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1025-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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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目录引 言 I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总则 23.1 规划指导思想 23.2 规划任务和内容 23.3 规划范围与期限 33.4 编制原则 33.5 编制程序 3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3.7 其他要求 44 土地规划分类 45 调查研究 45.1 规划基础数据转换 45.2 基础资料调查分析 45.3 重点调查研究 56 规划目标确定 56.1 规划目标的内容 56.2 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 57 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67.1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67.2 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67.3 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 68 重要建设用地安排

2、 68.1 城镇建设用地 68.2 村镇建设用地 68.3 独立工矿用地安排 78.4 基础设施用地 79 生态用地保护 79.1 稳定生态用地数量 79.2 合理布设生态用地 710 土地用途区划定 710.1 含义与要求 710.2 土地用途区类型 710.3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810.4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 811 土地整治项目落实 811.1 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811.2 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 911.3 划定落实基本农田整备区 912 村土地利用控制 913 规划方案确定 913.1 方案内容 913.2 方案论证 914 规划公众参与 1014.1

3、 基本原则 1014. 公众参与重点 1014. 参与方法 1015 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1016 规划成果 1016.1 规划成果内容 1016.2 规划文本 1016.3 规划说明 1116.4 规划图件 1116.5 规划附件 12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定 义 13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1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20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26附录E (资料性附录)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27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基本农田调整要求 29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31附录

4、H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32附录I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 37附录J (规范性附录) 工作表格 38附录K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43附录L (规范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44附录M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46 引 言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在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技术细则。本

5、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本规程参编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

6、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总则3.1 规划指导思想乡级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科学安排农村土地整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

7、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3.2 规划任务和内容3.2.1 乡级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3.2.2 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1) 规划基数转换;2) 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3) 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 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

8、任务; 5) 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6) 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 7) 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8) 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9) 安排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区); 10) 制定近期规划; 11)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3.3 规划范围与期限3.3.1 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的范围为乡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3.3.2 规划期限 乡级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一致,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做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3.4 编制原则3.4.1 依法编制 乡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9、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4.2 上下结合 乡级规划宜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主要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3.4.3 因地制宜 乡级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3.4.4 相互协调 乡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3.4.5 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及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3.4.6 注重实施 乡级规

10、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5 编制程序 编制乡级规划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研究; 2)确定规划目标;3)编制规划方案;4)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5)规划成果报批;6)规划公告。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3.6.1 乡级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3.6.2 承担乡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3.7 其他要求3.7.1 编制乡级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3.7.2 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

11、计量单位。4 土地规划分类4.1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乡级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4.2 乡级规划编制中,土地规划分类一般采用三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化。土地规划分类体系、名称、代码及含义见本规程附录B。5 调查研究5.1 规划基数转换5.1.1 规划基数转换的目的与要求5.1.1.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2、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数。5.1.1.2 规划基数转换工作中,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则,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图数一致,保障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5.1.1.3 充分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5.1.1.4 可结合规划基数转换工作,分析核实基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5.1.2 规划基数转换方法 5.1.2.1 农用地的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1.2.2 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

13、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独立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等。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依空间属性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5.1.2.3 其他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水域和自然保留地。5.1.3 规划基数分析与处理5.1.3.1 应依据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对土地批而未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5.1.3.2 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置、范围和现状用途。规划基期年违法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

14、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违法建设用地予以标注。5.2 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5.2.1 乡级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规划资料。各类资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D。5.2.2 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对有缺漏或可靠性较差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5.3 重点调查研究5.3.1 基本农田调查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包括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和补划情况,分析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5.3.2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5.3.2.1 以行政村为单位,调查农村户籍人口、实际居住人口、农户户数、宅基地、村庄用地规模、村庄布局、基础设施状况、农房质量等情况,对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进行评价,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主要问题。5.3.2.2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农村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等情况。5.3.3 土地整治潜力调查5.3.3.1 农用地整治潜力1) 通过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规划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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