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业务知识相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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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业务知识问答题(2012年一季度考试题)以下问题是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请部门各位员工认真回答并进行分析,以更好的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本次问答题作为2012年1季度的考试题,各位员工自行思考并回答,不要抄袭,否则没有任何意义。交卷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前交回。1、投标企业资质级别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级别,评标时是否考虑加分或优先中标,例如招标文件要求二级以上资质报名投标,但有的投标企业是一级的,但招标文件没有说明高于二级加分或优先中标,评标时是否考虑加分或优先中标?答:评标委员会依据的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同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采用。所以本案评

2、标时不得对高出资质要求的企业加分。此外,不主张对高于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加分,因为会导致企业级别越高中标几率就越高的后果,对工程建设不一定有利,而选择与招标项目相匹配才是招标应当采取的策略。建设部2007年曾有文件规定,特级企业只能承揽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是这种精神。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外地设置分公司,总公司具备招标代理资格,分公司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该分公司是否具备招标代理资格。如果分公司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是否合法? 答:分公司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其法律行为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以总公司名义及资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3、某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约

3、定“投标书中定额子目工程量超过实际工程量的3%时,此项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书中的单价”。请问是否可以根据此条约定执行? 答:既然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书中定额子目工程量超过实际工程量的3%时,此项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书中的单价”,就应依此进行价格调整。也就是说子项目工程量变化3%以内时,用原子项目工程量乘投标时单价,即为结算的合同价格;如果子项目工程量变化超过3%时,按照合同规定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量乘以投标时单价,即为结算合同价格。4、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公章是一单位,但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受理单位写的是另一单位,答疑会上并没有单位提出,业主、代理机构也未发现公章盖错。但评标中,能因

4、未按招标文件招标人公章填写相关投标文件而废标吗?答:这是招标人的错误,不能因此废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时,应及时进行澄清补正。如果未进行,也不能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按废标处理时,投标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5、一工程依法招标,总包单位就其中的一些专业、项目想分包。请问:(1)法规中禁止的违法分包具体指哪些行为?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规定,在合同有约定或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对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是可以分包的”,也就是说“主体和关键性项目是不允许分包的”。这与国际惯例和招标投标以及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是矛盾的。因此在九部委联合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

5、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4.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后者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了,这对提高总体工程质量有更高的保证。也就是说,为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只要招标文件规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是可以将部分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作分包出去的。也因此在通用合同条款15.8款暂估价中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无法编制标底和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时,可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投标人不能改变)。对暂估价开支有三种情况:第一

6、种情况,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性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第二种情况,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提供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质量证明,以及价格等,报监理人审批,并确认价格。第三种情况,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变更程序和估价原则确认价格,但是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问题属于第一种情况,并作以下说明:1

7、、还是应该坚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主体工程和关键工作是不能分包的。但是属于招标人规定暂估价范围内的专业性工程是可以分包的。比如基础处理工程(灌浆、承重桩、地下防渗墙等)、金属机构工程、装修工程等,属于专业性工程。属于暂估价以外的任何主体工程或关键工作都不允许分包。(2)分包项目达到招标规定的额度必须进行招标吗?答:属于招标人规定暂估价范围内的专业性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分包人。(3)分包项目招标时招标人是原发包人还是总包人?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不同?答:对应招标项目的发包人与总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在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1)在发包

8、人领导之下,总承包人自行或选择招标代理进行招标的具体工作,各重要阶段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待选定中标候选人后,经发包人确定中标人后并批准,总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并签订分包合同;或(2)发包人全权委托总承包人自行或选择招标代理进行招标,选定中标人后,经发包人批准,由总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或(3)由发包人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具体工作,并确定中标人,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总承包人不参与分包合同的管理。谁签订合同,谁管理合同的执行,并承担其风险。6、一个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之后,尚未修建的工程(超过2000万)是否需要通过重新招标确

9、定新的施工单位续建?如果原招标时有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其为续建工程的承包人?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所有投标人(包括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已到期,该阶段的招标已经结束,其招标项目就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如果该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续工程如何进行?正确的做法如下:(1)续建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时,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应依据剩余工程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重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再重新公开招标。(2)不能采用从原招标时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承包

10、人。其原因是:原招标已经结束,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已经失效。由于该工程项目已经进行一部分,因此原项目的投标报价条件已经变化(工程规模、工期、施工条件等都变化了),市场物价也在变化,这个项目不经招标,如何签订新合同?原承包人已经实施的部分工程,已近1000万元。好做的部分都做了,剩余工程是比较难做的,如果我是第二中标候选人,这样的项目我是不愿做的。如果重新定价,发包人是要多花钱的。由于原投标文件均已经失效,你将工程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其他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有异议投诉时,招标人是理亏的,也确实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只有重新招标才能解决公正的问题。7、一绿化工程项目已经进行招标了,但实际的付款大于

11、招标总价,请问补充合同项目是否需要招投标?答:实际付款大于招标总价是正常的,因为招标项目的某些子项工程量增加时,实际付款是有变化的。增加部分新的项目也是增加付款原因。如果新增项目与原合同关系密切,可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用变更原则处理其费用的增加;如果新增项目与原合同无关,新增项目的规模(小于200万元)未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时,也可以用变更原则处理;如果新增项目与原合同无关,新增项目的规模(大于200万元)或者属于专用性工程,原招标文件规定达到必须招标时,就必须进行招标。8、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

1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请问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履行的项目审批手续包括哪些?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时的资金比例应为多少?答:按照国家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项目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若项目属于政府和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履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项目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批准(备案或核准)部门一般为计划发展部门、经贸委或有投资管理权限的其他部门。一般说来: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落实的建设资金不得少于30%,不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50%。9、有一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方要将超200万元的防水专业分包出去,在投标时该专业不是暂估价,办理合同备案时二级市场要

13、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由标办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本人认为:该专业工程在投标时价格已竞争过,无需再通过招投标来确定施工单位,直接办理合同备案就行,妥否?答:在投标时不属于暂估价范围内的项目,是不能随意进行项目分包的。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分包;其一是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分包的专业项目;或其二是投标过程中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招标人无法提出技术标准和要求或投标人无法报价,从而列在暂估价项目中,待合同执行期设计提出标准和要求后,再行分包。显然你们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况,而是属于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已经报过价的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主体工程或关键性工作是不允许分包的。结论:看法是正确的,按签订的合同执

14、行。10、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需要提供不同的项目管理班子?答:既然是联合体,就要由招标项目的牵头人负责合同的执行。因此招标项目只能由牵头人的领导班子,不能按专业分别设置领导班子。但是联合体二级管理机构可以设置不同专业管理部门,也都应在牵头人领导之下。招标人或者发包人都是通过牵头人对招标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是分别对不同专业领导班子进行监督。11、投标文件中说项目经理须携带一级建造师证和身份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两家单位一家项目经理没有建造师证,一家没到开标现场,按照规定都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是其中一家最后成了中标单位。问:投标保证金没收了,其投标还能是有效标吗?不应该废标吗?答

1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出的招标文件是违规的。(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这条规定说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在开标前,应对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请柬)告知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并亲临会议!因此开标时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拿着“请柬”进入会场。而这个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须携带一级建造师证和身份证到开标现场”这把投标人置于何种地位?这是平等吗?(2)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另八十一条规定

1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只有上述两种情况招标人才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上述两种规定,一是撤回投标文件,不再投标了;二是放弃中标。使得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所以没收了投标保证金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可能出现没收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又被选为中标人的情况。12、如果一个标段有六家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开标后,其中有四家高于限价作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就把剩下的两家也作为废标处理了,也没做任何解释,这种做法对吗?答:首先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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