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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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间借贷的调研报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行为频繁化多样化,因为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同时,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对新时期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通过本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浅析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基本趋势、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审判对策。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

2、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 2003 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二、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近期,温州等地出现的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引起的一系列中小企业关停倒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场借贷危机已不限于浙江,还波及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来,中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

3、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 ,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主要表现为:范围广、利率高、参与者众。根据我院在 2008 年至 2012 年 9 月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年度民商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列涉案金额(万元)2009 年 964 130 13.49 17102010 年 1015 178 17.54 29252011 年 1109 263 23.72

4、43912012 年 9月 1091 232 21.26 5043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 2009 年至 2012 年 9 月,雨湖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2011 年的案件数量与 2009 年相比增长了 102.3%,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滞后引起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

5、“非法集资” 。2、短期借贷行为泛滥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3、融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资金合力从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来看,最小仅几百元,一般也只有几千上万元,几十上百万的单笔借贷很少,相对于企业筹建或扩大再生产几百上千万的资金需求,规模明显偏小,资金合力难以形成。4、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发金融风险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

6、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借贷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或欠据过于简单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或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只有“证明人” “保证人”的签字,而对担保内容不作说明。这些都使得当事人的责任很难明

7、确。1、口头问题。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并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民间借款中口头形式居多。但是,一旦发生诉讼没有书面借款合同的存在,将很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同时也为日后举证带来很大困难。其次,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经常会出现书面遗漏的情况,例如在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致使日后产生纠纷,而我国合同法对利率也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再次,民间借款合同中会出现文字歧义或概念不清的情况,例如“借”这个

8、字,在理解上也容易使人误解,其关键就在于我国民间对“借”的理解上, “借”既可以理解为“借出”也可以理解为“借入” ,因此出具“借条”在借款人赖账的时候,也容易产生纠纷。而当事人在书写姓名时,写错借款人姓名,也会产生纠纷,一些不经意的错误都很有可能在日后造成纠纷。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2、担保问题。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

9、程度的损害,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一直没有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由于没有担保或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3、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正确行使可以使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力的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国家司法资源浪费,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有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对于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时效制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则认为,被告

10、未作抗辩,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法院保持中立,不应主动适用。对此问题,上海高院于 2003 年 1 月 29 日颁发的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在审理中也无义务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被告予以特别说明。目前,湘潭地区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如一审法院不主动审查时效问题,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时效问题则可能致使案件被全部改判。因此,建议该问题能尽快明确。二是送达难。民间借贷过程中常常出现诚信缺失,借钱人不愿还款或者没有还款能力,有的债务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玩起人间蒸发的

11、把戏,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和判决,给法院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还有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有些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愿出庭应诉。这些都需要法官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三是执行难。因民间借贷往往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而债务人又往往缺乏偿还能力,使得案件在执行阶段困难重重。而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意见就集中到了法院,认为这是法院作为不力,而对自己本该承担的风险责任认识不足,让法院承受了许多不必要的压力。四、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

12、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 ,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

13、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 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 “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

14、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 、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

15、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 、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 ,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

16、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中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 。而中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8 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6、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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