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使用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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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保证仪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制订我矿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使用和调校管理制度。 一、装备标准 带班矿领导、带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通风员、安全员、电钳工、测绘工以及每个作业面的大工。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悬挂一台便携仪。二、仪器的使用管理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井口矿灯房集中管理,统一编号,按照编号,固定专人使用,并由矿灯房当班人员统一发放、回收。煤矿配备数量不少于30台。 2、矿井必须建立发放、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表、管理

2、台帐和维修调校记录。 3、当班发放的仪器必须是按期校验后的仪器,发放前对仪器的完好性、是否有电、是否归零等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按便携仪编号对应发放,做到人、帐、物相符。 4、入井人员出井后,必须将便携仪交回矿灯房,发放人员按编号统一上架充电。若发现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时交回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发放人员对当班交回的仪器要进行外观检查,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及时充电,以保证性能和完好。若发现仪器变形、外壳破裂、无法使用等损坏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损坏一台按原价赔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6、发放人员每班发完仪器后,按仪器的校验周期(7天)把当天需要校验的仪器送校验室进行校验

3、,把已经校验的仪器从校验室领回存放待发,并填写送检记录。 7、凡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人员,下井前必须按便携仪编号领取,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人员不能下井。凡在井下发现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而未带者(或工作面应悬挂而未挂者),罚款200元/次,带班下井矿领导罚款100元/人次,安全矿长罚款50元/人次。 8、在使用时要严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体元件脱圈或壳体破损。9、因损坏无修理价值或经计量检定后认为应报废的仪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因报废使装备数量减少,应及时进行补充。三、维修与调校 1、矿井每年都应在年度成本计划中列入用于购买仪器维修零配件、调校标

4、准气所需的资金。 2、仪器的校验维护人员应认真学习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维修、保养,校验同时要勤检查、勤维护,保证仪器完好率必须达到98以上。 3、维修调校人员每隔七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点进行调校,使之在说明书规定的误差范围内。仪器发声故障应及时进行修理,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使用。4、校验室要建立维修调校记录,对每台仪器编号、维修调校日期、调校、故障处理等方面内容逐一记录备案。5、对仪器要按程序检查,若电压不足,应及时充电;若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时要进行维修;若故障严重不能维修时,要报告矿有关领导批准后统一包装寄至厂家进行专业维修;对于人为损坏的,按照损坏的程度将处以设备原价23倍的罚款。 (本制度仅供各煤矿参考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记录 年 月 日序号姓名领取时间交回时间完好情况仪器编号班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修记录 年 月 日序号仪器编号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备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记录型号:完好状况调校人签字 年日期标气浓度标校前精度调校后回零误差报警点报警误差编号:序号CH4CH4CH4CH4CH4月日2.00.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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