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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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三):其他来源:浙江税务网 发布时间:2014-07-142014年度转眼已经过半,这半年里有哪些财税热点问题是令人感到疑惑的,有哪些是方面是值得企业关心的。对此,笔者将这些财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编,共分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三个部分,本文为企业其他部分,希望对相关财税工作者有所助益。一、我公司在2009年通过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效期至2013年年底,因公司人员变动,2013年年底忘了提出复审申请,现在是否还可以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答:不可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非营利

2、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二、我公司向一家关联企业以无租的方式租用了一栋房子,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答:视情况而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如果该交易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国家总体税收

3、收入的减少,则应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三、我公司的一辆小汽车已经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清理,该小汽车的折旧已经提完,请问报废清理的损失是否需要向主管国税局申报?答:需要。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我公司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但是企业现在的经营情况已经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了,请问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答:不能。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

4、00817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五、请问我公司以外购的已税汽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外购原料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吗?答:可以抵扣。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

5、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六、请问我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从事的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吗?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免)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

6、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七、我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尚有几

7、张2013年的出口报关单信息不齐,出口退税截止期临近,请问应如何处理?答: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1号)第四条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

8、(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八、我单位2013年度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了一笔资产损失,请问是否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具体应如何申报?答:不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

9、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8号)规定,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11月08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执行。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你单位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

10、的资产损失,不再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可。九、我单位为出口企业,有一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向海关提出了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但在规定的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能完成修改,导致我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退(免)税,请问是否有什么补救措施?答: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

11、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第6点列举到了“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情形。因此,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十、请问目前国税机关是如何控制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的?答:针对普通发票:关于进一步加

12、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9号)第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和“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

13、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但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

14、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十一、我公司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另一家企业,不动产原值一千万,评估增值为一千五百万,取得了被投资企业一千五百万的股份,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此业务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1对改变所有权属的不动产按视同销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5、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2对取得的股份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不同的学习内容,预习作业也有差异。概念型内容可采用阅读理解的方法进行预习,计算型的内容可采用尝试练习的方法进行预习,空间图形内容可采用实验操作的方法进行预习。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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