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学课件作者答百洋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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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商事组织是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一切国际商事法律关系都是通过商事主体来建立及完成的,不同的国际商事组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其他商事主体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本章将系统地阐述不同商事组织的特点、设立、功能及内外部关系。 一、商事主体与商事组织 所谓商事主体就是从事商事活动、发生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在现代大生产和企业产生之前,商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如发生借贷关系的刘某与张某就是商事主体。 随着商品

2、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主要采取了各类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兼营电脑配件的某合伙企业(买方)同某有限公司(卖方)就是商事组织。商事主体的类型更丰富,由自然人发展到了商事组织。,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下一页,返回,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世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包括三种:独资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这是依据投资者和商事组织的财产责任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等进行划分的。独资制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出资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和指挥权。合伙制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

3、业形式,但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大都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不是很大。公司制企业是企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制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上一页,返回,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 独资企业的概念 独资企业是指一个投资主体单独出资设立、自己经营管理、自担风险、独享收益,以出资者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或商事组织。为规范此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4、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 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1. 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其具体含义包括:(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它社会组织或者国家;(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下一页,返回,非中国公民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3)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

5、)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而不能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定行业(银行、证券等)的从业人员。 2.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在该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实际出资和以企业名义取得的一切收益。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

6、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用于清偿。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 4. 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受投资者资格所限,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关系国计民生及公众利益亦较少,因此,国家无多大必要对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等进行干预,因而来自这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少,从而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简单、灵活的特点。 5.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完全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因而在民法上,将其与作为单一投资人的自然人视为同一主体;但是,在商法上,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依法

7、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因而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也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二、独资企业与相关主体概念的关系 独资企业有别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一种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经济单位,没有内部的投资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因而称不上企业;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中,个体户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独资企业领取的则是企业营业执照。 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一种法律分类,同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含义也不一样。私营企业是所有制的分类,其财产不姓“公”而姓“私”;在法律分类上私营企业既可以是独资的,也可以是合

8、伙的,甚至可以是公司制企业。 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各国均比较宽泛,任意性的规范较多,许多情况下是依商事惯例行事。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规范、调整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下面对独资企业法有关内容的阐述,主要以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依据。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 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一方面,独资企业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两个及其以上的投资者当然不能认定为“独资”,而应当认定为合伙或公司等“合资”形式。另一方面,投资者不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政府,而只能是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

9、业应有独立于投资人的名称,从而使该经营实体特定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营业相适应,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实践中一般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厂”、“店”和“中心”等。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符合我国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关于商业名称的相关要求,如名称结构的要求、单一性、不混同、非属禁用名称,等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各国对设立独资企业的资本额一般不加以法律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讲,一元钱也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但是,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要求独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10、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若企业注册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势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当属违法经营。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二)设立程序 1. 提出设立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该申请书应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企业经营范围等事项;(2)投资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籍证等;(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房屋及土地的租赁合同等。另外,委托代理人

11、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

12、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四、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和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由投资者个人完全支配,可以依法转让、赠与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管理层级不多,一般由投资者(老板)个人直接管理企业的事务。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投资人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但要同委托人或受聘人签订书面

13、合同,明确委托的内容和授予的权力。受托人或受聘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要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受托人或受聘人超越授权以企业或投资人的名义发生对外关系时,相对人如果不知道越权的情况,则受托人或受聘人的行为是有效的,投资人应当对这一行为承担责任。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是: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由于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且实行无限责任制,因此不能由

14、于依法破产的原因而终止。 独资企业解散时,应由投资人进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主张的,该责任消失。 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的税款;其他债务。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期间,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15、,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上一页,返回,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契约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 当一个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设

16、立并经营时,则称作合伙企业。我国于1997年2月23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共9章78条,于同年8月1日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下一页,返回,因此,我们可将合伙企业定义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1.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即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人,故而称其为“合伙人”;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 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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