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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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目录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5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7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8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10第九条 项目交付 11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5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6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16第十七条 保密 17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7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8第

2、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兴华住所:农安镇宝安路建设大厦邮编:联系人:张亚平电话:5传真:5邮箱:乙方: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咏住所:农安镇德彪街27号邮编:联系人:马福东电话:6传真:6邮箱:鉴于:1.为了推进农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安县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该项目已纳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吉建保20157号及吉建保201510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3、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农安县政府已制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农府发20157号)及农安县统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作实施方案(农府发20158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范畴。3.农安县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已经农府发20157号文件审批;4. 农安县政府以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授权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5. 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

4、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作为本合同项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一)定义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农安县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农安县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依法设立,在农安镇德彪街27号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0743,法定代表人为周咏。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8、本项目:指吉林省20

6、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14、“元”:指人民币元。(二)解释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

7、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2、本合同附件;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

8、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四)除合同性质及双方约定终止执行的合同条款外,本合同在乙方完成服务后依然有效。(五)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一)服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项目总投资:万元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棚户区改造共包括10个地块,共征收居民3023户,非住宅类建筑13户,征收土地面积94万,征收总建筑面积34.6万。其中,拆迁住宅占地面积33.1万,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3.5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占地面积3.6万,拆迁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1万。安置方式主要以购买存量商品房为主,共安

9、置居民2523户,购买商品房3759套,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纯货币共安置居民500户。建设地点:本项目棚户区共改造10个地块及四至范围,如下表:序号地块名称四至范围1电联热力公司地块东至电联大厦;西至电联街;南至电联热力公司;北至商业幼儿园住宅楼。2商业车队胡同地块东至生产资料物资回收公司住宅楼;南至明星路;西至老实验高中家属楼;北至清华路。3古城街1号地块东至居民区;西至古城街;南至黄龙路;北至居民区。4古城街2号地块东至文博街;西至古城街;南至基督教堂;北至黄龙路。5农安路东段南侧东至农安四中;西至润泽同泰园小区一期;南至农安四中;北至农安路。6黄龙路东段南北两侧东至东环加油站;西至文

10、博街;南至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北至居民区。7古城街四期东至古城街;西至雅仕居;南至绅士花园;北至挂面厂石头道。8药材公司南侧地块东至红旗小学向东150米;西至红旗小学;南至石头路;北至药材公司。9宝华医院南侧地块东至古城街;西至龙翔丽景明珠小区;南至居民区;北至宝安路宝华骨科医院。10古城街3号地块东至道路;西至古城街;南至康宁医院;北至基督教堂。(二)服务范围和内容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涉及的下述服务:1、项目可行性研究2、规划设计方案制定;3、土地征收补偿;4、拆迁安置有关事项;5、项目建设;6、总承包商服务;7、质量

11、检验及验收服务;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采取新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存量房的方式。(三)服务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9年6月8日。(四) 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及标准提供所需服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指示,否则乙方不应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也不应该延迟提供服务的期限。2、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及或本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乙方可依照甲方的书面指示作出修改,接受对于本合同特

12、定条款的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服务范围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合同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一)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所需要的下述审批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负责落实:1、本项目涉及的城市建设规划事项;2、本项目涉及的土地划拨或征用手续;3、本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事项;4、本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估及

13、审批事项;5、本项目涉及的政府投资及服务费用相关预算审批事项;(二)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由甲方负责落实的政府审批事项外,本项目及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需的其他政府审批由乙方负责落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设计审批;2、项目涉及的建设许可事项;3、项目涉及的生产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行政许可手续;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甲方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的项目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就甲方是否完成有关工作予以书面确认:1、在2017年6月前完成项目土地划拨或征用工作。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

14、项目-农安县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发改审批字201566号),本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35001万元,占总投资的20%;(3)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万元,占总投资的80%。(二)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关于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农安县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的函农财函20155号文,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合同总价款为万元人民币。(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

15、资金来源于农安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三)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总额为266.5万元的履约保函(或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函的内容应符合甲方及贷款银行的要求。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责任时,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补偿。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扣除的不再返还。(四)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100万元,该款项应支付到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且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使用。(五)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购买服务资金年度支付计划期间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金额(万元)建设期第1年2015年12448第2年2016年11667第3年2017年11667服务期第4年2018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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