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充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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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2、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3、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4、民事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5、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

2、为。6、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7、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其实施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8、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其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9、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10、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1、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12、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3、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1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收现实和紧急的损

3、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15、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的收益。16、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7、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18、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19、特殊普通合伙:指以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20、有限合伙: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名称中须标明有限合伙。21、财团法人: 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22、诺

4、成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机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24、要式法律行为: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2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26、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27、欺诈: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28、胁迫:只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曹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强制的行为。29、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

5、本意接受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30、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的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31、显失公平:指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富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3、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34、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

6、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35、表见代理: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者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36、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37、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是指以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8、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3

7、9、除斥期间: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在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抽象概括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对具体制度、规则体系的统领 平等原则-基础;意思自治原则-核心; 公平原则-意思自治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意思自治的边界2、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1.合同法中的运用:a.等价有偿原则。b.情事变更原则。C.显失公平制度。2.物权法中的运用:a.在添附制度中的运用。b.在相邻关系中的运用。3.

8、侵权法中的运用:a.公平责任原则。b.损害赔偿。c.损益相抵。3、简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含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功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4、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其实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2功能: (1)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2)填补法律漏洞; (3)衡

9、平的功能,即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5、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6、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

10、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3.(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7、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1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及其财产关系;宣告死亡则旨在结束失踪人参与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因失踪人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确定的问题。2保护对象侧重点不同 。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宣告程序不同(宣告条件、公告期间)。4撤销后果不同,宣告死亡的撤销具有溯及力;宣告失踪则无此效力。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8、简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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