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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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 票 第三节 本 票 第四节 支 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票据一般是可以流通转让的。 例:甲向乙签发一张票据,票据上承诺三个月后由丙向乙支付1000美元。请问:在这张票据中甲、乙、丙分别充当什么角色? 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丙是受甲委托的付款人。 思考:若乙在三个月期间将该票据转让给丁,那么丁是什么角色?此时应由谁向丙要求付款? 丁是持票人,应由丁向丙要求付款。,二、票据的性质(重点) (一)设权性:指票据权利是随票据的设立

2、而产生,并自始至终依附于票据。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做成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出示票据,权利的转移要交付票据。 (二)要式性:指票据的内容和形式是特定的,必须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三)文义性:指票据的法律效力完全由票据上的文字含义来决定。 例如:如果某张票据上的出票日期显示为“AUG 9,2006”,而实际的出票日期应为“JUL 13,2006”,假设付款期限为出票后3个月,那么该票据的到期日是哪一天?,(四)无因性: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明示原因(即无需说明产生或获得该票据的原因)。 例:为了支付货款,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合法且要式齐全的票据并指定由自己付款,而后乙将此票据转让给丙

3、,转让过程中乙无需向丙说明产生该票据的原因,并且当丙向甲要求付款时也没有义务交代获得票据的原因。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注意:票据具有无因性的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票据本身的独立性,即票据一旦被做成,就与产生及获得该票据的原因相互独立了。而只有这样,票据才能十分方便的进行流通转让。,(五)流转性:指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他人的形式将票据进行流通转让。票据的流通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持票人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出票人和付款人。 2、票据转让后,只要受让人是正当持票人,则其权利是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且不受前手持票人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难点),根据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

4、se)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票面完整正常,且未过期。 (2)善意取得并付了对价。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 付了对价: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付出了一定成本或代价。 注意:该对价可以是全部对价也可以是部分对价 (3)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持票人存在任何权利缺陷。,案例1:假设A为某票据的持票人,B从A处偷得票据,而后将偷来的票据转让给C,C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对价取得票据。 思考:(1)B、C是否为正当持票人?为什么? (2)A若发现是B偷得票据并转让给C,能否以汇票被窃为由要求C交还票据? 案例2:B向A销售价值1万元的商品(该批商品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A开出一张汇票给B,而

5、C由于向B提供了员工培训服务,B将汇票转让给了C。 思考: (1)C是否是正当持票人?为什么? (2)当C持汇票向A提示付款时,A是否能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C支付票款?为什么?,(六)提示性: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票据。 (七)返还性:持票人收到款项后,应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小结:票据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流转性、提示性和返还性七个性质。其中,最重要的是流转性,其次是无因性和要式性。正是由于票据的要“式”不要“因”,使得票据可以自由的流通转让。,三、票据法的适用地原则 在前面的介绍中我们知道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两大票据法是: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由于各国

6、所属法系不同,采用的票据法难免存在差异。因此当一张票据用于国际结算时,其票据行为可能会涉及不止一部的票据法。那么,当发生法律纠纷时该如何界定呢? 在具体应用中,我们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有关出票行为及票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问题适用出票地法律;其他票据行为则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回顾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发现汇票的定义几乎

7、和票据是一样的。因为早期的票据其实就是汇票,而本票和支票都是在汇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汇票的内容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属国外汇票,多用英文,格式是横条式(参见P64) 。,No. FOR,汇票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其中绝对必要事项是必须具备的,缺少一项该汇票无效;相对必要事项虽然也重要,但如果没有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任意记载事项则相对不重要,只在需要的时候记载,有无记载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一)绝对必要事项 1、表明其为 “汇票” 的文字:如“BILL OF EXCHANGE”。 注意:英国票据法对此项并无绝对要求。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8、注意:(1)无条件不是指完全不能附加条件,而是指不能附加影响票据付款的条件。 (2)在汇票上必须有书面表示的支付命令。 (3)应当使用英语中的祈使、命令的语气。例如:PAY TO C CO.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DOLLARS”,思考:判断下列汇票中的文句是否构成票据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 从一号账户付1万美元 付购设备款10万美元 货物安全到岸后付1万美元 付20万美元并记入一号账户 请于某人结婚当日付30万美元 请于某人去世当日付30万美元,其中都是有条件的,因为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一号账户上没有1万美元、货在运输途中出了问题,就无法付款

9、,而中的某人也可能不结婚,这样就无法付款;可视为无条件的,因为只是描述了款项的性质,只说明了付款后帐务的处理,都不会影响付款。 要视情况而定。在英国票据法中是允许使用“在某特殊事件发生之日或发生之后的固定期限”这样的条件,但该事件必须肯定会发生。 注:实际应用中,最简明无误的写法是“付元”。,3、确定的金额:汇票的金额由货币名称和金额两部分构成,金额一般保留两位小数。汇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能模棱两可。 如:USD 1000.00 注意:(1)在实际应用中,为防止涂改,金额必须同时用大、小写记载。 如果大小写不一致,则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都规定以大写为准;而我国票据法则认为该汇票无效。

10、 (2)票据法一般都允许在金额后面附有利率条款或汇率条款,但金额仍要是可确定的。,思考:以下几种关于金额的文句是否符合“确定”这个要求? GBP 10000.00 GBP 10000.00 plus interest GBP 10000.00 plus interest at 6 p.a. USD equivalent for GBP 10000.00 USD equivalent for GBP 10000.00 at the prevailing rate in NEW YORK About USD 10000.00,4、出票人签章:汇票最重要的项目。 一张汇票只有经过出票人签字之后出票人

11、和收款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才正式的确定下来。 注意:英国票据法甚至认为只要出票人在一张空白票据上签章,该票据就已经确定了债务,其它必要事项可由出票人授权他人填写。 5、出票日期:即汇票签发的日期。 注意:英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日期不是绝对必要的,若没有出票日期汇票仍然成立。 6、付款人名称:即出票人指定的付款人 注意:英国票据法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付款人,但不允许两人中任择其一的付款方式。,7、收款人名称:也就是汇票的抬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 pay to A only pay to A not transferable pay to A,且在汇票的其它文字中出现“n

12、ot transferable”字样 (2)指示性抬头:(可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pay to A or order pay to A,且汇票其它文字无“不可转让”字样 (3)来人抬头:向任何持票人付款(交付即可转让) pay to Bearer pay to A or Bearer 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禁止来人抬头方式。,小结:以上的七个项目是日内瓦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绝对必要项目,而英国票据法则只有5项,其中 “汇票”字样和出票日期被认为是非绝对必要的。,(二)汇票的相对必要事项 1、付款日期:是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的付款有两种情

13、况: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所谓即期付款(at sight; on demand)也叫见票即付,是指持票人取得汇票后可立即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方式。这种付款方式对应的汇票被称为即期汇票。 注意:即期付款的汇票只需要做一次提示,提示当日就是付款日期。,而远期付款是指持票人取得汇票后必须先向付款人做承兑提示,付款人承兑后,持票人按汇票的要求再等一段时间方能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并取得票款。这种付款方式对应的汇票为远期汇票。 注意:(1)远期汇票必须做两次提示,第一次为承兑提示,第二次才是付款提示。 (2)远期汇票必须到期方能做付款提示,提前做付款提示为无效提示。 例如:某张汇票上显

14、示出票日期为“SEP 1, 2009”,并载明“AT ONE MONTH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MPANY”,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规则: 如遇非营业日及节假日,则顺延。 付款日期的算法是“算尾不算头”,即出票日不算,付款日要算。 以月计算的情况,付款日应与起算日相对应,如果没有对应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天。 半个月以15天计。 月初为1号,月中为15号,月末为该月最后一天。 思考:某平年1月31日为出票日,请说出下列两种情况的付款日期:出票后30天;出票后1个月,2、出票地:即签发汇票的地点。出票地应为出票人所在地,一般与出票日相连。 注意:如果

15、未记载出票地,则默认以出票人所在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地:即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注意:如果未记载付款地,则默认以付款人所在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三)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略),No. FOR,汇票的式样,随堂练习:请同学们在汇票样式中标出以下项目所在的位置: “汇票”字样 表明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的字样 金额 付款期限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期,三、汇票的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签发并交付汇票的人。 注意:出票人自始至终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在即期汇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但是,远期汇票一经承兑后,出票人就变成

16、次债务人。 2、付款人(payer):是接受出票人开出的汇票及付款命令的人。 注意:在即期汇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付款人与汇票没有债务关系,付款人有权不付款或不承兑。 但是,付款人一旦承兑了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也叫承兑人(acceptor)。,3、收款人(payee):是汇票上载明的可以得到汇票金额的人,也是汇票的第一持票人,但未必是最后的持票人。 收款人拥有以下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对付款人而言) 追索权(对出票人而言) 转让权。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共同构成了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4、背书人(endorser):是指在汇票背面签章,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人。 注意:为了充分保证最后持票人的权利,汇票一旦背书转让则背书人自动成为票据的次债务人,最后持票人若被付款人拒付,有权向其前手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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