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及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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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税 税法及实施条例 解读,环保税出台 的背景及意义,环保税主要税制要素解析,征收管理,目录,国外现状,第一讲 环保税法的出台背景及意义,环境污染是全球性问题,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世界各国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措施来治理污染。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一)庇古理论,(二)污染者付费原则,二,环保税的理论依据,(一)庇古理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提出,要对生产经营者(排污者)根据其造成的污染程度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

2、异。也就是让环境成本进入产品的成本,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二)污染者付费原则,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消减污染措施的费用,这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治理的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高,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性。,征收环保税是国际通行做法,OECD国家是最早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开征环境税的,制度体系较为成熟和完善。,有的国家是按污染物排放量定额征收;

3、 有的国家和地区对污水中的不同污染因子按污染物含量征税。,我国税制中没有直接针对环境污染的税种,在环境税收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初步构建了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费和财产保有等多个环节,进行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税收调控机制。具体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但在污染排放环节尚没有设置独立的税种。,五,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为费改税奠定了基础,(一)1979年,我国发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距今快40年。 (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三)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

4、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缴费) (四)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替代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条例的突出转变:一是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二是由单因子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收费。 (五)2014年9月,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六)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三次修订,是史上最严环保法。 2016年全国

5、排污费征收205亿元。,我国开征环保税是大势所趋,(一)环境压力加大。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需要综合治理。 (二)人民诉求强烈。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 (三)中央态度坚决。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成为我国基本国策。 (四)收费刚性不足。需要以收税代替。 2007年11月,财政部、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 2010年就环境保护税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 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报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请示。 2015年6月,环境保护税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

6、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税开征的意义,(一)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 (二)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四)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国外现状,第二讲 环保税主要税制要素解析,立法目的,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税法第一条简明扼要地阐明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 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领会: 一是征税的直接目的不

7、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减少和禁止排污行为。去年,全国排污费收入205亿元,费改税后,全国环保税收入大概在300亿左右。对于年税收收入将近13万亿元的中国财政来说,其财政意义不大。 二是排污者要通过缴税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成本(代价)。谁排污,谁缴税。全国纳税户7000万,环保税纳税户28万,甘肃4500多户,嘉峪关市共有97户。,延伸解读,纳 税 人,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延伸解读,纳 税 人,1、对排污费缴费人和环保税纳税人在制度上做了

8、合理衔接,保持了一致。 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税法对于纳税人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纳税人是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延伸解读,纳 税 人,2、“不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 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而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不是环保税的纳税人。 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

9、置固体废物的。 这两种情况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其他排污行为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延伸解读,纳 税 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条例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提供公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场所。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10、不属于前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规定的范围。 条例第五条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解释是: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厂站或者设施。,(二)关于纳税人的四种特殊情形,延伸解读,纳 税 人,(1)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不超标免征,超标征税。 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是事实上的排污大户。但考虑到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实际亏损由各级财政以多种方式予以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

11、环境保护税。 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则征,目的就在于倒逼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改进工艺水平和处理技术,减少污染排放、达标排放。,延伸解读,纳 税 人,(2)其他污水处理场所为什么不免税? 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经营性质不同。这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所以不适用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 (3)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认定。 由于涉及征税与免税界限问题,因此,是不是属于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

12、价文件等进行认定。 (4)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如何掌握? 税法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目前,地方排放标准都严于国家标准,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地方排放标准实质上就是是否超标排放的衡量标准。,延伸解读,纳 税 人,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税法附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中规定: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

13、指同时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排污口的规模化养殖场。,延伸解读,纳 税 人,(1)环境保护税法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规模化的养殖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规模化养殖征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一: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要同时达到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的标准。税法附表的标准是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执行。 条件二:必须有排污口。如果没有排污口,则不征。 (3)牧区放牧养殖不征税。 考虑到畜禽

14、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不适用于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而且目前的排污费也未对牧区放牧征收,为了费改税相关制度的衔接,所以,牧区放牧养殖不属于税法所称的规模化养殖,对其不征环境保护税。,延伸解读,纳 税 人,4、海洋工程纳税人 从事海洋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是属于特殊情形的环保税纳税人。,(1)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这一点与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规定相同。符合标准不征税,不符合标准征税。 (2)关于贮存和处置的解释。 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实质上是暂时存放; 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

15、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目前处置的主要方式是焚烧和填埋。,延伸 解读,3、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第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16、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这四类污染物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据悉,目前我国排污费收入构成中,大气污染物约占84%;水污染物占7%;噪声占9%;固废占比不足0.3%。 (一)大气污染物(44) 税法附表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列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44种。 (二)水污染物(10+51+4) 税法附表中列举了65种应税污染物。 1、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10种;第二类水污染物51种; 2、其他水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4种。 (三)固体废物 (6+N) 税法第三条列举的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固体废物。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他固体废物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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