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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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1. 法律的概念法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 法律的基本特征(1) 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 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4)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 法律的职能是指法律所负担的任务与作用,包括经济、政治、社会职能,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的职能主要表现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1) 通过规定安全生产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立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法律关系。(2) 通过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相关法人、公民的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3)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

2、法律责任,制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的行为,惩戒违法人员,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教育群众,约束违法倾向。(4)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4. 法定权利和义务(1)权利 (2)义务 (3)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5.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包括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素。违法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与这四个要素的特征直接相关。行为的主管方面与行为的安全生产定性直接相关(如自残不认定为工伤)。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指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责任。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由国

3、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来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7.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和法律效力 (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2)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3)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4)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5)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安全生产法与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立法目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范围1.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定立法目的,保障人民群众多生产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立法的根本目的。2.安全生产法师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3.广东省安

4、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一个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42条,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细化安全生产法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共七章97条,规定权利的有8条(第45-48条从业人员权利、第52条工会权利、第56条安监部门职权、第64条举报权、第67条舆论监督权),规定义务的有60条(与企业有关的41条),规定法律责任的18条(与企业

5、有关的16条),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违法安全生产法定相应法律责任.2.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3条)。(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落实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是第一位的,要确保安全才是生产。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知道思想和行为准则,考虑生产问题和从事生产都必须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2.安全第一的涵义(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第一、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与财产安全,但保护人的安全是首要目标。(2)危险识别第一

6、。安全是相对危险而言,要安全就必须防范危险,知道有什么危险才可能去防范。认真全面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安全生产的首要工作。(3)生产条件安全第一。生产中存在着各种危险,为防范危险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就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去消除或控制危险因素,为生产提供一个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生产秩序,使生产经营具备安全的生产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条件。(4)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除了物的状态不安全,主要是人的行为不安全。防止不安全行为要通过教育提供劳动者的安全素质。使劳动者既重视安全又懂得如何安全地进行生产,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劳动者首先要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在进行生产作业时首先要确保安全操作。(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当生产与安全在具体问题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进行生产。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冒险蛮干,片面追求经济效益。(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对人、对事、对物进行评价,首先以安全作为评价的标准去评判。这体现了“安全第一”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安全第一确立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关系的准则。安全第一的核心是安全生产以人为本。3.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对避免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预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2)事故预防,一是

8、防止事故的发生;二是要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处置失当而造成更大损失。(3)预防包括:完善安全生产条例,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事故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扩大;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事故查处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管理不到位和管理失误。(4)预防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4.正确理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生产存在危险,生产必须安全。用于生产的设备、物料能源动力和生产的场所都存在危险,从事生产的人员行为失误也会造成危险。生产经营能平安、顺利进行,取得效益,需要有一定的安全生产

9、条件作保障以防止事故发生。没有一个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生产秩序,生产难以顺利、稳定、持续发展。安全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劳动者是生产的主力军,厂房、设备、物料等是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保障了生命财产,安全生产才能顺利进行。安全生产避免了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生产经营才能有更大的效益。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和各项权利。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生产经营是由方方面面的工作组成,任何一方面的工作做不好都会影响到经营的效益,各项工作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缺

10、一不可,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安全生产是其中一方面的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以效益为基础的,没有效益就会被市场淘汰,但效益的取得必须以科学管理、安全生产作保证,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而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效益,“要钱不要命”。生产经营没有安全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则会“人财两空”。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对生产的保驾护航功能决定了安全与生产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和对立,也没有轻重之分,但安全作为一种前提和保障就决定了其优先的地位。(2)安全的投入、产出与效益安全投入的产出与效益。有效的安全投入可以使:a.劳动条件、生产设施与场所安全

11、状况改善;b.劳动者安全素质提高;c.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从而增强了预防和抗御事故与职业危害的能力。安全投入的效益主要体现在:a.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b.避免或减少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c.提高劳动生产率;d.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四)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法律,加强管理,坚强制度,完善条件,确保安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4、5条)。条例第8条还对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具体规定。2.使生

12、产经营单位具备有关法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保证所需的资金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执行国家或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法第10、16、18条;法律责任第93、80条;条例第9,12,34条)。3.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和组织事故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7、42、70条;法律责任第81、91条)。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19条、法律责任第82条)。条例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未聘用的要受处罚(第32条)。5.生产工艺、设备、场地、安全设备和

13、职工宿舍符合安全要求,危险性大的设备、场所安全标志,安全设备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生产法第22、28至31、34条;法律责任第83、88条;例20至23、4、36条)。6.加强危险作业、共同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5、40条;法律责任第85、87条)。7.安全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安全生产法第38条)。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安全生产法第37、39条;法律责任第83条;条例第12、34条)。9.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审批,建立安全制度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接受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32条;法律责任第84、

14、85条;条例第16、14、34、35条)。10.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并维护保养好。发生事故时迅速实施救助并保护好现场。(五)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1.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5至48条;条例第17条)(1)对危害因素及其防范、应急措施的知情权。(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3)对安全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5)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的紧急避险权。(6)受到事故损害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3)-(5)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15、待遇,或免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打击报复。2.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9条至51、70条;法律责任第90条;条例第17条)。(1)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的义务。(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的义务。(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与情况发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1.国家实行市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的职责。3.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4.事故统计分析和情况分布。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并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共七章79条。安全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发生后的诊断治疗与职业病人的保障三个阶段,对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并对职业病的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1.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用人单位应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3. 加强对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的管理。4.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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