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按照自然素质和生理功能界定,生命质量的概念是指人体自然素质及其功能的状况,是人体各器官、各部位自然素质及功能的综合体现。它侧重于生命的自然体征。作为一个生命个体,有没有生命、生命的好坏,指的是人体的脏器、肢体和器官的功能,脑

15、功能的状况。根据这种界定,生命质量的判断可能有以下三项标准: 第一,主要质量,即个体的身体及智力状况。比如严重的先天心脏畸形和无脑儿使婴儿的生命质量低到不应该维持下去的地步。 第二,根本质量,即生命的意义和目的,在家庭、社会和道德关系上对他人的影响。比如严重的脊柱裂婴儿、不可逆的昏迷病人、肉体和精神遭受极度痛苦的晚期癌症病人,延续生命已失去了意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第三,操作质量,即智商,用来测定智能方面的质量。谁来判定生命的质量?有三种选择:主体自己判定。他的身体、心理、社会、精神方面的情况与他的判定有关。代理人判定。由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者的生命质量做出判定。第三方判定

16、。即家属、医生的判定。第三方判定可以影响到前两种判定。后两种判定与胎儿、婴儿、智力严重低下者、精神病人、脑死病人的治疗决策有关。 按照生存和生活状态界定,生命质量存在三种不同的等级和要求: 第一种,生命质量最低的要求,即能够满足生理及生存的最基本的需求。比如日常生活能自理,能自己饮食,能够自己站立行走,能大小便,能生育,能交谈,大脑思维活动正常。,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第二种,能从事一般劳动和一般工作,能够料理一般生活。这是指具备一定的体力条件,可以从事一般劳动和工作,做一些轻微的事。比如可以料理家务,可以外出行走,可以外出购物,可以写字、听报告、阅读,等等。 第三种,能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展示自己的智慧和体力。比如能够写作,从事科学研究,从事管理和领导工作,能够承受一定强度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创造性地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这是生命活动的最高标准和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生命论,医护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既要注意保全病人的生命,也要考虑病人的生命质量。在保护病人生命的前提下力争最好的生命质量。在考虑病人生命质量时,首先应该争取第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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