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镇家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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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代表会议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居(组)务代表的行为规范,在由居民代表会议具体负责实施,并接受居(组)务会议和居(组)务代表的监督。居(组)务代表必须自觉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是由居(组)务代表组成的,经居民会议授权代行居民会议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居民代表会

2、议对全体居民负责。 第四条涉及居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本社区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本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六)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统筹方案; (七)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八)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九)社区建设规划; (十)社区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居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听取和审议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原则上每年一次)

3、,并对社区、组干部及社区“两委”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十二)社区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十三)依法制定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 (十四)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五)审议和批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事项; (十六)社区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十七)有争议的本社区居民资格的认定; (十八)按照“居规民约”,讨论评议本社区先进、后进户(人); (十九)居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由居民代表会议召集人召集并

4、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组)务代表参加。社区支部书记负责监督居民代表会议议定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居委会主任列席。 (二)居(组)务代表平时应在所代表的社区和居民中广泛收集意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时,围绕议事内容,根据掌握的居民的意见,在会议中代表居民发表意见。 (三)议事内容须经到会居(组)务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居民代表会议未通过的事项,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居(组)务代表、召集人的选举和撤换 第七条居(组)务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本组户籍并居住在本组; (二)遵纪守法,拥护

5、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具有一定参事议事和决策能力,年富力强,能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组务代表采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推选产生。 居务代表采用以社区为单位召开全社区组务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推选产生。 召集人原则上在居(组)务代表中产生。采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推选产生13名。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应对居(组)务代表、召集人选举的情况进行记录,对当选的居(组)务代表、召集人登记造册

6、,并在居民小组公示,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公示中要对各居(组)务代表所代表的组、居民进行明确。 第十条居(组)务代表、召集人的任期原则上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因居(组)务代表、召集人中途辞职或被罢免而出现空缺时,应按原推选程序补齐。经半数以上所代表的群众提议并表决,可罢免组务代表;经半数以上的组务代表提议并表决,可罢免居务代表和居民代表会议召集人。 居(组)务代表、召集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第四章居(组)务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居(组)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7、章、“乡规民约”和居民代表会议章程,带头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居民,及时收集所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提交居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或向居委会反映。 (三)按时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在会议中代表居民发表意见,正确履行代表职责; (四)向所代表的群众宣传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居民代表会议结果,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并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五)主动化解所代表居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并向居委会反馈情况。 (六)积极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集体利益; (七)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和居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八)向所代表的群众报告居民

8、代表会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对涉及全体居(组)民利益的事项,行使讨论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与半数以上的居(组)务代表联名向召集人提出居民代表会议议题; (三)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小组组长)的工作,行使评议权; (四)对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 (五)经居民代表会议书面委托,居(组)务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并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居民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三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代表会议至少每

9、季度召开1次;有需要议定事项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居(组)务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第十四条居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居(组)务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五条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组)务代表参加才能举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参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13天,召集人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居(组)务代表;居(组)务代表应当及时、充分征求所代表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居民代表会议上代表居民发表意见。 (二)召集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议程,说明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

10、在居(组)务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归档保存并将形成的书面决议或决定报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居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将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向居民公布,并按时落实和执行。 第十七条居(组)务代表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同的学习内容,预习作业也有差异。概念型内容可采用阅读理解的方法进行预习,计算型的内容可采用尝试练习的方法进行预习,空间图形内容可采用实验操作的方法进行预习。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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