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档案信息化建设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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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档案信息化建设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尚保安(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 湖北武汉 430070)作者简介:尚保安(1962.8),男,湖北武汉人,1999年毕业于湖北函授大学,中级职称,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馆员,主要从事图书馆管理工作。联系地址: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鉴湖信息分馆;邮编:430070,联系电话:13397158543。【摘要】本文从揭示档案信息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入手,通过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现状的分析,归纳档案信息化中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总结出研究档案信息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关键词】档案 信息化 知识产权1档案信息化的概念、建设进展与发展趋势1.1档案信息化的概念所谓档案

2、信息化,就是在档案开发和利用工作中,充分依托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档案工作数字化和网络化改造与建设,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过程。档案信息化是随着国家信息化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国家信息化1的首要任务是加快信息资源建设,而档案信息正是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国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的发展休戚相关:一方面,国家信息产业日益发展和信息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广泛应用,对档案信息化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成为档案工作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推动力;另一方面,国家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也提出了档案工作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1.2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进展1.2.1 档案信息化理念初步形成 档案的作用和价值最终体现在提供利用上,档案工

3、作就其本质和出发点而言,就是管理好、利用好档案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信息化建设拓展了档案服务的时空范围,促使档案工作跳出查考、咨询、编研等传统服务的狭窄思维,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化、综合化体系的新理念,借助网络平台,实现馆际之间档案信息资源的互补与共享,实现更大范围、更多种类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前,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已经初步形成了新的档案工作理念。1.2.2 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重视 档案信息化的进程同时是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信息、材料和能源共同构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国家信息化的首要核心任务,是国家信息化取

4、得实效的关键。随着信息技术整体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在相应提高,档案部门开始从保管信息向控制信息、开发信息转变,通过信息资源开发和及时提供网上利用,以快速的信息传递速度和丰富的信息资源赢得社会的青睐,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1.2.3档案工作方法开始发生转变国家信息网络2(信息高速公路)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与发展对各项社会事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到档案工作中,表现为日常所产生的档案信息开始从单一的以纸质载体为主转向以数字化、媒体化对象为主。档案工作也相应由传统的收、抄、订、装,转向档案自动化编目、档案馆网络平台建设、档案信

5、息的数字化处理、电子化存贮与计算机传递、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式,档案工作方法已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1.3档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1.3.1传统档案工作向现代档案工作转变信息化发展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中产生的大量信息以数字化的编码、程序化的数据库、电子化的信号等形式存在,档案工作要相应建立起数字、电子、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体系,这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档案工作模式造成了根本的动摇:一方面要保护传统档案成果,另一方面要建立全新的现代化档案工作模式,尽快实现档案工作方式的转变刻不容缓。本人认为,要实现新时期档案工作的目标,完成从传统档案工作向现代档案工作的转变是必然趋势。1.3.2档

6、案信息资源的全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是一项信息服务工作。所以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广泛和深入地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其主要的发展趋势。由于档案不同于图书、资料等开放性的信息,档案本身的保密性限制了其工作的服务性。尤其是国家信息网络正处于建设发展阶段,尚有许多内外因素制约着信息资源网络的安全使用,如果不合理地开发和提供利用档案,就会对社会各项事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在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诸如价值鉴定、领域或地域限制等问题也会应运而生。我们要依据国家的基本法律,针对档案信息的保密性等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档案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的消极行为,为档

7、案信息资源的开放、保密、价值认定、正当利用等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全面开发和利用。 1.3.3依托国家信息网络,推进档案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档案服务社会化、信息化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档案工作实现信息化目标的前提条件之一。从档案部门个体来讲,基础设施建设包含为进行数字化、媒体化、电子化的档案管理工作而配置的计算机、采用的技术软件和建立的单位局域网等,这些是档案工作实现信息化服务的基本条件;从档案事业整体来讲,要充分利用国家信息网络和网络交换中心、安全中心等相关的国家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的通道与接口,建立不同领域、不同地域间的档案信息传输网络,实现馆际档案信息互通,然后将档案馆网

8、纳入社会服务信息系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提供信息服务并不断更新升级网络设施,以之提高社会化、信息化程度。 1.3.4确立工作标准和规范,采用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方法办公自动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了“无纸化办公”的趋势。随之带来的是档案工作对象的数字化,档案与文件无法明确界定,传统的档案工作流程、档案实体分类的方法和价值鉴定等理论无法继续适用。面对存贮在计算机中的文、图、音像等信息,档案部门如何对其进行深层次加工、标准化管理和现代化利用,使其成为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信息化资源,是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做好档案工作,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9、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档案工作快速、有序、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制定档案工作标准和规范时,既要对保密性的档案信息加以限制级的规定,也要兼顾档案、图书和情报等信息资源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更要坚持开发利用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目的。第二,大力推进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现代档案业务工作流程应当是一套通过数字技术、媒体技术、电子技术手段,获取和管理档案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存贮,建成综合性和专业性数据库,并依据档案技术法规(档案标准和规范),通过国家信息网络联通信息服务市场,实现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功能的完整程序。2. 档案信息化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2.1国家信息化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峻考验

10、2.1.1知识产权简述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换句话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智力劳动成果以及其他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3。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它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结晶,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建立在物的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般财产权利的显著特征。(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相对于作为有形之物的财产权而言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具有创造性和专有性,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在客观上很难被

11、人实际占有和控制。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和独占性。知识产权的专有和独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才能行使知识产权中的各项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排他性,同一项智力创作的成果,不会同时存在两个知识产权的认定。(4)知识产权的拥有具有时限性。这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只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受到保护,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就会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不再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明确的是,时限权只是相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特别是署名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部分,就不受时

12、间限制。(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占有性。根据一国或某一地区规定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地区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相继成立,参加国际组织的各国之间突破了国家和地区的地域限制,共同遵循一种规范,成为对知识产权地域占有性的良性改进和补充。(6)知识产权是人身、财产的共有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其取得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所以并非人人都能够享有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一旦拥有,就同时包含着财产权与人身权两方面内容。2.1.2信息化建设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4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

13、题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紧迫: (1)知识产权保护是掌握国家信息化主动权的紧迫要求。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了人类已有的最新尖端技术,涉及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发的知识产权关系也极为复杂与独特。只有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信息化的各项设施,掌握国家信息化的主动权。(2)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国家信息化真正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紧迫要求。(3)知识产权保护是进行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的紧迫要求。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使其知识产权保护变得非常迫切和独特。网上信息资源极为丰富,包括超级计算中心、图书文本、声像资

14、料、软件程序、科学数据以及各类数据库。合法拥有和合理使用这些广大的资源,避免使用者乃至国际间的分歧和摩擦,探索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体制是极为迫切的任务。(4)知识产权保护是顺应信息全球化趋势的紧迫要求。信息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美国、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就开展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并形成了若干信息化与知识产权的国家研究报告或立法建议5。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在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方面与国际理论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更重要的是,我国信息市场的法制建设极其落后,至今没有制定出关于信息市场的全国统一法规。这些显然不利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发展。所以,加快

15、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迫在眉睫。2.2加强档案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2.2.1档案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档案工作中肯定要产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国内外学者的相同观点,但对是否所有档案都享有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于档案工作中的具体环节,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明确档案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应从以下两点出发:(1)从档案属性来看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它是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按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各种文献的转化物,真实记录和反映了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原貌。很多档案都是由一定的知识内容和形式构成,具有知识性和信息性特征,所以它们应该被视为其作者智力活动的结果,应属于“作品”的范畴,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既然很多档案一经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那么以档案为对象进行的档案工作的每个环节,都相应地会产生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等问题。(2)从档案工作的内容来看档案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但就当前的现状而言,档案工作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于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侧重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知识产权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权利者的合法权益,侧重于作品的权利保护,二者存在着相对开放与相对封闭的矛盾。档案工作的开始就是这种矛盾的开始,就是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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