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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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颁布日期】1992年09月09日【实施日期】1992年09月09日【时效性】有效 (年月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第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

2、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人。第八

3、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

4、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三章 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5、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和。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四章 建筑防火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由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第十七条

6、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米,一般通道不小于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

7、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平方米,堆高不宜超过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迅畅通。第五章 电源管理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

8、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没,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

9、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第二十九条

10、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第六章 火源管理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

11、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为宜。车间内的暧气包、管、片等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

12、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第二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第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

13、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

14、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第八章 奖 惩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

15、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同的学习内容,预习作业也有差异。概念型内容可采用阅读理解的方法进行预习,计算型的内容可采用尝试练习的方法进行预习,空间图形内容可采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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