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公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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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某某公司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指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到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分公司、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三条 子公司应当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

3、行,并须经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五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相关支持文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 第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 公司按章程或协议向分公司、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

4、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2、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3、公司推荐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分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二条 公司派往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1、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义务,承担董

5、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2、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6、保证分公司、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7、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高管人员薪酬等,需报公司核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分公司、子公

6、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之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五条 分公司、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对公司承担以下基本财务责任: 1、对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贡献责任: 确保按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利润目标; 确保每年的现金流增加,现金流包括税后净利润、提取折旧费等; 确保股份公司投资回报,按期上交利润或分红等。 2、确保应收款回收和存货变现,避免坏帐和毁损,规避经营风险的责任。 第二条 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机构和人

7、员设置 1、须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受总经理直接领导。其财务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方案,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2、须建立完整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的分离; 3、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委派,并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财务部的双重考核; 4、财会人员必须具有基本财务会计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经考核后方可上岗,并且与本单位经营者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条 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行使下列职权: 1、参与分、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分、子公司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2、了解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合同签订情况,控制重大经营合同的履行风

8、险; 3、组织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调阅、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档资料,行使财务会计的监督权; 4、督促防止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防止可能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行为; 5、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高层领导及时汇报。 第五条 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备案; 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在权限范围内

9、对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六条 分公司、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引解释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和资金管理等,拟定适应分、子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年度预算并按时上报,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子

10、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报表。 第十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借款。如确有需要,必须按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

11、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或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 第二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项目效益分析,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根据投资额度大小,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 1、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需要向公司提交项目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总投资超过70万元(含)且不足200万元,分公司需经公司经营层

12、同意、子公司需经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70万元,需经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对获得公司批准的项目,分公司、子公司应至少每季度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及效益情况。 第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投资前,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规范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的总经理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二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

1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分公司、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1、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重大行政处罚; 8、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

14、影响的信息; 9、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一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审计部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对各分、子公司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以便对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作为对分、子公司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等。 第三条 建立对分、子公司的巡检制度,每半年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财务、人事、办公室等相关部

15、门对分、子公司的财务、人事、重大合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的,应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安排的或接受公司领导指示所进行的各项专项审计。 第六条 分公司、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接受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门完成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分公司、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从销售收入、净利润、销售数量等方面对子公司下达目标,年底根据完成情况由分公司、子公司兑现奖惩。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公司,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降职、降薪、调离等处罚。 第三条 分公司、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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