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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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Elevator Service Management and Daily Maintenance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布2009年5月8日-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前 言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

2、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本规则主要

3、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刘新华 周 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张弟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顾卫东 张元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 潘文筠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刘锡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姚良宏 黄永盛 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蒋 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曾健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王志平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刘 萍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使用管理(1)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4)第四章 附则(6)附件A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8)附件B液

4、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2)附件C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6)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封面上没有,统稿会时大家就建议统一起来按照封面,但封面英文有“日常”。是否规范内用词都统一用“维护保养”而不用“日常维护保养”,请老石酌定。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

5、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

6、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目前实际兼职情况普遍,其实原来我是期望明确出什么情况要设机构、什么情况设专职、几人,什么情况可以设兼职。但量化要求没找到可借鉴的,先这样吧,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

7、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

8、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两描述方案:1、“名单并展示证书原件”;2、“证书复印件并展示证书原件”。我倾向第1方案,这样有存档件见证,存档量也少。讨论时大家担心档案资料太多,实际提供复印件也想存档与否自定,现在这样反而不统一、不明确。;(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9、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

10、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救援组织实际要由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共同执行,进行救援应当由有维修资质的作业人员执行(没有维保资质),但偏远地区满足救援及时性只能靠有维修资质的作业人员实现,维保单位也可能参与不了组织工作。故建议保留目前描述。人员实施救援;(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

11、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12、,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理由同上。人员实施救援;(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

13、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是指新接手维保工作的电梯,即新安装电梯或者“老梯”本单位新接手其维保业务。应当保留。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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