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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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二(二 O 一一届)一一届)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教 务 处 制 2011 年 5 月 12 日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目录 摘要摘要.1 关键词关键词.1 ABSTRACTABSTRACT.2 KEYKEY WORDSWORDS2 前言前言.3 一、一、现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3 (一)补偿标准过低.3 (二)征地补偿的范围太狭窄.4 (三)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科学4 (四)补偿标准的制定程序不合理5 (五)征地补偿标

2、准问题产生的根源.6 二、二、关于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研究现状.6 (一)针对补偿标准低.6 (二)针对测算方法不合理.7 (三)针对征地补偿的范围太狭窄.7 (四)针对补偿标准制定程序不科学.8 三、三、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对策.8 (一)以市场为导向,科学测算补偿标准.8 (二)保障失地农民就业,完善社保体系.9 (三)细化补偿项目,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10 (四)完善补偿标准制定程序,提升公众参与.10 结语结语11 致致 谢谢12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3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1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摘要摘要 我国现行的农村

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立法及其实施上都存在大量的问题,严重阻碍 着农村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在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现存问题详细论述的基础上, 以市场为导向,结合现实因素,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 以市场为导向,科学测算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就业,完善社保体系;细化补偿项目,扩大征 地补偿范围;完善补偿标准制定程序,提升公众参与。 关键词关键词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公众参与 2 Rural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Problems and Legal Measures Abstract : There are a

4、lot of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rnpensation standard , And the harmony running of the land expropriation is affected seriouslyThe article gives out a detail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of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and

5、Market-oriented with the practical factors for Chinas rural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the reasonable recommendations,include: market-oriented, scientific calculation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s; protect peasants employment and improv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detailed compensation items

6、, expanding the scope of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improved compensation standards development process to enhance public participa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standards;Compensation range;Public Participation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3 前言前言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 有土

7、地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补偿时的依据。它直接决定了农民能够得到的补 偿的多少,对农民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和深远的的意义。而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却存在 着很大的问题,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因此产生的结果是在征地过程中的暴力 事件频发,主要表现为农民与政府,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除了频繁的流血事件外,甚至还 时常上演有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而自焚的悲剧,这种现象已经影响到了全社会的稳定。可见, 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已是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的剖析,以及参考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并对他们的观点进行分析归纳,提出可

8、行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在立法层面上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 一、一、现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现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一)(一)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标准过低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

9、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 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 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1。最高年产值的三十倍,看上去数字挺大, 但是要知道,农村土地主要是用来种植农作物的,更确切的说是种植粮食作物,而大家都知道, 粮食的价格再高也不会高到哪里。就算能够给足三十年,补偿的数字也低的可怜,更何况现实情 况下很少能拿到三十倍补偿,在生活成本不断上升的当今社会,这点补偿费真可谓是杯水车薪, 根本无法有效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 再来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看着名字大家也应该知道什么意思,就是指 1张兴斌,齐恩平征地补偿标

10、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07) 4 国家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 济补偿。对其的补偿应该不会超过土地一年产值。还有地上附着物,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地上 附着物补偿,其实就是对土地建筑改良物的补偿,现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难以有 效保障被拆迁农民“居者有其屋”1。可见,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是微不足道。 综上,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国法律上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相当低的,而要知 道,现在土地的价格飞速增长。政府以如此低的补偿费用从农民手中得到土地,然后以高价转卖, 赚取高额差价,其实质上是对农民

11、利益的一种变相剥削。 (二)(二)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合理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合理 1补偿的依据不合理 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 有用途给予补偿。根据该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是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而农村土地的主要 用途自然是种植农作物(主要是粮食作物) 。那么这样的规定必然造成征地过程中的土地价格的 “剪刀差” ,作为农业用途且又没有实际处分权的集体土地,不能与其今后用途挂钩,是永远不可 能真正体现出它的价值的。 2以 “产值”确定补偿标准,并不能真正反映土地的价值 3。首先, “产值法”具有很大的 不确定性,举个例子,如前三年遭受了自然灾害,则根据其测

12、算出的平均年产值必然会受到很大 的影响,如果仍然按照这一标准计算补偿费用,那么对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其次,在城镇化加 速发展的今天,不同地段和不同用途的土地地价相差也很大,而以“土地平均产值”这种“一刀 切”的方法来计算补偿费并不能有效反映出土地价值的这种差异。最后采用“产值法”进行补偿, 并没有充分考虑未来经济发展使农产品价格上升的预期。 3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不科学。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 资料并依靠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每一个需 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而事

13、实上安置补助费跟土地产值并不相关,可以说是毫无关系。以土地产值来确定安置补助费根本没 有法理上的依据,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安置费不能起到有效安置失地农民, 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连他们的生存也会受到挑战。 1李集合,彭立峰土地征收:公平补偿离我们有多远? J河北法学.2008.26(09) 2张兴斌,齐恩平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07) 3王天奇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6)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5 (三)征地补偿的范围太狭窄 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

14、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物权法第 42 条第 2 款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 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可见,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只包 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其补偿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而且 只有直接补偿 1。这种补偿制度并未充分考虑土地征收所带来的间接损失,如土地被征收必然会 影响残余土地的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合理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的利用效率降 低,或者不能为以前那么利用,或者降低以前利用的

15、效能。对因为这种残余地给其所有人和使用 人造成的间接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实属应当 2。 除此之外,对于直接补偿来说,也存在问题,如对于土地附着物(主要是指房屋)如何补偿, 法律上对此并没有具体完善的规定。要知道,房屋对于农民来说是必要的生存资料,而法律上对 这个问题却不能作出能够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利益的规定,这是十分不合理的,也是不能够让人 理解的。 (四)补偿标准制定程序不科学 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主体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机关,包括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的相关部委,他们颁布的通常是具有是全国性指导意义法律 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另一

16、类是地方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除此之外,还包括经过特别授权的地级市、县等地区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可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说,他们才是征地补偿标准的直接制定者。从这两类主体在 征地补偿标准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不难看出,与征地农民利益联系相对密切的是地方人大及政 府。而在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具体补偿标准制定的影响力又远远超过地方人大。所以可以说 地方政府才是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主导者。而现实情况是,政府除了扮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 者的同时,还担当了土地的征收方(即补偿者) ,对于商业性用地,地方政府甚至还是土地的出卖 方。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者,又是土地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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