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2507894 上传时间:2019-10-0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1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暑假实践报告临沂沂水(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1年大学生“调研山东”社会调查活动实践报告学 院 青 岛 滨 海 学 院 学 院 名 称 机 电 工 程 学 院 小 组 名 称 2011大学生“三下乡”调研沂水小组二 一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2011年大学生“调研山东”社会调查实践报告课题介绍 调研地点: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大梨行村 调研课题:农村宅基地的划分及建房问题 调研时间:2011年7月1222日 指导教师:刘俊明 团队成员:张琳鹏 李文玲选题背景及意义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深

2、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七大精神,全面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实践中成长成才,今年,我院继续响应省团委和校团委的号召,积极开展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我有幸成为机电工程学院“2011大学生三下乡调研沂水小组”的一员,于7月12日至7月22日期间去到临沂市沂水县,经历了一次有意义的、难忘的暑期“三下乡”之旅。自实行新农村建设以来,沂水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合村并点”是山东省响应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开展起来的一项重大举措。沂水县也积极响应,采取村庄合并、搬移、鼓励农民到城里买房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各界的反应不一,更有媒体称农

3、民在合村中遭遇“被城市化”。本次调查小组原定6人组成我们主要结合团队成员的实际居住地选择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作为调查地,通过走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农村宅基地划分及建房问题” 研究课题。通过走访农户、与村委会人员座谈的方式,了解农民心态,解读政府规划,分析“新农村建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取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建议,为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实施作出自己的贡献。调研活动行程7月12日我们来到沂水镇大梨行村拜访了村长,从他那里我们大体了解了本村的宅基地划分及新建住房的规定。总结如下:1、以前每户人家只要有达到20岁男性的就划一份宅基地与以建房,但两个女儿的只能领取一份,两者都要交一定的费用;现

4、在不再划分新的宅基地只允许在旧房上翻盖新房。2、耕地禁止盖房。3、鼓励到城里买房。7月13日我们就本村的基本地形环境及村里房屋布局做了调查。本村的基本地形环境及村里房屋布局有以下特点:1、本村地形很不平坦,西高东低,东面有条河流,然后是山地。西面住的基本都是比较新的住房主的年轻人,老年人基本住在东面地势低的地方。2、村里有一条主干道,以主干道为中心四周基本是比较新的住房,住的是年轻人。3、本村建房最大的特点是房屋大而院子很小,有的直接没有院子。4、河流东面本来应该是耕地的地方有部分房屋分布。7月1415日就宅基地基及建房问题走访了本村群众。走访过程中我们看到几家正在拆旧房建新房,我们向其询问了

5、盖房目的及盖房中存在的问题。他们都表示是为自己儿子将来取媳妇盖的,城里买房太贵。当我们问道:“盖的房子给儿子,那儿子结婚以后你们住哪啊?”他们的回答分以下情况:1、在孩子爷爷奶奶的老房子上盖个差不多的住;2、跟孩子一起住,我们住偏房;3、到时候再说吧。当我们再问道:直接在爷爷奶奶老房子上盖新房不是更好,他们则说:“老房子都在村里面,村里道路不太好,出入不方便。”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户的儿子仅仅13岁,当时感觉非常不理解,那位叔叔告诉我们:“现在不翻盖,说不定哪会儿就不让盖了,到时候买不起楼让孩子咋结婚啊?”对于现在农村宅基地的划分和建房的相关规定村民们也向我们讲述了他们一些不理解的地方并请

6、我们帮忙咨询。7月1617日我们对村民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主要包括:1、为什么不划分宅基地?2、自己家的田为什么不让盖房子?3、有没有法律规定建好的违建房,执法部门可以强拆?4、在农村旧屋翻盖需要什么手续啊?5、 “道路开口费”是怎么回事,是否一定要缴纳?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整理我们发现村民对的建房的相关规定了解很少。我们首先利用网络进行了相关查询并整理出相关答案。1、 为什么不划分宅基地?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一)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

7、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二)非本村村民;(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五)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使用农用地的;(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据我们调查了解绝大多数村民在

8、建房时不是没有宅基地而是为满足第三章宅基地审批中的第八条第一项:“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或者符合第九条不予批准中的第四项:“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以此我们认为只要达到一定的审批条件政府会根据相关法规划分宅基地的。但也有的村民是符合以上条款的那么为什么也反映的得不到新的宅基地呢?2、自己家的田为什么不让盖房子?具体条例如下:一、农村耕地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可以做为建筑用地使用。不可以自由买卖. 二、如果你需要利用耕地搞养殖业,必须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地手续后才可以进行一些简单的畜舍建筑。 三、如果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之

9、内,则不可能被批准作为建筑用地。 四、土地(包括耕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个人只是有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怎么可能自由买卖。在农村,耕地和其它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个人。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根据法律,除国家和农村经济组织(村、社)外的其它法人和自然人无权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对耕地改变用途是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和审批程序的。耕地变为建筑用地,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农民建自用房。包括住房和其它临时建筑。农民新建住房,原则上是能不占耕地尽量不占,能在其它地类选址的尽量不选在耕地上,确需占用耕地的,首先要村委会准许,国土部门批

10、准后可以占用部分耕地建房。但是如果要占的是基本农田,则即使村委会同意国土部门也不会批准。 农民新建自用房,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仍然为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是取得了这宗土地的使用权。国家禁止非农业人口到农村买地建房。 第二种是在耕地上建设商品房和其它非农业用建筑(含各种企事业法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第一个必须的程序是由国家依法征用这宗土地,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土地用途将由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会由农民使用变为归其它法人使用。 无论是征用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还是占用土地(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都是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也一般分30年、50年和70年,在我国,无论

11、什么土地都是不能买卖的,但是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有没有法律规定建好的违建房,执法部门可以强拆?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4、在农村旧屋翻盖需要什么手续啊?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农村村

12、民向本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和村民住宅用地呈批书;(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三)乡级人民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辖三区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设在各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5、 “道路开口费”是怎么回事,是否一定要缴纳? 关于道路开口费,征收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联合发文“鲁价费发20009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13、,增设平交道口需要缴纳下列费用: (1)建设占用公路用地费:100-200元,每平方米/每年; (2)新增设平交道口费,1500-3000元,每个/年。 另外,根据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鲁路路一2005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8条规定,占用期限15年以下的,在签订协议书时一次性收取赔(补)偿费,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签订协议书时,一次性收取赔(补)偿费的期限不低于15年,以后每5年收取一次。从以上资料中我们整理出了村民提出的但我们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1、有些人命名符合领取宅基地的标准,为什么也不给划呢?2、据我们了解一些翻盖新房的村民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为什么呢?3、为什么耕地里会有住房呢

14、?得到审批了吗?4、为什么村民院子那么小甚至没有院子?7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及我们自己整理的答案我们再次来到了本村村委会进行咨询。对于我们的疑问,本村村委会耐心的给出了详细的回答:1、有些人命名符合领取宅基地的标准,为什么也不给划呢?近年来,沂水县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迅猛,建设用地日益紧张的状况逐步凸现。而本村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较快,随着宅基地的划分土地日益减少,这完全不符合沂水县新农合村建设的基本步法,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停止划分宅基地,鼓励到结婚年龄的青年到城里买楼房。2、据我们了解一些翻盖新房的村民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为什么呢?对于建房手续,因为现在只允许在旧的地基上翻盖新房所以村民基本不用办

15、理手续。3、为什么耕地里会有住房呢?得到审批了吗?近些年建的都得到了审批,之前建在耕地上的住房由于在具体实施之前也就没有再强拆。4、为什么村民院子那么小甚至没有院子?本村人口一直很多,宅基地划分占用了很多地,所以之前划分的宅基地也很小,改完房子院子也就没那么大了。7月19日,我们带着自己整理的及从村委会得到的答案来到村民中乡村民讲解具体的政策法规。村民们非常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并对我们的解惑表示感谢。 7月20日,我们大题参观了沂水县,发现沂水县的城市化建设工作做得非常好,公路两边绿化带规划合理、美观,新建住宅区同样景致迷人非常适合居住,另外沂水真的沿街楼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向周边乡镇延续。 7月21日我们小组成员就本次活动的所见所闻所感作了具体的交流讨论。我们一直认为本次活动意义重大,不仅完成了活动初期指定的计划,还了解了现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成果,最重要的我们帮助村民解决了他们亟待了解的且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宅基地即将访问题,为他们以后的生活避免了一些列不必要的麻烦。7月22日就本次活动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