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秋刑事诉讼法答案3.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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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3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1.立案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对于报案、控诉、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程序。2.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4.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5.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

2、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何为技术侦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是什么?答: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证据或者逮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对其行为和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的侦查活动。应当遵守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2.简述不起诉的种类及分

3、别适用的情形。答:(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H、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J、其他情形。(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3.简述立案的条件包括哪些?答: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

5、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三、案例分析题(第一题20分,第二题25分)某日上午,从甲地开往乙地的长途汽车行至途中,车上四名歹徒突然手持凶器抢劫 乘客财物。在抢劫中,有一乘客反抗,被一歹徒当场刺死,共抢走现金5万元。歹 徒抢劫后跳车逃走。司机将车开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即立案施行侦查,对 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因车上乘客共有38名,人数较多,而侦查人员人手少, 所以决定每名侦查人员对一名乘客,分别进行询问。在汇总询问结果进行案情分析对,发现每个乘客对犯罪嫌疑人的描述都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难以确定犯罪分子的体貌特证。于是该公安局召开乘客座谈会,在座谈会上,乘客们互相提醒、讨论,最

6、后形成统一认识,确定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据此,该公安局继续进下一步的侦查活动。请回答;该公安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做法是否正确?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答:不正确。询问证人、被害人要注意的事项有:1、由不少于两名侦查人员进行;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多名

7、证人、被害人需要询问时,分别进行询问时,其他人不得在场,并分别制作笔录。4、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在询问。6、讯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证词。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 货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 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 的父亲是老战友,关

8、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做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 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 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 申请。请回答;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答:1、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2、审判长武某无权同时也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的

9、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武某无此权限。同时还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长武某应上报院长决定。(注意:本案例在97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没有独立申请回避的权利的,但新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不同的学习内容,预习作业也有差异。概念型内容可采用阅读理解的方法进行预习,计算型的内容可采用尝试练习的方法进行预习,空间图形内容可采用实验操作的方法进行预习。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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