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cpa经济法~~学习资料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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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会计论坛http:/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期待你的加入注会备考必看资料http:/ 对于法律具有的这四个显著特征,只要我们理解记忆了,也就清楚了法律就是什么,具有什么职能了。所以,对于书本上相关的一些具体解释,我们不必过多理会。2、法律规范这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会后面的学习及法规条文的记忆是有所帮助的。其实,说得直白一些,所谓的法律规范实质上就是一条条具体条文的统称。在这里,我们要了解法律规范的分类,要晓得每一类下具体行文的模式、句式及逻辑条理。将这些内容搞清楚,对后面的学习会有相当大的帮助的。这部分内容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介绍,也比较容易理解,所以就不太多说了,大家可以自行浏览一下教材。3、法律

2、渊源和法系这部分内容是法律中的基础知识,但对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意义不大,所以我们只需要了解我国所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形式就可以了。1、法律体系类别职能特点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国家根本大法刑法规范刑事责任及处罚、保障社会安定所辖范围广泛;强制性突出行政法规调整人之间由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关系纵向法律民商法民法和商法的总称,规范民事行为及商业行为具备法律的四个基本特征经济法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社会法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解决社会纠纷活动和非纠纷活动5、法律关系前面我们了

3、解了法律的特征、规范和体系,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关系。这部分内容也可以说是重要内容,最关键我们要重点理解、分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其实说的简单些,主体和客体是参与到法律关系中的两方而已。主体,就是法律关系当中享有主要权利或是承担主要义务的一方,简而言之就是指的法律关系当中的参与人;客体,就是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一般是所涉及到的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对于法律关系当中,我们只要分清楚主体和客体,以及各自的构成条件也就可以了,其实也没有什么过难之处,关键在于理解。综上,就是我所说的第一块内容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我只把我认为重点的内容简单和大家共同回顾了一下。其实,法律方面的内容说简

4、单也简单,说不简单也不简单的。首先我们要掌握基础内容,明辨一件法律事实中的各方,以及各方之间所产生的连带关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裁决,也就达到我们所预期的目的了。第一章(二)第二节内容开始讲解的是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内容,也都是基础部分,但这里所讲到的法律制度也都是后面学习的基础,因此不容我们忽视的。下面我就简单把相关内容进行一下整理,这里我就不分课节来强调了。一、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有三个主要特征:意思表示为主。要注意,意思表示不仅是要有内在的想法,还要有其外在与内在想法相一致的行动,没有相应行动时构不成意思表示的。对于所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为其目的的。也就

5、是给这一行为进行定性,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2、分类看是单方面意思表示,还是多方意思表示一直而发生的法律行为。如果是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发生,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否则,符合另一种情况,就属于多方法律行为。根据是否涉及到赔偿而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根据是否要采取特定程序才可成立,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和客体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三个要素,满足这三个条件行为成立,很简单的。但是,也还要注意,特殊的法律行为还要具备出前面所说的三个要素外,还要具备特殊的事实要素,方可成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建立在成立的基础之上的

6、,当法律行为成立了才会有权利谈是否生效。对于法律行为生效,一定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成立。(1)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这里我们要清楚,在法律范畴之内,行为能力主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的行为能力主体在法律上是具备不同的行为承担能力、履行不同的义务的,超越各自的能力范围,法律行为是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真实。这个理解简单,这就好比A和B两个人进行交往,A对自身情况介绍为虚构,那么B发现之后就会与A断绝交往。法律上也一样的,一方以弄虚作假致使一项法律行为有效,当另外一方清楚情况之后,则有权利申请判定该行为无效。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7、。这点很简单的,简单说就是不违法,所做行为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2)形式要件这里主要是讲,在法律中关于意思表示的形式,哪些形式是法律所承认的,哪些是法律所不认可的。法律所承认的自然会受到法律所保护,这就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4、无效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我认为与有效民事行为相对来看比较好。法律行为,就那三点要素,符合了就是有效的,但凡有一点不符合的就是无效民事行为了。对于教材上所介绍的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我们了解一下即可,其实都是以法律行为的几点特征为基础出发,在某些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而被视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实质上也是很简单的。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可变更、可

8、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最主要是了解与无效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能够准确分清两者。因此,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我觉得对将两者进行对比来进行学习会有助于理解记忆的。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我们也应当以法律行为的特征为基础,同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对应学习比较好些的。无效民事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严重违背了法律行为的几个特征,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可看为是相对比较严重违背。所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距离的,同样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程度上有差异,故而法律对两种行为的管理规定是不同的。当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撤销之后,那么就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等同

9、。6、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实也不难,我们要清楚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首先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然后对这个合法法法律效力附加以限制条件或效力发生的时间期限,那么就是我们所说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了。但是,我们应当注意,有两种情况下的行为是不能附之以条件和期限的:(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注】:通过上面的两个条件,我们就不难知道,其实这个“条件”也是有规定的,并不是随意而定的。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而且要合理。附期限也是如此,需要尊重事实,不得偏离事实,并且要合情合理。第一章(三)二、代理制度1、什么是代理其实说到代理

10、这个概念,大家丝毫都不陌生的,而且我们平时也都经常接触到的。其实代理很容易理解的,就好比我们日常生活中,中午吃饭的时候,同事感觉有点累不想动,拜托你捎带点儿食物回来。本应发生在同事与商家之间的行为,中间却增加了你的参与,由你去代替同事去实现与商家之间的买卖行为。那么无可非议,你就是代理人,你的同事理所当然就是被代理人,而商家则就是相对人。代理就是三方关系,一方代替另一方向第三方行使权利。2、代理的特征对于代理行为的特征也很容易掌握的,首先我们应当知道代理行为是一项民事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是可以代理的。其次,代理行为由三方行为人参与共同实现意思表示,完成行为活动。最后一点,代理人所为的民

11、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而当然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由权利机关专门指定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行为。4、代理权关于代理权,只要清楚是一种资格、是代理行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可以了,没有这种资格通常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都是无效的,当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之后,之前的代理行为就由不合法变得合理合法了。于此,大家学习过程中还需要详细掌握滥用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这里就不多说了。三、诉讼时效制度1、概念诉讼时效,不言而喻,是一个时间长度概念,即国家强制保

12、护的一个时间期限。在此期间之内,如果权力人不行使其请求权,那么等于自动放弃该权力。2、特点(1)前提是权利不行使的状态客观存在,并且这一状态存了一定的时间;(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3)具有强制性。3、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说到根本,还是以保护时间的长度为划分依据的:诉讼时效 = 2年,普通诉讼时效(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都为2年,其它几种可以说是特例的)诉讼时效 2年,短期诉讼时效以下几种情况是需要使用短期诉讼时效的:(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所寄存财物丢失或毁损的20 诉讼时效 2年,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 20年,这是

13、最长的诉讼时效了,与其它诉讼时效不同的是:最长的诉讼时效20年是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0年诉讼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合中断、中止等。四、民事诉讼与仲裁不同的学习内容,预习作业也有差异。概念型内容可采用阅读理解的方法进行预习,计算型的内容可采用尝试练习的方法进行预习,空间图形内容可采用实验操作的方法进行预习。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学会计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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