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新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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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工程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近日,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批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6月1日实施。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1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

2、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3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4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

3、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5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6条, 本规定自2018年

4、6月1日起施行。 2、 文件解读 因建设工程具有合同履行周期长、施工技术专业性强、对与公共安全关系密切的特殊性,所以建筑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实行强制招标的形式对外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此范围和规模的确定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具有重大影响。 此次修改范围和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实施日期:2017年02月21日)的落实,是国家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次改革已于2017年在山东等多个省份进行了前期试点。从本文件看,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发改委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估计发改委将在近期发布正式文件,此次改革的重点将是提高必须招标发包的标准,民间投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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