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3版)教学课件作者张敏第一章国际货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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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教学目的:了解国际货代,熟悉其业务,能够利用和操作货代业务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和作用。,1.1 基本概念,国际货运代理人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货运代理”一词具有两种含义: 其一指货运代理人; 其二是指货运代理行业。,一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1.1.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主要以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法人企业。 企业名称中应包含:货

2、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 形式上仍然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尚不允许合伙企业和个人等组织形式。只有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不允许私人和个体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目前还无合法的私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背景分类:外运,航运企业,外贸、工贸公司,仓储、包装,港口、机场,境外物流、代理等设立独立公司经营。,国内投资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申请人资格:允许任何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货代企业股东。 党政军审判检察机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自然人;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尚未取得投资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尚未缴清注册资本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

3、机构;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非公司制企业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举办企业的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条件:,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两个(含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有5个以上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在5个以下,但是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最低注册资金:海运货代500万RMB、航空货代300万RMB、陆路货代200万RMB。两项以上的,按最高标准。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金50万RMB。 其他条件:有合法的企业章程;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程序和文件,直接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提交文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文件(货币-资金凭证;非货币-出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定文件);“名称”预先登记材料;股东资格证明;指定(委托)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办理工商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统称为分支机构)提交的文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登记材料;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指定(委托)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备案手续。,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

5、备案,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后的备案制度,包括以前审批设立的企业也要备案。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本身的备案,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备案(独立法人地位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变更备案。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备案,-每年业务经营情况的备案。 备案单位: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手续。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其他人办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程序:领取备案表;填写备案表;提交备案材料;检查、备案。 业务经营备案程序:领取备案表;填写备案表;提交备案材料;核对、汇总、上报;纪录、建档。 企业

6、备案的变更:备案表中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在发生变更后的30天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备案机关即时办理变更。 企业备案失效:逾期未办理变更备案;工商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即时自动失效。,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中方合资者至少有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进出口经营企业、相关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且为中方的第一大股东。 外方合作者中至少有一家经营货运代理有3年以上,且为外方的第一大股东。 中外方3年内无违行规行为; 外方股东如已经有在国内设立代理企业已满2年。 其他条件:

7、注册资金100万美元;至少5名3年以上业务人员;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由中方合作者向所在地的对外经贸管理机关申请,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同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参照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相关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在香港设立3年、在港澳纳税、港澳有营业场所、当地和内地员工占50%,适用内地企业标准。与外资一样的审批程序。,管理体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以后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主,政府行业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并重

8、。 实行商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并重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商务部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授权委托范围内负责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外商初审、备案、培训、指导、经营秩序)。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国际货代的行业管理职能,相关组织,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各地货代协会(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国际货运代理人性质,货运代理行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属于运输辅助行业

9、。隶属于第四个物质生产部门(农业、采矿业、加工制造业以外)-交通运输业。 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有时代表发货人办理运输,有时代表收货人收货索赔,有时代表承运人揽货签发单据。,民事代理的涵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所委托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或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来自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和享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的特征,由代理人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以被代理人名义或为了被代理人利益进行意思表示; 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人的意思表

10、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关系的构成要件,代理关系必须有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三方; 代理人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具体民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民事代理关系的产生、终止:,被代理人委托;法律规定;有关机关指定。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产生,终止,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于代理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于过失责任制代理人对

11、于过失需承担责任,权利:,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要求委托人提供货物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要求委托人预付、偿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要求委托人承受代理行为后果; 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解除委托合同。,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委托事务; 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义务; 向委托人转移财产; (委托人死亡后)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协助、保密义务。,分类:,委托人的性质-(货主的代理、承运人的代理); 受托代理人数量-(独家代理、普通代理); 代

12、理权限-(全权代理、一般代理); 委托的事项-(综合代理、专项代理); 代理人的层次为标准-(总代理、分代理); 运输方式-(水运代理、空运代理、陆运代理、联运代理); 代理业务的内容-(国际货物运输综合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代理、报验代理),货运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书 委托证书写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时间等内容,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有的还需要履行公证手续。,代理合同,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 合同形式从书面扩大到口头及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扩大到信件、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

13、交换和电子邮件。,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代理; 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 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3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消灭后的行为。,滥用代理权,3种情况: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并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组织协调;专业服务;沟通控制;咨询顾问;降低成本;资金融通(费用和税金担保、风险担保)。

14、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特长:通晓贸易、熟悉法规,精通运输业务、经验与专业水平,信息来源准确及时,运输各方的密切关系,集运效益、最佳组织以降低成本。,1.6 国际货运代理在贸易和运输中的作用,组织协调者地位:运输的设计师,是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开拓控制者地位:新运输方式、新运输线路、新运输费率及新产品的市场开拓。 中间人地位:同时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服务。 顾问地位:提供各种咨询和建议。,1.3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识别,这两项是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还有:报关、报检、仓储、拖车、装拆箱、驳运等业务 海运、空运、联运、快递等专门业务 保险、融资、物流管理等高级业务,代理人,经营人本人

15、,特别的手续,无船承运人NVOCC,根据自己的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HB/L),向实际承运人托运,从中赚取运费差价。 实际承运人-海运承运人向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MB/L) ,由NVOCC提货后转交收货人,发货人,无船承运人,有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收货人,托运,托运,交货,交货,托运,HB/L,MB/L,MB/L,HB/L,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条件,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2010.11月1日,在现有无船

16、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性质,独立的责任主体, 因为HB/L向货主承担运输责任与风险 通过MB/L向实际承运人追偿责任 共同过失按份责任,国际货运在国际物流服务中的地位:,国际物流业务是货代企业新发展的一项业务 为客户提供全程或者部分的运输及组织、仓储、加工、分拨、组合拼箱以及相关手续办理,实现客户的物流管理目的。 在国际物流业务中有代理业务(如海运、铁运、报关),也有责任主体业务(如仓储、陆运、NVOCC等),其责任的承担需要通过具体情况判定,1.2.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指代理企业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什么时候是代理?什么时候又不是代理呢?,地位判定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 业务活动使用的名义; 具体业务运作方式; 签发运输单证的方式; 收入的取得方式; 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收入取得的方式佣金或差价; 提单签发的方式(自己的提单还是代签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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