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学课件作者答百洋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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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众多企业和商人所推崇的首选排解纷争的方式。全球500强企业每年的经济纠纷约8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我国仲裁案件受理的数量每年正在以30%的比例增长。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时最

2、具有普遍意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重点。 【小知识9-1】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做法。1347年,英国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下一页,返回,1689年,英国制订了它的第一部仲裁法案,但条文内容非常简单。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做了专门规定。早期的仲裁主要用以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订了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的一种方式,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

3、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办法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各方一旦出现争议时,总是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如果各方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出现争议后又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协调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因而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中

4、多被人们采用。 仲裁的特点有: 仲裁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各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一旦出现争议自愿将协议交由商事仲裁机构裁决;而诉讼并非基于自愿,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就得去应诉。 仲裁具有保密性,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有助于提高过错方遵守裁决的自愿性;而诉讼一般按法律程序公开进行。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均有自由选择权;而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官、诉讼程序基本上无选择权,得依照法律进行。,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仲裁在程序上相对简便、迅速;

5、而诉讼一般较复杂且较花费时间。 二、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由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自主选择,用以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商事争议的民间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专门组织。 在国际贸易商事仲裁实践中,基于组织形式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一种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它是根据

6、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裁作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组织形式。 临时仲裁庭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没有日常的管理机构;仲裁员的指定许多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采取独任仲裁的情况较多;仲裁中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裁决方式、效力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临时仲裁的费用一般比常设仲裁的费用低廉,仲裁员解决案件的速度较快。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表现形式。虽然现在常设仲裁机构在各国普遍存在,但通过临时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情况也依然存在。在伦敦,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地,这种随意的仲裁还有相当地位。我国仲裁法对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事实上是不允许临时仲裁

7、的。,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2.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专门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性、永久性组织,一般具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普遍采取聘任制。 常设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或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设在工商贸易界中影响较大的商会组织内,或者附设在一些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或专业团体之下,多属于民间性质。 常设仲裁机构有仲裁规则,设有秘书处,以进行日常工作。仲裁机构的日常组织和行政管理工作书临时仲裁所不具有的。具有专门人员负责受理仲裁案件申请、组织仲裁庭、传递文件证据、确立开庭日期、提供翻译、收取有关仲裁费用等。 (二)常设仲裁机构介绍 常设性的仲裁机构

8、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另一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部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终点市场协会等。 目前,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有: 1.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国际商会下设立的具有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中国现已经成为国际商会仲裁院成员。 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在各国聘任的仲裁员受理。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要任务是:(1)

9、保证仲裁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绝对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成立;(4)仲裁裁决形式。 仲裁院规定的案件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了对任何种类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关系提交仲裁的争议。,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仲裁院备有充分的仲裁员名单可供当事人选用。当事人协议在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案件,可以直接向仲裁院的秘书处提出申请或通过所在国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转交仲裁院秘书处。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中立性,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独任仲裁员和合议制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国籍,必须不同于争议双方当事人国籍。当事人提交仲裁院的仲裁案件根据商会的仲裁规

10、则,仲裁程序应视为事实上接受本规则。 仲裁裁决实行终局制。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就应视为已承担毫不延迟地执行最终裁决的义务,并在依法可以放弃的范围内放弃任何形式上的上诉权利。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国际上的影响很大,受案范围和受案数量都居于各国仲裁机构之首。 2.英国伦敦仲裁院 伦敦仲裁院于1892年11月23日成立,该仲裁院1903年开始用现名伦敦国际仲裁院。1698年英国国会制定第一部仲裁法。,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伦敦国际仲裁院由伦敦城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共同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负责。仲裁院协会会长兼伦敦国际仲裁

11、院的执行主席。 伦敦国际仲裁院是目前世界上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该会1981年制定了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但当事人可以根据1979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对仲裁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定。为此,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排除协议的方式,排除法院对仲裁中法律问题的裁定和审查。 3.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1926年成立,总部在纽约。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1日生效。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于解散以及投资灯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12、,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美国仲裁协会受理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裁决上实行终局裁决制。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规定,法院对仲裁干预较少,只有在仲裁员被指控受贿、欺诈、明显偏袒时,法院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员在仲裁中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是否有错误不予过问。 4.际仲裁中心 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属于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不受政府的影响和控制。中心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不同国籍并由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商界、律师人士组成。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喜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 际仲裁中心受理本地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但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仲裁规则。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规定,本息仲裁案件受制

13、于英国法;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1990年之后,适用联合国示范法。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可以确定“指派机构”和“排除协议”,,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即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规定:有权指定仲裁员的机构是际仲裁中心以及仲裁各方同意放弃就仲裁程序发生的或与任何裁决有关的任何法律顾问向香港法院起诉或上诉的权利。 5.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该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二十世纪70年代,由于美苏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选择了该仲裁院,因此在国际上便认为瑞典仲裁院在处理东西方贸易争议方面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机构。该仲裁院从1988年起适用新的仲裁规则。 (三)中国涉外仲裁机构 中

14、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1954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1980年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又更名为现在的“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范围包括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有两个分支机构,一个是1984年在深圳设立的分会;另一个是1990年在上海设立的分会。这两个分会是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

15、的分支机构,使用同一规则和仲裁院名单。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1958年11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9年1月成立并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专门受理海事仲裁案件。1988年改名为现在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关于海上船舶之间的救助报酬、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的租赁和代理业务、海上运输和保险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案件和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

16、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性质都属于民间性质,是我国常设的对外经贸仲裁机构。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 中国一向提倡并鼓励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早在1956年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便已宣告成立。 近年来,我国不断制订修改和完善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划(198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 年通过)、,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 年通过)等。 40多年来,该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坚持根据事实、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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