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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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 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对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及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一项免费医疗和预防疾病的医疗保健制度。3. 从业资格: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4. 待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要求继续维持或变更而发生的争议。5. 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6. 仿城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仿城

2、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是指参照“城保”制度的做法,为农民工设计的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做法是: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缴纳 19%,农民工本人缴纳 7%至8%;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也记入个人账户,最终实现个人账户 11%的比率;当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7.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8.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

3、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9. 费用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指的是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当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获得医疗服务后,保险机构向服务提供方支付费用的行为,简称费用支付。10. 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立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11. 工伤:“工伤”是职业伤害的总称,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12.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由于意外事故而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3.

4、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有效治疗并停工羁绊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14. 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5. 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16. 工作

5、时间: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17. 供款基准制:供款基准制,是指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供款量,一般都将个人所缴费用建立个人账户,缴费越多,领取养老金的水平越高,因此其养老金的领取额和他本人原先的工资高低不完全相关。18.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19.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20. 集

6、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21. 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22. 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团体在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事项上而产生的争议。23. 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

7、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群体诉讼。24. 既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而发生的争议。25. 加班: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发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26. 加点: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27. 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8、。28.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29. 经济状况调查制度:经济状况调查制度,是指提按照国际惯例,社会救助的申请者首先要经过“经济情况调查”的法定工作程序,只有其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低于规定的“贫困线” ,才有资格得到社会求助的一种调查制度。30. 竞业禁止: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展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最长为解除或

9、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31. 就业: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力年龄条件的人,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32. 就业服务:是政府专职劳动管理部门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项帮助和服务工作的总和。33. 就业管理:是国家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目的是实现国家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劳动市场机制形成和确保其正常发挥功能。34. 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人员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35.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减轻繁重

10、体力劳动以及预防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36. 劳动保护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享有安全卫生的条件,生命和身体免受有毒有害或危险因素的威胁。37. 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后,有权定期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等形式的报酬。38.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39. 劳动法:直接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40.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

11、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 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 劳动执法的规范化。41.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42.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43. 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

12、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44. 劳动关系: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5.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使过去的那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人

13、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6.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47. 劳动合同的生效: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合同的内容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48. 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9. 劳动基准法。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

14、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50. 劳动监察: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的授权,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51.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5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53. 劳动卫生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

15、有害气体、物质的危害,避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4.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55.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对这部分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56. 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

16、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57. 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 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8. 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59.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60.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61.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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