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及相关问题xjvyu(同名30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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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星海部(十佳营业部) 园区湖东邻里中心营业部 24小时报名热线:4001-1212-00 http:/ http:/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 收集 内容摘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大法。今天,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它的颁布和实施,对维护我国妇女参政议政、劳动就业、争取自由、平等以及消除家庭暴力等各方面已经并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尚面临着许多

2、问题,如妇女干部比例偏低,后备女干部不足;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增长缓慢;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等等。近年,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严重,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强奸、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从总体上看,妇女仍处弱势地位。就其原因,有社会经济和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不完善、缺乏操作性的原因;再有就是对妇女维权法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妇女自身缺乏保护意识的原因。当务之急,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尽快修改和完善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营造一个自由、平等的良好社会环境。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法 男女

3、平等 贞操权 家庭暴力 修改意见 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妇女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主要成员,生而就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男女平等是“天赋人权”理论的重要内涵。我国 13亿人口中,妇女约占一半,是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伟大力量。我国是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世界会议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历来十分重视妇女解放事业,关心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经过近六年的时间起草和反复修改,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4、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以法律全面确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大法。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保护妇女权益体系在我国确立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我国妇女解放运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的里程碑。 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 1、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框架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用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编纂体例,共九章五十四条,涵盖了妇女享有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使切实保护妇女的权益有法可依,且落到实处。与妇女

5、权益保障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譬如刑法第 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我国劳动法根据妇女的生理及身体特征对保障妇女劳动权利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6、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护。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2、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参与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华前瞻性战略的制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到2000年的十年中,妇女参政的比例不断地提高。 2000年全国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36;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城乡妇女从业人数从1

7、990年的2.88亿人增长到2000年的3.3亿人,约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46;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2000年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从1995年2000年,全国共扫除妇女青壮年文盲1340万人;妇女卫生保障状况得到改善。孕产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降低到2000年的53/10万,孕产妇女住院分娩率由1990年的51提高到2000年的75.98;妇女人身权利得到了保障。 从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十年来,泰和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3754件,其中妇女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件7361件,占受案总数的53.52%,而妇女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461

8、8件,占受案总数的33.58,且逐年呈上升趋势。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种犯罪活动受到严厉的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受到明显的遏制。这充分说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妇女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家庭等各方面的地位有明显的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同时,随着妇女维权的不断深入,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觉醒,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吹响了我国妇女维权的号角,它在推动我国妇女维权运动的发展和深入的过程中的作用无以替代,功不可没。 3、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妇女维权工作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妇女参政议

9、政程度仍然偏低。从总体上来看,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别是高级女干部、正职女干部比例低;有些地方基层女干部比例也很低;后备女干部不足;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增长缓慢,全国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仅为15.5%. 第二,妇女的劳动权益问题突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妇联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2000年末,城镇18岁到 49岁妇女在业率为72,比1990年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与男性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下岗再就业的仅为39,比男性低24.9个百分点。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1年8月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供求情况调查,有67的用人单位在进人

10、时有性别限制,有的甚至明文规定女性在受聘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许多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女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大多要结婚生子,势必要影响到工作,且认为妇女的工作能力不如男子,所以大多女大学生的毕业分配也就显得困难重重;一些私有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妇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而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差的国有企业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工资都难以发放,也就无力保障妇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三,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程度低。在贫困人口中,妇女的处境尤为艰难,贫困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妇女受教育程度低。全国未达标的近300个县,大多数是国家贫困县,文盲中女性占70。贫困地区女生的入学率明显低于男生,辍学率却高于男生。 第四,妇女的土

11、地承包权得不到根本保障。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人多地少,土地价值高的农村,或以耕作为主的贫困地区,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现象尤为严重。如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岳合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就是一例。岳合云是该市狮豹头乡塔岗村的村民,与非农户口的冯卫东结婚后,户口一直留在原村。1998年秋,塔岗村决定重新调整土地,并规定出嫁闺女不再分地,岳合云和其女冯林雪便成了无地户,两人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塔岗村分给两原告与同村村民同等亩数承包地。 第五,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全国各省市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有过半数是反映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如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

12、,男方在外地务工,女方在家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据统计这类家庭占33.3),这类案件,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状况,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使妇女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又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离婚后,不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中,因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探视权难以得到保障。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一些案件情节恶劣,受害妇女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 如今年5 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发生的一起家庭暴力事件。刘某心胸狭隘,他不许王某和别的男人说话,不许王某去跳舞,不许

13、王某在事业上比他强。王某只好事事都顺从刘某。即便如此,刘某稍有不满,就殴打王某,曾经打得王某右耳差点失聪。5月8日那天,就因王某和初恋情人吃了一顿饭,而被丈夫刘某砍了17刀。第六,强奸、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如厦门东龙公司总经理梁某在厕所安装摄像头,偷窥女性隐私;广州从化一钻石厂,因怀疑打工女青年偷窃钻石,强令80名打工妹脱光衣服搜身。 二、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不足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又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法在内容、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还要进一步完善。 综观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结

14、合我国依法治国和妇女权益的新形势,笔者认为,该法存在以下不足方面。 1、部分条款的内容没有必要明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确定的是妇女的一种道德修养和守法义务,但内容空洞,缺乏操作性。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目的在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制裁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是我国妇女的传统美德,属道德品质的范畴,如果以维权法条的形式加以明确,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同时也与妇女权益保障

15、法的立法初宗不相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章人身权部分,其中非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在我国民法和刑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这在刑法中已作相应的规定,第38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在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对此重复规定,无畏地增大篇幅,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删除第6条以及上述非妇女特有权利的相关内容。 2、执行主体不明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5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在此对妇女执行机构的名称未作具体的规定,虽然“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在具体的维权工作中,却存在一些弊端。一、各级政府没有设立专司妇女维权工作的机构,通常都是由各部门各司其职,且相互间职责划分不明确,缺少统一的管理机制,协调性差,并容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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