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硕宪法学押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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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法硕宪法学押题讲义一、宪法的形式特征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宪法首先是法同刑法、民法等法律一样是法的一个部门宪法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构成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其内容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主要的表现为宪法的特征。 1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政治过程的基础和形态、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及界限、公民的权利及范

2、围、基本国策等范畴。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明宪法规范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的规制和约束并主要与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直接联系。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第三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如国家结构形式、行政区划、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国家标志等制度。通过对上述方面的调整和规制宪法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2效力的最高性。总体而言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表现为宪法是其他一般法

3、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准则、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 而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 表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同宪法有所抵触该法律即为无效。我国宪法第 5 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章程普通法律则是将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目的是为了促成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和实现。在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的构建

4、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普通法律规范的有效与否及其存废都应以宪法规范为确定和取舍的依据。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3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首先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这表现在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 23或者 34以上的多数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议决。其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

5、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有特别的限制如有的国家规定由议会绝对多数提出有的国家规定由总统提出也有的国家规定达到法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出。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般国家还规定宪法修正案需要有更为严格的通过程序通常要求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者特定方式通过。最后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 这一特征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所决定的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但是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就不具备这个特点。 二、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

6、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 年的法国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

7、自由以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法是在争取和维护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1689 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 年法国的和公民权宣言都表明了人的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应以人为目的宪法与任何形式的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都格格不入。宪法不能无视和践踏不能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以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法的试金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

8、经济、文化权利。可以说“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民主的产物。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现出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从 1918 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所以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

9、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 宪法确认和保障广泛的人民权利实际上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

10、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只有依法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才能确认其在民主施政中各司其领域发挥作用。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及其权力界限就是对民主施政的保障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列宁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11、宪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引起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政权更迭或者政权性质的实质性变迁的情况下 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发生完全变化即发生宪法类型的更替。第二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范围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已经引起民主政治发生量变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做部分的调整、修正或者补充。第三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由于不同国家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三、宪法的基本原

12、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但这些形

13、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关键的区别在于对于“人民”概念的理解。 二基本原则是在 17、18 世纪首先由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社会秩序。因

14、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学说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一般认为资产阶级以的普遍性掩饰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确认了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 33 条。社会主义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的确认。而且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政府治

15、理形式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制定和实施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的滥用并最终实现对公民权

16、的保障。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并使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这一原则是 17、18 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1787 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宣言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正在日益受到挑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首创的。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将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还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四、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在内容上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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