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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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船员管理,SEC.2 STCW公约中有关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SEC.4 海船船员管理相关的法规,SEC.5 航运企业轮机部人员管理规定,SEC.1 STCW公约,SEC.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1984年生效,中间经过多次修正 过去一段时期使用的是STCW 78/95公约 2010年6月马尼拉会议通过了STCW

2、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5年,2017年1月1日实施。,SEC.1 STCW公约,一、STCW公约的组成: 1. 正文(Articles):简单的规定 2. 附则(Annexes):共8章 3. STCW规则(Codes):A部分-强制性标准+B部分-建议和指南,与附则的章节一一对应 适用范围: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船员 下列除外: 军舰、渔船、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船,SEC.1 STCW公约,二、附则共8章: 第I章 总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第III章 轮机部 第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第V章 关于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标准 第VI章

3、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VIII章 值班,SEC.1 STCW公约,三、STCW规则内容 A部分规定7项职能和3个责任级别 所谓“职能”系指由STCW公约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 航行; 货物装卸积载; 无线电通信;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轮机工程; 维护和修理;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SEC.1 STCW公约,三、STCW规则内容 A部分规定7项职能和3个责任级别 管理级: 操作级: 支持级: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属于“管理级”; 二三副、二三管轮及500总吨(或750kW)以下船舶的高

4、级船员属于“操作级”; 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属于“支持级”。,SEC.1 STCW公约,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1 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750kW及以上主推进动力装置值班轮机员: 年龄18周岁;具备6个月的海上资历(机舱值班); 完成36个月的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达到适任标准。,一、STCW公约附则-第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2 主推进装置为3000kW或以上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申请大管轮证书:具有12个月以上的轮机员资历; 申请轮机长证书:具有36个月以上的轮机

5、员资历;若大管轮资历不少于12个月,该资历可缩短至24个月; 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达到适任标准。,一、STCW公约附则-第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3 主推进装置为750-3000kW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申请大管轮证书:具有12个月以上的轮机员资历; 申请轮机长证书:具有24个月以上的轮机员资历;若大管轮资历不少于12个月,该资历可缩短至12个月; 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达到适任标准。 有资格担任3000kW或以上船舶大管轮的高级船员,只要其证书如此签注,则可在3000kW以下船舶担任轮机长。,一、ST

6、CW公约附则-第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4 对轮机部其他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值班机工(支持级); 高级值班机工(支持级); 电子电气员(操作级); 电子技工(支持级)。,一、STCW公约附则-第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轮机员的四项职能: 轮机工程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维护和修理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二、STCW规则A部分-第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三、STCW78/95关于船舶轮机值班标准,(一) 值班的一般原则 (1)船长必须确保

7、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船舶航行安全. (2)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轮机安全值班。 (3)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染。,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二)(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轮机值班: 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或一个高级船员的现任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该高级船员亲临机舱。 1. 值班轮机员: 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

8、,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二) (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2值班安排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在决定值班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 (2)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二) (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2值班安排 (3)由于情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被污染水域、浅

9、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4)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6)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 (7)保持船舶正常营运。,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二) (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3.值班交接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其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接班轮机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完成各自的任务。轮机值班人员在接班之前,应对下列情况了解清楚: (1)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器运转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2)对所有机器及系统

10、运行的工作状况,机器运转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和参与涉及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3)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等使用状况和液面高度以及对其中贮藏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二) (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3.值班交接 (4)在燃油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使用状况; (5)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6)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7)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8)蒸汽锅炉运行以及有关的设备状况和操作方式; (9)由于恶劣天气、冰冻、被

11、污染水域或浅水引起的潜在不利条件; (l0)由于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l1)有关分配给机舱普通船员任务的情况; (12)消防设备的有效性。,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二) (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4.轮机值班职责 (1)维持既定的值班安排:0-4、4-8、8-12 (2)值班轮机员不应因轮机长在机舱而免除值班职责 (3)轮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大管轮代理 (4)值班轮机员主要对影响船舶安全的设备负责(并不是全部设备) (5)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对机舱、舵机舱进行巡回检查,并将有关参数记录于轮机日志。,SEC.2 S

12、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4.轮机值班职责 (6)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时; 发生失常现象,经判断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什么措施和决定无把握时。 (7)除需要将上述情况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机器和船员的安全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4.轮机值班职责 (8)值班轮机员应知晓机舱中正在进行的一切修理工作 (9)无人职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在机舱呼叫时,应立刻到达机舱。 (10)驾驶台

13、所有的命令应迅速执行,对主机变向和变速命令作出记录。 (11)有关主机、舵机、电站故障影响航行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二) (在海上)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5.不同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备车及机动航行过程中: 除当班轮机员在机舱值守外,一般还要求轮机长和电机员到机舱。 提供足够的电力储备,为汽笛备足蒸汽或压缩空气,为主机操纵备足压缩空气。,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三)港内值班(轮机) (四)船员健康适任标准 (1)值班轮机员在值班前4小时禁止饮酒 (2)一般情况下,值班的轮机员在24小时内必须至少有10

14、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不能超过两段,且有一段至少为6小时 (3)在一定时间内,值班人员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 (4)轮机员就餐替人所用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SEC.2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报酬、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试用期、违约金等。 2、社会保险:退休、医疗、伤残、失业、生育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SEC.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二、 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几十年来,国际劳工组织(ILO)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

15、,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 1、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 Convention No147) 缔约国应对所属船舶的下列情况立法并行使有效管辖:安全标准,包括任职资格、工作时间和配员标准,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适当的社会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条件和船上居住安排等。,SEC.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 Convention No22) 3、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公约(ILO Convention No146) 4、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ILO Convention No55) 5、在

1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ILO Convention No8) 6、海员遣返公约(ILO Convention No166) 7、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ILO Convention No134),SEC.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自2001年起,国际劳工组织将现有的ILO 60多个公约及议定书综合起来,形成一本2006海事劳工公约,于2006年2月通过。将在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目前尚未生效。 2006海事劳工公约将对船员管理运作、福利待遇、职业安全与健康、招募与安置、船舶设计与建造等多方面产生较大影响。 海事劳工公约、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构成了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SEC.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ILO NO.147号公约规定,可以滞留下述船舶: 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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