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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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能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搞好单位工作效能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及内设科室的职责和每个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工作标准,让每个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已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2、按照岗位责任实行挂牌上岗,公开自己的身份,确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领导的安排;3、积极搞好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密切协作,维护集体利益,争优创先,加强行风建设。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解决。1、属于首问责

2、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办理。能够立即办理的,要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应当耐心说明情况;2、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科室,帮助指引或落实承办部门;3、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 言敷衍搪塞以及简单 生硬地对当事人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三、服务承诺制以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从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为标准,向社会公开。1、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优质服务,诚信办事,诚实

3、为人;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想为群众所想,急为群众所急;3、工作职责公开、备案事项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四、一次性告知制1、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首次办事申请,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2、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办的全部手续、材料和办事程序。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3、单位各科室要规范和健全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并制作一次性告知单等书面材料,除简单事项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外,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五、否定报备制工作人员在办理事

4、宜过程中,对所办事项给予否定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理由逐级报备上级领导。1、工作人员对不予办理的事项,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后,当事人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备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在当即填写否决事项报备表后,由科长报副主任审核,最后由主任签署;2、工作人员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送主任审批,不得擅自否定不办;3、副主任、主任应及时审核承办人员报送的否决事项报备表,并明确提出审定意见,承办人员接到主任审定意见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六、限时办结制所有办理事项必须限时办结,单位内部的政务运行,必须规定完成时限。1、凡属本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在手续

5、齐全的情况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2、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须报经领导批准,并向当事人说明缘由;3、确定办结时间的原则为:当场能办的事当场办,当天能办的事当天办完,一次能办的事一次办结。七、效能考核制1、考核内容:(1)履行法定职责,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2)勤政廉政、务实高效、团结协助情况;(3)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4)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2、考核方法考核工作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八、失职追究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有关规定,不履

6、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视情节追究其责任。1、失职责任追究种类:(1)打招呼、谈话、告诫;(2)通报批评;(3)扣发考勤奖、岗位津贴或年终奖;(4)停止职务,待岗。2、追究失职责任的种类,根据失职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行为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3、追究范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谁失职追究谁” 的原则,追究其工作责任:(1)对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2)不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下的;(3)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4)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的;(5)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6)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收受钱 物的;(7)纪律松弛,不遵守单位管理制度,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被曝光的;(8)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9)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10)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以及影响行政效率的其他行为。4、追究程序:1、经调查,应该追究失职行为人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本办办公会议决定处理;2、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失职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主管局申请复查;3、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追究失职责任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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