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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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工开挖基坑(槽)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一般构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沟人工挖土施工。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02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JGJ120 建筑基坑支护规程1.3 术

2、语1.3.1 人工挖土采取人力利用铲、锹、镐等工具对基坑(槽)及管沟土方进行挖除。1.3.2 坡度土方边坡的高宽之比值。1.3.3 建筑基坑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1.3.4 基坑(槽)侧壁构成建筑基坑围体某一侧面。1.4 施工准备1.4.1 技术准备1.4.1.1 熟悉图纸,了解地质勘探报告中的工程地质概况,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环保、文明施工交底。1.4.1.2 根据给定的永久性坐标、水准点,按建筑物总平面和建筑红线要求,引测到现场。在建筑物周围设置测量控制基线、轴线和水平基准点,做好轴线控制的测量和校核。1.4.2

3、物资准备1.4.2.1 定位用的木桩、龙门板,小线或20铅丝等。1.4.2.2 基坑(槽)作简单支护时,支护用材料。1.4.2.3 雨期施工应准备护坡用材料(如塑料布、钢丝网、水泥等)。1.4.2.4 冬期施工应准备基底保温覆盖材料。 1.4.3 施工设施准备1.4.3.1 施工机械翻斗车、运土车辆、水泵等。1.4.3.2 主要工具用具尖头、平头铁锹、铁镐、撬棍、手推车等。1.4.3.3 监测装置全站仪、水准仪、钢尺、坡度尺、轻型触探仪等。1.4.4 作业条件准备1.4.4.1 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1

4、.4.4.2 建(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应经检验合格,并办完验收手续。1.4.4.3 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1.4.4.4 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1.4.4.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在开挖前一周将水位降低至基底标高500mm以下。1.5 施工工艺1.5.1 施工工艺流程本工艺流程见图1-1。1.5.2 操作要求1.5.2.1 测量放线a)基坑、基槽尺寸应满足结构和施工要求。一般基底尺寸应比基础模板设计尺寸增宽0.5m1m。当基底为

5、渗水土质,槽底尺寸应根据排水要求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当不设模板时,可按基础尺寸和施工操作工作面、最小回填工作宽度要求确定基底开挖尺寸。b)当土质为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无地下水时,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可不放坡,采取直立开挖不加支护,但挖方深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c)超过表1-1规定的深度,开挖深度在5m以内时,应根据表1-1基坑(槽)和管沟不加支撑时的容许深度(m)项次土 的 种 类容许深度12345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土(充填物为砂土)硬塑、可塑的粉质黏土及粉土硬塑、可塑的黏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性土)坚硬的黏土硬塑、可塑的黄土1.001.251.502

6、.002.50图1-1 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流程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进行放坡,以保证不坍塌。其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可按表1-2采用。1.5.2.2 坡顶截水沟和临时排水系统、地下水位高时人工降水a)基槽开挖应在基坑(槽)四侧或两侧围以土堤或截水沟,安装接通临时排水管道,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 b)地下水位高时采用人工降水,将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进行。1.5.2.3 土方开挖表1-2临时性挖方边坡值土的类别边坡值(高宽)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11.2511.50一般性黏土硬10.7511.00硬、塑11.0011.25软11.50或更缓碎石类土充填坚硬、硬塑黏性土10.50

7、11.00充填砂土11.0011.50注: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a)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不得超挖”的原则。b) 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沿灰线里边切出基槽的轮廓线。c)开挖浅条形基础一般黏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0mm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

8、出土,然后逐步挖掘。d) 开挖浅管沟与浅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基槽侧壁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500mm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e)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基坑侧壁中间留出宽度800mm左右的倒土台。f)开挖大面积浅基坑时,沿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g)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1.5.2.4 明沟降、排水a)在地

9、下水位以下挖土,当基坑开挖深度不很大,基坑涌水量不大时,可采取明沟、集水井方法排水。即在基坑(槽)四周或两侧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使基坑渗出的地下水通过排水明沟汇集于集水井内,然后用水泵将其排出基坑外。b)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1.5.2.5 修整边坡a)边坡应随挖随修整,每3m左右修一次坡至设计标高,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b)在开挖坑(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基坑侧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坑(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坑(槽)边缘1.0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1.5.2.

10、6 清底在挖至坑槽底设计标高500m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0mm水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0mm处每隔2m3m,在基槽侧壁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0m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基槽侧壁,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1.5.2.7 验收a)基坑挖完后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鉴定验槽,核对地质资料,检查地基土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要求是否相符合,有无破坏原状土结构或发生较大的扰动现象。b)一

11、般用表面检查验槽法,必要时采用钎探(钎探方法见附录A)或洛阳铲探检查,经检查合格,填写基坑(槽)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经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并重新验收。1.5.3 季节性施工要求1.5.3.1 雨期施工时,基坑(槽)应分段开挖,挖好一段浇筑一层垫层,并在基槽两侧围以土堤或挖排水沟,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同时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撑情况,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1.5.3.2 冬期施工时,应采用有效的保温措施防止基底土冻结。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300mm。1.5.3.3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

12、应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确保地基不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1.6 质量控制标准1.6.1 主控项目开挖标高、长度、宽度、边坡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1-3的规定。1.6.2 一般项目土方开挖的表面平整度、基底土性应符合表1-3的规定。1.6.3 其他质量控制要求1.6.3.1 根据规划红线或建筑物方格网,按设计总平面图复核建筑物定位桩。可采用经纬仪及标准卷尺检查校对,按设计基础平面图对基坑(槽)的灰线进行轴线和几何尺寸的复核,

13、并检查方向是否符合图纸的朝向。工程轴线控制桩设置离建筑物的距离一般应大于两倍的挖土深度;水准点标高可引测在已建成的沉降已稳定的建(构)筑物上或在建筑物稍远的地方设置水准点并加以妥善保护。挖土过程中要按阶段复测,校验控制桩的位置和水准表1-3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项序项目允许偏差值检验方法柱基基坑基槽挖方场地平整管沟地(路)面基层人工主控项目1标高-5030-50-50水准仪2长度、宽度(由中心线向两边量)+200-50+300-100+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3边坡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一般项目1表面平整度20202020用2m靠尺和 楔形塞尺检查2基底土性设计要求观察或土样

14、分析 注:地(路)面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方、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点标高。1.6.3.2 挖土必须做好地表和坑内排水、地面截水、地面降水,地下水位应保持低于开挖面500mm以下。1.6.3.3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发生超挖,应先将松动部分清除,然后妥善处理。超挖深度小于100mm时采用原状土回填并夯实,超挖深度再大时其处理方案应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批准。1.7 产品防护1.7.1 挖至基底后应立即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长时间暴露(否则槽底要预留适当厚度的保护土层)。1.7.2 挖土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定位桩、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定期检查复核

15、其正确性。1.7.3 土方开挖较深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1.7.4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1.8 环境因素及危险源控制措施1.8.1 环境因素控制措施1.8.1.1 现场施工对扬尘应有控制措施。施工道路应设专人洒水,堆土应覆盖,并应遵守当地防粉尘的有关规定。1.8.1.2 运土车辆应有人清扫,工地出口应设冲洗池,防止车辆带泥土污染道路,运土车辆应覆盖,防止遗撒。1.8.2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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