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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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意见书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郝俊改科长并李少军 检察长: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方宏进的辩护人,为维护方宏进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的规定,针对隆尧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隆公刑诉字()号,没标明字号和时间,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和本案证据材料,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

2、起诉时参考。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建议贵院对本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追究隆尧县公安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所谓“犯罪事实”毫无根据、完全失实,简析如下:1、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3月29日,澳卫公司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华龙公司签订了侯机大厅(暂定名)剧情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事实是,方宏进当时所在的 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澳卫公司”)是于2006年3月9日依法成立的一家有资质的广告公司,注册资本金100

3、万元,经营范围为“代理、发布广告”(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案卷材料里的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澳卫公司完全有资格也有能力与客户签订各种类型的广告发布合同,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故,起诉意见书的上述指控纯系罔顾事实!2、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4月17日,澳卫公司收到了华龙公司给付的100万元广告预付款,至2006年5月31日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温东明在方宏进的指使下将该100万元全部转账或支取现金,款项被其非法占为己有”事实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澳卫公司将华龙公司先行支付的100万元广告款全部投入到候机大厅的拍摄中:包括支付摄影棚租金、办公室租金和预付剧本创作费等。这可从温东明、方宏进供述及赵焱、滕

4、洪亮的证言、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得到佐证(详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就连起诉意见书也确认“2006年9月15日,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线天地公司,公司总经理赵焱)和澳卫公司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了拍摄场地,进行了候机大厅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工作,共制作了未进行剪辑和后期制作的约40多集的电视剧,母带至今在赵焱手中”的事实。故起诉意见书所谓将100万元广告预付款 “非法占为己有”的指控纯属捏造事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澳卫公司前后对该剧集的总投入近400万元 “截止到2006年

5、12月底总共投资了3961152.77元。这里有我垫资约20万元,其余款都是方宏进投的资”(赵焱2009年11月8日、2009年11月10日证言、另见赵焱2009年11月8日向隆尧县公安局提供的共计15页的前40集“拍摄成本支出表”)。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400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3、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6月30日后,因候机大厅节目没有播出,华龙公司便找方、温等人要求退款,其谎称节目将要播出,拒不退款”事实是,澳卫公司就候机大厅剧拍摄延期事一直在与华龙公司沟通,2006年9月该剧开机前后,华龙公司方面还派专人就剧中植入广告的

6、剧情和场景中“今麦郎面馆”的修改等频繁提出意见,2009年11月1日俞先豪证言:“在2006年10月份,我派齐雯察看拍摄现场时,当时主要一个原因是温东明连备播带也提供不出,而我公司在此之前根据与温东明洽谈的设计构想,有一部分我公司需作一些修改,而温东明称前40集已拍摄完毕,场景不能再作修改,若要修改,在拍摄后40集时进行”(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2007年初该剧前40集拍好后,澳卫公司和红线天地公司还把样片送给华龙公司负责此项目的俞先豪审看并得到其认可“截至07年3月31日,候机大厅已拍摄40集剧情,完成合同中承诺1/2数量。目前前40集剧情在中央台审编室审查之中。后40集在筹划

7、中。(后续仍再支付200万元尾款)”(见俞先豪提供的候机大厅工作说明复印件)。因此,澳卫公司虽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播出该剧,但是一直在积极推进该剧的拍摄,对此华龙公司当时是清楚并表示认可的。故起诉意见书上述指控与事实完全不符。4、起诉意见书指控“因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该候机大厅不能够在中央电视台立项和播出,此事实亦证明澳卫公司自始至终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首先,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六)之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就已取消了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故,根据广电总局之规定,情景剧候机大

8、厅是不需要事先向广电总局立项的。其次,候机大厅是中央电视台下属的中视经济影视中心(为央视2套“欢乐家庭”栏目的制片机构)与红线天地公司协商约定摄制的是“栏目自制自播剧”,而非全国发行的商业电视剧。所以该剧能否摄制、红线天地公司是否具备资格,决定权在中视经济影视中心,澳卫公司仅为该剧集的植入广告代理商(见附件一)。退一步讲,即便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存在问题,也应由中视经济影视中心和红线天地公司承担,而与澳卫公司和方宏进无关。第三,候机大厅之所以未能按时播出是由于审片的原因客观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中视经济影视中心总经理任达清2009年11月4日证言:“我当时提了些问题(具体剧情中的事情记不清了)就让

9、赵焱拿走片子;该片因未拍摄完成我也就不能拿到中央电视台去审”、“这个剧有可能播出,但结果是这个剧没有拍完,所以我也不能将该剧拿到央视去立项审查”(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因此,起诉意见书“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指控纯属主观臆断,不懂影视。5、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能够尽量减少华龙公司的损失,经华龙公司同意并由其提供广告带(见附件二),澳卫公司于20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在其出资550万元买断的央视2套欢乐家庭栏目(为原约定候机大厅的播出栏目)贴片广告时段中为华龙公司的产品“今麦郎辣煌尚”和“今麦郎弹面”播出了共计50分钟的广告,按照央视2套的公开报价,该组广告

10、价格为252万元(详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案卷材料里的青海昌荣优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31日中央2套的播出证明及相关报价)。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方宏进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1、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有无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是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乃至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关重要的因素。 如前所述,相关证据已经证实澳卫公司不仅有履约能力而且有履约行为(在此不再赘述)。澳

11、卫公司在与华龙公司签订、履行植入广告发布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电视剧拍了,广告也制作了),因而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澳卫公司为履行合同作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高达4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虽由于审片的原因客观上导致候机大厅不能按约播出,但为了减少华龙公司的损失,澳卫公司主动为华龙公司的产品播出了共计50分钟价值为252万元的广告。综上,足以证明方宏进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广告预付款之目的,客观上方宏进也从未实施“非法占有”之行为。故,起诉意见书认定方宏进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根本不能成立的!2、本案系普通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

12、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如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标的、迟延履行等),使合同另一方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合同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方宏进为了合同的履行,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巨额成本,虽最终因审片未通过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播出候机大厅,那也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确定民事责任,而绝非

13、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罪)(安信伟光(上海)木材有限公司同样是与澳卫公司签订了候机大厅(暂定名)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也交了50万元广告预付款,因为同样的原因无法如期播出,双方最后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纠纷,现判决已履行完毕见附件三)。三、关于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辩护人认为,隆尧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的程序严重违法,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替企业追债的违法行为,理由是:1、隆尧县公安局明知此案是合同纠纷却违法立案按照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来我局报案”,事实上早在2007年底,隆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李广策就公开以公安人员的身份,陪同华龙公司的法律顾问黄中华来澳卫

14、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地点,索要广告预付款。直到2008年3月6日,澳卫公司当时的法律顾问“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吴以刚律师还向华龙公司发律师函,与华龙公司总裁范现国先生商讨分期还款的可能性(见附件四)。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也一直与华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俞先豪先生保持联系,商量善后事宜(见附件五)。根本不存在澳卫公司拒绝商谈、人员逃匿等情况,简言之,隆尧县公安局对此案系合同纠纷是明知的,但仍然于2008年6月11日违法立案,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隆尧县公安局已涉嫌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2、隆尧县公安局在此案的侦查过程中,违法抓人,代华龙公司追款2008年6月18日,隆尧

15、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派人到北京刑事拘留了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向澳卫公司提出必须交出120万元(100万元广告预付款、20万利息)才能放人。为此澳卫公司被迫筹款120万元,于2008年7月18日交到隆尧县公安局,隆尧县公安局在其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备注栏里写明“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代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河北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广告预付款(赃款)100万元及赔付利息款20万元”,同时释放了被关押了30天的澳卫公司副总经理温东明,据了解,隆尧县公安局已将此款给了华龙公司,并从中得到了提成奖励!辩护人认为:隆尧县公安局的上述行为,首先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1995)13号)、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89)公(治)字30号)(见附件六)的规定,是典型的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替企业追债的违法行为。其次,隆尧县公安局擅自处置“赃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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