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修改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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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作者:李先赋 【按:今年2月县人代会期间,人民代表提出了希望法检两院深入乡镇开展预防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和警示教育的建议。我院对此作出了积极响应,组织力量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撰写了这篇讲稿,并利用第一季度全县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机会,派员赴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起到了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本讲稿将在今后的宣讲活动中,不断地完善提高。】这次宣讲的话题是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许有人会说:不是国家干部才有职务犯罪吗?村基层组织都在农村,他的人员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怎么也会涉及职务犯罪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就来讨论几个问题,

2、解开这个疑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基层组织人员指哪些人:村基层组织人员到底包括哪些人呢?由于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比较多,除村委会外,还有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治保会、妇联、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所以,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但是从各地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发生在掌管村经济活动的人员身上的问题比较多,比如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人员,他们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禁不住利益诱惑失足走上犯罪道路。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为了让大家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违法犯罪问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我们来列举几个案例。案例一、马某某和陈某

3、、刘某等人共同受贿案。马某某是某镇的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陈某是村委会副主任,党员;刘某是该村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1月17日,马某某代表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社会管理网格化责任书,受镇党委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县城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当日,马某某召集陈某、刘某和村委委员刘某某、计生专干刘某某、村民小组组长骆某某、黎某某共七人开会,成立“两违整治工作小组”,决定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费”,作为辛苦补助。工作小组成立后,马某某等人不仅没有对该村“两违”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反而纵容辖区居民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然后向“两违”户收取所谓“管理

4、费”。在短短三个月内,工作小组收受34户农户的谓“管理费” 共计84500元用于私分。此外,马某某从2012年至2013年年初,私自收受 11户“两违”户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18200,默许其违法占地、违法建房。马某某等人的监守自盗行为导致该村的“两违”问题十分突出,政府工作非常被动,影响极其恶劣。这属于基层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案例二、村支部书记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案。2005年因某乡一个村的两个组发生滑坡地质灾害,乡政府先后申请县发改局解决两个村民组农户的搬迁安置资金。2006年1月12日,该村支书唐某领取一个民组的安置费3万元,实际支

5、付安置费15000元,其余15000元占为己有。同年6月25日,该村支书又领取另一个村民组的安置费6万元。在没有其他人员参与和监管的情况下,自己记账自己开支。这6万元安置费中,只有10640元用于平整场地、安置搬迁户,以交通费、接待费名义列支1.6万余元,其余33000余元不能说明去向。因这次地质滑坡解决两个村民组的75000元安置费,有48000元被村支部书记占为己有。虽然事后这个村支书辩解称其非法占有的资金已经用于其残疾人弟弟某某修建房屋,并未自己使用,但其行为在性质上是以权谋私,是贪污行为。此外,这个村支书还在2013年2月将国家征收用于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户的200多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以

6、38000的价额私自转让给他人。这是一个村党支部委员会干部以权谋私的典型例子。一个老支书,工作二十多年,本已德高望重,受人敬仰,然而一旦晚节不保,落得身败名裂。而今,等待着他的的将是法律的庄严审判,实在可悲、可叹、可惜!案例三、社区干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案。在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征地工作中,该社区主任冯某某、某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协商,事先找县国土局征地股干部罗某某、沈某某商量,让他们在测量征地面积的时候做手脚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并许诺给予好处。罗某某、沈某某答应后,冯某某等人携带现金5万元约请罗某某、沈某某吃饭、洗澡,并用4万元现金向罗某某、沈某某行贿。罗某某收受贿赂款后

7、与沈某某均分。事后,罗某某、沈某某在征地测量的过程中采取重复测量、扩大实测面积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款22万元。现已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案例四、多名社区干部共同侵吞集体资金案。2012年青龙镇某社区土地征收工作中还涉及到一块非法买卖的土地,当地村民对这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经青龙镇、县国土局、社区、村民组代表与购买方协调处理,达成了村民组与购买方平分征地补偿款的协议。村民组分得的款项中,有10万元被参加协调处理的干部瓜分。其中,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王某某分得2万元,副主任冯某某分得2万元,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分得2万元,社区干部冯某某分得1万元,县国土局两个干部以工作经费

8、名义各分得1万元,青龙镇干部安某分得5千元,群众代表张某某分得5千元。就在同一时期,社区副主任冯某某还伙同村民组组长冯某某、出纳冯某两个所谓“村民代表”私分了城北工业开发区给高洞村民组集体的公路补偿5万元,每人分得现金1万元。现在,我们来看看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既享有相应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而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胡作非为。哪一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呢?按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工作就是属于履行公务,共有七项:一是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9、三是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从事代征、代缴税款;六是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七项工作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为什么法律将这些活动规定为履行公务呢?这是因为这种管理活动本身属于国家和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但这些工作又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协助,或者需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来发动、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或者需要将相关款物委托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进行管理。因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参加这些活动属于履行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贪污受贿。

10、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要立案追究;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如果情节较重,也要立案追究。哪一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例如“烧香摸屁股搞惯手脚”多次贪污、贪污公款用来搞赌博嫖娼非法活动、贪污行为影响了救灾抢险工作、贪污救济款粮造成救济对象生活困难等等,多次贪污未受处理的,要新账老账一并算,按照累计贪污的数额计算。对受贿罪的数额规定贪污罪的规定是一样的;如果索贿的,还要从重处罚。二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挪用公款赌博、吸毒、嫖娼或者挪用公款从事放高利贷等国家禁止的行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的营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做生意的,数额在一万

11、元以上,也要立案追究;挪用公款归超过3 个月未还,即使没有用来进行非法活动,也没有用来做生意等营利,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要立案追究。三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也统称为渎职。滥用职权指故意超越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主要有四种表现: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或者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者该管不

12、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企业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等,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立案追究。另外,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要立案追究。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前面讲的是村组织基层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那么,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以外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涉及那些犯罪呢?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如果侵占、挪用集体资金、集体财产或者收受好处徇

13、私舞弊触犯刑法的,适用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由于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与其在村委会、村党支部的身份职务有关,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村务自治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这几种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幅度分别于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是相当的,只是查处的机关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检察院查办,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查办。按照相关规定,侵占资金数额或者财物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进行吸毒、赌博等,原则上无论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5千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14、追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1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追究。村组织基层人员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的特点: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只是“村官”,但权力不小,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而容易滋生腐败。以村“两委会”为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广泛的权力,其中有的权力“含金量”是很高的,例如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力,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权

15、力,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和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权力,发包集体土地的权力,等等。此外,还受政府的委托从事各种款物的管理、分配,从事国有土地的的经营和管理,协助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重要工作。而村党支部又是村委会的领导机构,而且“两委”人员往往交叉任职。所以,村官虽小,一旦腐败起来的危害却很大。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几个特点:一是村干部违法违纪作案手法多样,五花八门。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有的借接待、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等等。二是财政拨款、土地和集体资产是贪腐重点。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以贪占、截留、私

16、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移民、退耕还林、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款”等款项;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矿山、滩涂、荒地等,贪污土地补偿款、工程款及承包款等。三是一旦发生腐败很可能就是窝案、串案。村干部都是当村民中推荐选拔出来的,都是乡亲邻里关系,甚至沾亲带故,在利益均沾的背后,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荡然无存,甚至结成稳定的相互维护的利益团体,长期心照不宣,“前腐后继”。四是村干部腐败的隐蔽性很强。有的腐败问题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多年之后才被发现,主要的原因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村务公开的决定权在村“两委班子”手中,公开不公开和公开到什么程度由村干部自行决定,往往流于形式。因而,有些贪腐问题,是时隔多年才曝光,时过境迁,查处困难。五是村级组织人员的腐败问题容易引起集体信访等群体性事件。贪腐问题一旦曝光,消息就村寨间迅速传播。不论是实际受到损害的村民还是怀疑自己受到侵害的村民,往往怀着愤怒心情,成群结队地到处信访。有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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