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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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3)当事人不履行

2、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担保法第六章 定金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3、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订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

5、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定金与订金、押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押金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虽然其只有一字之差,

6、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 壤之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促使 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 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

7、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 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订约定金的 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 设定了订约定金, 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 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

8、的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 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 为了鼓励交易, 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 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 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 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 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

9、赔偿的责任。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 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 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 有完全落空, 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 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

10、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 第三人追偿。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 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

11、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担保法 有关规定,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 (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 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其次,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 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再次,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12、。最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 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其虽然与定金均为合同担保方 式但其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定金属于金钱担保,不同于一般形式的金钱质,其担保的是债权,而押金担保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次,法律规定不同.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 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 式;再次,设定主体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另外,设定数额限制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最后,作用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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